
第九讲民事行为.doc
19页第九讲 民事行为第一节 概说一、民事行为的概念与地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民事行为在民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因为其是民法用以实现和落实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原则的工具,而私法自治乃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民法通则》的定义民通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和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该概念只强调其合法性特征,而没有指出它的本质条件是意思表示故存在重大缺陷二)学理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照该意思表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属于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三)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效果(四)民事法律关系的究竟是发生、变更还是消灭取决于当事人的所表达的效果意思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行为可分为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与无须向特定人进行的单方民事行为前者如抛弃财产权的行为、遗嘱;后者如捐助财团法人的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多方民事行为是指需要两项以上的意思表示才可以成立的民事行为。
1.双方民事行为,是指需要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中绝大多数均为双方行为,如:所有的合同、结婚、离婚协议等等;2.共同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达成的民事行为如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等法人的行为(包括签订法人章程的行为)3.决议,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如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其特点是即使未参与表决,或者是投反对票,都受该决议的拘束案例:承诺的份量2010年1月1日,甲到北京市海淀区一条街购买时,看到乙公司在入口处贴出告示,内容为“郑重承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甲便在乙公司花了3000元购买了一部诺基亚但该充电后无法使用,他将及电池送到诺基亚公司鉴定,结论是产品标识非原配标识,此机非诺基亚原装,电池系假冒产品他又将该送信息产业部鉴定,也确认进网许可证为伪造标志甲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返还购机款3000元,按其承诺赔偿价款的10倍3万元试问,若你是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在与甲订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乙公司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乙公司通过广告的方式向消费者公开作出“假一罚十”的允诺,其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在经营过程中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允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允诺一旦公示,在未撤销前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退还甲购机款3000元,并按其承诺赔偿甲3万元本案的关键在于乙公司的“郑重承诺”究竟属于合同的义务,还是单方法律行为在本案中,甲与乙公司之间成立以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关系,甲和乙公司各自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作为出卖人,乙公司负有交付质量合格的的义务但是,乙公司针对不特定人作出的郑重承诺并非该买卖合同中乙公司承担的义务内容,而是乙公司作出的单方允诺行为该单方允诺行为是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因此,乙公司应按其允诺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以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为区分标准我国法律上的要式行为主要有:遗嘱、收养协议、结婚、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证合同三)独立的民事行为与辅助的民事行为以民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区分标准辅助的民事行为,是指辅助他人的民事行为使之确定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四)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 分类标准财产行为依据其直接发生某种权利的变动还是负担一定债务,而进一步划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换言之,负担行为生效后在行为人之间产生一项或多项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称之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有单方行为,也有双方行为,但以双方行为为其原则,这一点在学理上被称之为契约原则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作债务、抛弃)等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让予即为准物权行为 2、区分的法律意义: (1)两者并存时,可区分不同行为的不同法律效果2)处分行为以具备处分权为生效要件,无处分权之处分原则上不生效力;负担行为的效力是产生给付义务,因不发生财产权之直接的变动,负担人无须以有处分权为条件设定负担行为,对于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负担行为,适用“债权平等原则” (3)在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并存为因果关系时,立法须作出效力关联的判断,确定有因还是无因。
五)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1、概念法律行为以是否须具备特定的原因为其生效条件,可以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所谓有因行为是指,需要具备一定原因否则该行为就不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所谓无因行为是指无须具备特定原因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其作为其原因的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该行为的效力仍然不受影响是否将一项法律行为作为无因行为来加以规定和处理取决于特定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一般来说,各个国家均将票据行为作为无因行为来规定其他行为是否具有无因性则因法系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规定德国法系的国家将物权行为等处分行为作为无因行为来加以规定,而将作为负担行为的债权行为规定为有因行为;其他国家则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六)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区分的意义1)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其性质来说只能是有偿的,但有的法律行为就其内容来说,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当事人没有有偿或者无偿的约定,双方争议时,就依法律、交易习惯解释 (2)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不同显失公平等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为有偿行为,无偿行为本身就是没有对价给付的,不能用显失公平撤销3)当事人注意义务的轻重不同在无偿行为,义务人因不获对价,因此一般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责任;而在有偿行为,当事人负担的义务属于取得对价利益的给付,当事人就轻过失也要负责,甚至在某些合同中还要承担严格责任。
七)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由于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因此法律行为以诺成行为为原则,而以实践行为为例外,通常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管、定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质押合同属于实践性行为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参考答案:ABCD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A项中某演员的行为捐赠的意思表示,慈善机构还要作出接受捐赠的意思表示故A项错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人为,遗嘱是财产行为故B项错误王某的行为实为物权行为,为处分行为故C项错误实践行为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李某受领行为非实践行为,在德国民法上受领行为是履行物权契约的一种行为,为诺成法律行为在我国法上无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是事实行为,也有学者认为是处分行为故D项错误。
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概念:指应具备哪些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即成立要件问题区分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属于价值判断范畴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特别成立要件:除当事人和意思表示以外还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如实施特定的事实行为,或者采用特定的形式案例分析:200万之争2001年10月5日,甲与乙保险公司签署了人寿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书,指定其母为保险受益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合同共附加5项,其中1项为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2001年10月6日,甲按乙公司提交的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并于10月17日在乙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完成了体检不料,2001年10月18日1时许,甲与另外三名朋友吃饭时被刺死2002年1月14日,乙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但拒绝按照附加合同的约定赔付200万元理由为: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时保险合同才成立,在事故发生时,其未开出保单,尚未同意承保,因此拒赔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2002年7月16日,甲母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若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没有约定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包,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合同应于甲缴纳首期保险费时成立。
至于乙保险公司需凭甲某的体检报告、财务资料作健康和财务审查,这是乙保险公司内部规定,法律并未对此作强制性的规定,对合同成立没有影响因此,乙保险公司只赔付100万元主险而不赔200万元附加险,属于违约,故判决被告依照附加合同之约定,向原告赔付200万元保险金及利息学者的评析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交付保险费及其签发保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合同主体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该保险合符合有效的要件,为有效保险合同)据此,本案中乙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及利息理所当然第四节 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特定私法效果意思予以表达的行为由此可见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包含以下之含义:1、意思表示乃是主观意思见之于客观表达,乃是主客观的统一2、所表达的主观意思不是一般的意思,而是当事人想要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意思必须把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其他意思表示相区别,比如友情表示等不能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因而也不能引起私法效果。
所谓私法效果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也就是说,并非任何表示都会引起一定法律后果,而是只有那些当事人意欲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才能引起法律后果,此乃意思自治的真谛是也还必须把作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与观念通知相区别观念通知又称之为事实通知,是指关于某种事实或认识的通知例如承诺迟到的通知(《合同法》第28条)、债权让予通知(《合同法》第80条)等等3、由于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其核心原则,所以意思表示必须是由具有意思能力(即行为能力适格)者实施的4、所表示之意思必须是表意人自由形成的意思由于私法自治乃是实现私人支配自己私生活的自由,因此该种支配必须是出于民事主体自己的主观意志而不能是在他人强制和欺惘之下所作出的盖此种情形完全是他治而非自治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A 甲对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