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评审与交底指引.doc
10页广告评审与交底指引本指引主要从法律规定出发,结合江苏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从纯法律的角度阐述法务人员如何进行广告评审与交底以及注意事项法律依据:《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修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江苏省广告条例》一、广告评审的原则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广告评审的程序(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应当向营销部门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二)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符合要求;(三)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五)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六)签署对该广告同意、原则同意、不同意以及要求修改的评审意见三、广告评审的准则【广告评审的总的准则】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1、广告中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2、广告中含有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3、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主人的内容4、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5、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6、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判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四、对广告内容的评审1、广告评审前应当对以下证明文件进行查验:(一)经营机构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专业从事广告经营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的证明;(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需查验其兼营广告的登记证明;(四)涉及户外广告的评审,应当查验广告发布方的《户外广告登记证》;(五)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进行审查的广告,还应提供广告审查批准文件2、广告审查时应查对每份广告证明文件是否有效、真实、合法,并注意以下事项:(一)出证者主体资格真实、合法; (二)证明文件内容真实、合法;(三)取得和使用证明文件和程序 (四)文件在有效期内3、广告应当审核下列内容:(一)对广告的初步评审,应当注意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晰、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二)广告中使用的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三)广告营明示我方的名称或者使社会公众能够辨明我方;(四)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应当明示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者数额;(五)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五、广告对语言文字的要求1、广告语言文字的使用必须规范2、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3、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二)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四)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五)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六)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4、广告中允许使用下列情况的外国语言文字:(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5、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以下情形:(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6、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辩认,不得引起误导六、广告对精神文明的要求1、广告宣传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体现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反对奢糜;(二)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三)有利于普及推广科学知识、破除和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四)有利于促进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五)有利于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和睦2、广告应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反动内容和政治问题的; (三)使用国旗、国徽、国歌或以国歌的词、谱作为广告背景或衬托的,使用党旗、党徽作背景或衬托的,涉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官兵、武警战士、公安干警形象的;(四)使用天安门、人民大会堂、人民英雄纪念牌、各级党政机关、各种革命历史纪念地(馆、塔、碑)的名义或形象的;(五)丑化、影射、诽谤、侮辱我国国家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六)使用禁止演唱的歌曲作背景音乐;(七)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 3、广告应当体现科学、真诚、善良,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夸大、欺骗、宣传伪科学;(二)含有封建迷信、鬼神、算命、相面、看风水及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三)吸烟、酗酒、虐待老人和儿童,纵容犯罪,以强凌弱等不文明举止;(四)违背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内容格调低下,庸俗肉麻,荒诞离奇,有伤风化的;(五)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宣传迷魂药、蒙汗药、春药及各种骗术、防身术等内容的;(六)破坏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秋序的行为。
4、广告应当体现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凡涉及妇女形象的,应当展示社会主义国家女性公民的独立地位的庄重形象,不得出现下列内容:(一)歧视、侮辱妇女、宣扬男尊女卑,伤害、排斥女性;(二)性行为、性挑逗的描述和过分地展现性特性;(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的用品、药品、滋补品的特征、功能 5、广告应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儿童使用的产品或者儿童参加演示的广告,必须注意儿童优秀思想品德的树立和培养;广告中出现的儿童和家长形象,应表现出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不得出现下列内容:(一)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压力;(二)儿童对长辈和他人不尊重、不友善或有不文明举止;(三)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而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四)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变相欺骗儿童或其他消费者;(五)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 (六)画面出现青少年及儿童吸烟、饮酒形象; (七)描写或暗示少年儿童早熟或早恋的,描写少年儿童吸烟与饮酒的,不适合儿童使用的产品而有儿童参加演示的广告6、广告要正确引导大众消费,不得出现下列内容;(一)直接或间接宣扬享乐主义、奢靡颓废的生活方式;(二)使用封建帝王、贵族的名称、形象以衬托产品高贵特征;(三)诱导人们在消费中可能采取不良行为。
7、广告内容要体现尊重和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要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不得出现下列内容:(一)广告道白用地方语言代替普通话(地区性媒介除外);(二)贬低、丑化、否定祖国优秀传统文化;(三)不恰当地编造谐音成语或使用文理不通的语句,引起误导;(四)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规定的各种简体字、异体字;(五)单独使用汉语拼音而无汉字并用8、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广告用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被允许使用:(一)建国前书写前沿用至今的老字号牌匾用字;(二)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三)已注册商标定型字9、广告要客观公正地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带有殖民主义色彩和崇洋媚外倾向的;(二)使用地方方言和外国语,故意使用“洋、怪、俗、丑”文字加重崇洋心理和猎奇心理;(三)民族产品故意冠以洋名称、洋字头;(四)通过商品对比抬高国外产品,贬低民族工业产品七、法律对房地产广告的特别要求1、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2、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3、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预售广告应当表明预售许可批准机关以及文号;(二)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的,应当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地)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三)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以及电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尚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注明; (四)涉及建筑物本身和环境绿化的尺寸、品质的,应当与实际相一致,尚未建成的,应当与规划设计相一致;(五)使用建筑设计模型照片或者效果图的,应当注明;(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七)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4、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5、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一)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渲染、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
二)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三)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四)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五)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