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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犯罪侦查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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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它们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互相配合与协作如果遇到难以解决的矛盾冲突,则要由全国内务部长联席会议协商解决一)联邦警察机构,德国联邦警察机构的主管部门是联邦内务部内务部是联邦政府各部中人数最多、机构最大、管辖范围最广的一个部内务部下还设有 35 个直属机构,其中包括德国最主要的犯罪侦查机构 联邦刑事警察局和联邦边防警察局1)联邦刑事警察局(BKA),基于德国联邦政府体制,BKA虽不以德国刑事警察领导者自居,实际上却是整合各邦打击刑事犯罪的中心其基本职责是侦破跨州界和跨国界的犯罪案件,协调各州刑事警察机构的工作;支援和指导各州刑事警察机构的工作;同国际刑警组织开展业务联系,收集全国犯罪活动的情报;保证重要人物的安全等3,2、刑事警察德国的警察系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联邦警,BKA于下列情形始介入地方犯罪侦查工作:,1、应邦政府请求;2、联邦内政部长于特殊案件下指令;3、联邦总检察长之委托;,此外,作为国际刑警组织的德国总部,BKA还负责下列案件:1、有国际犯罪组织,其非法交易毒品、武器、弹药、爆炸物;2、有国际犯罪组织,其生产伪钞,而有需赴国外调查者;3、有因政治动机,针对联邦机关重要成员、国宾及其外交代表成员之生命、自由侵害案件。

      目前,BKA约有4850名工作人员二)联邦边防警察局,联邦边防警察局也是德国打击犯罪的一个重要联邦机构该局的基本职责是保证边境安全和进行边境检查;缉捕各种罪犯、特别是恐怖犯罪分子;保卫联邦政府要地、外国使团驻地、国家领导人和来访外国贵宾;支援各州警察机构的紧急行动和及时平定骚乱等4,BKA于下列情形始介入地方犯罪侦查工作:4,联邦边防警察局中最著名的部门是“第九边防警察大队”该大队成立于 1972 年,是德国最精锐的反恐怖特警队1977 年 10 月,该大队在索马里的摩加迪沙成功地营救出被劫机犯绑架的人质,一举成名联邦边防警察局共有警员约 2.7 万人,分驻在南德、德中、德西、北德、海岸等管区,三)邦警察,机构,自上世纪 50 年代末至 60 年代末,德国各邦相继制定了自己的警察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各邦的警察部队由于依据的法律不同,所以各邦警察系统在机构设置、权限范围、服装设备,甚至工资待遇等方面都很不统一虽然德国在 70 年代末曾努力统一各州警察机构,但目前各邦的警察系统仍保留着很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相异性5,联邦边防警察局中最著名的部门是“第九边防警察大队”该大队成,邦警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本邦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对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侦查犯罪行为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交通法规监督和管理交通。

      目前德国十六个邦都设有刑事警察局,从事犯罪侦查工作值得一提的是,在德国社会中,一般警察的收入属于中等偏下的水平因此,许多警案在工作之余去寻找第二职业,如为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为供电公司查电表、开出租车、当酒吧服务员等有的警察甚至当上了酒吧的老板警察机构一般都允许其警员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但兼职工作不得影响警察的正式工作,而且警察不得从事与警务有关的第二职业例如,警察机关的规章明确规定警察不得在业余时间从事私人侦探、赌场保镖、商店保安人员等工作德国警察机构对警察从事第二职业所采取的这种比较宽松的政策,对于稳定警察队伍也起了一定的作用6,邦警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本邦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对危害公共安全,二、德国犯罪侦查制度的总体特点,1、德国有关犯罪侦查的立法相当完整,不仅在国家层面上有刑事诉讼法,警察法,各邦自身也制定相应的警察法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而且这些立法,基本涵盖了目前警方使用的一些重要的侦查行为以德国刑事诉讼法为例,其就用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了监听、派遣秘密侦查人员、使用某些科学仪器(行动通报器、夜间照明设备)、设置缉捕网络追缉(相当于我国的网上追逃)等措施的使用条件和使用程序,一般这些措施都需首先得到法官的批准,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但事后需接受法官审查。

      这一点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的类似措施都是由公安机关自行规定,自行实施7,二、德国犯罪侦查制度的总体特点1、德国有关犯罪侦查的立法相当,2、强调警察在执法时需遵循,“警察比例”,原则,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仅刑事诉讼法中充分体现了这项原则,而且在各邦的警察法中也体现了这项原则那么什么是,“警察比例”,原则呢?我们先研讨一个案例8,2、强调警察在执法时需遵循“警察比例”原则,尤其是在行使自由,实战案例:,2003年6月5日晚,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王女士家中发生了一件普通的强奸案然而,王女士报案后,当地警方却制订了一个离奇而又令人费解的抓捕方案:警方决定6月6日晚在王女士家中实施守候抓捕,要求王女士等到嫌犯泄精之后喊出声,再实施抓捕行动为了能尽快抓住坏人,王女士只好忍受着再被强奸一次的痛苦和屈辱配合了警方谁知,事后犯罪嫌疑人竟然从预先埋伏的四名民警的眼皮底下逃走了9,实战案例:2003年6月5日晚,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王女,案发后,当地警方进行了排查并抽取血样,与被害人身体上取到的精液残迹一起送到黄冈市公安局作DNA鉴定一个名叫李端庆的村民因不规范的DNA鉴定检验出其血液与犯罪现场遗留的精液残迹一致,被警方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通过刑讯取得了李端庆的认罪口供。

      但是,李端庆的律师发现本案疑点多多,关键一点是,采血程序不严谨,存在搞混甚至是故意调包的可能2003年11月,案件开庭,李端庆否认犯罪,要求重新鉴定DNA,又一次的鉴定结果表明犯罪现场的可疑残迹并非李端庆所留,最终,权威机构的鉴定彻底排除了李端庆的作案嫌疑于是一年前强奸案的侦破又回到起点,重新查找犯罪嫌疑人10,案发后,当地警方进行了排查并抽取血样,与被害人身体上取到的精,比例原则最早即由警察执法领域中提出,可谓指导警察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1802年德国学者冯贝格在其德国警察法手册一书中首次提出,警察权力只有在“必要时”才可实行1895年,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托迈耶在其德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写道:“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在该书1923年的第3版中,他进一步阐述了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并指出比例原则源于自然法思想他认为:“以自然法上的基础要求警察作合乎比例的防御并界定警察权力发展的范围警察机关不得在法律一般授权下,超乎自然法的范围,作出逾越授权的防御逾越必要的限度,则是违法的滥权11,比例原则最早即由警察执法领域中提出,可谓指导警察执法过程中,这句话很难理解,我把他翻译一下,中国有句话叫“做人要厚道”,同样地警察执法也要厚道,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厚道”,因为此时你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而不是你自己的私权。

      恩格斯曾说:“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12,这句话很难理解,我把他翻译一下,中国有句话叫“做人要厚道”,,具体至刑事侦查领域而言,比例原则包括三项子原则:,(一)适当性原则其基本涵义是要求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每一项措施都必须以实现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职能为目标,并且每一措施都有利于其法定职能和目标的实现它是目的取向的手段选择必须符合正当目的),13,具体至刑事侦查领域而言,比例原则包括三项子原则:13,案例:,2003年月日上午时分,穿着黄色囚衣的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原经济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潘竞英被押上法庭受审;同时受审的还有该队警察孙增新检察院认定潘竞英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等项罪名,认定孙增新涉嫌犯有徇私枉法罪,该案由民勤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预计审理天时间潘竞英,男,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武威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二级警督潘竞英因涉嫌犯有徇私枉法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月日被武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孙增新,男,生于年月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系凉州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一级警司,无前科。

      因涉嫌犯有徇私枉法罪于年月日被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4,案例:2003年月日上午时分,穿着黄色囚衣的武威,公诉机关指控:潘竞英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其经侦大队大队长、负责查办经济案件的便利条件,在接受案件当事人贿赂和宴请后,为徇私利,对明知无罪的人以诈骗罪立案,在其所办案件见报、上级部门通知纠正的情况下,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和上级部门的纠正意见,使局务会做出了提请逮捕的错误决定孙增新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接受案件当事人贿赂和宴请后,为徇私利,利用主办案件的职务便利,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明知无罪的人故意违背、歪曲被害人的陈述制作笔录,在案件提请逮捕过程中又故意抽取、隐匿证据,致使检察机关做出批准逮捕的错误决定,造成他人被错误逮捕的严重后果15,公诉机关指控:潘竞英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其经侦大队大队长、,潘在任经侦大队队长期间,为了谋取小团体利益,对明显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合同、货款拖欠、借(欠)款案件,超越职权,违犯法律规定,插手经济纠纷案件追款讨债,致使起民事案件当事人被错误认定涉嫌犯罪立案查处,强制性从涉案当事人处非法扣押现金达元其中对人违法使用械具,对人采取刑事拘留长达天并错误报捕,对人采取监视居住。

      潘竞英的所作所为,严重践踏了法律,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潘竞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严重侵犯了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潘竞英利用负责案件受理、立案、分配、查处等便利条件,在办案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16,潘在任经侦大队队长期间,为了谋取小团体利益,对,(二)必要性原则是指达到目的的诸手段中,选择其一予人民权利最少侵害的手段,亦有称最温和的手段它是适当性原则的后序行动,亦即在相同的目的下,手段和手段间的比较选择德国学者F弗莱纳曾用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来表述这一要求:警察不可用大炮打麻雀因为用鸟枪就足够了,而用大炮打小鸟,无论击中与否,炮声都会惊扰四邻,因而违反了比例原则收容审查的例子、黄山风景区禁卖方便面,的例子),17,(二)必要性原则是指达到目的的诸手段中,选择其一予人民权,案例:,1995年7月19日晚22时许,某省公安厅的刑事警察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秘密进入某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张某(女)的住处,宣布对其收容审查收审的依据是国务院1980年2月发布的关于将劳教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理由是张某“涉嫌126走私案徇私舞弊”。

      张某被连夜带往某铁路公安局关押收审期间,公安厅办案人员采用强光下不许睡觉等疲劳战术,轮番对张某多次进行审讯,以迫使其交代有关罪行三个月的收审期满后,公安厅仍未发现张某徇私舞弊的证据,遂于同年10月18日以“办理户口过程中收受贿赂5000元”为由,将该案移送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8,案例:1995年7月19日晚22时许,某省公安厅的刑事警察在,(三)相称性原则或曰狭义比例原则基本要求是指侦查机关在实施任何职权行为的过程中,其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的损害与其所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公益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也即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大于其所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公益,那么,该手段仍然是违反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的前述案例),19,(三)相称性原则或曰狭义比例原则基本要求是指侦查机关在实施,目前,比例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公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各国均将其作为指导警察执法的最重要原则例如,德国各邦统一警察法标准草案在第一章“任务及一般规定”明确将“比例原则”作为警察执法的基本原则日本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第一条第二款即规定:“本法所规定之手段,以执行前项目的之必要最小限度为限,不得滥用反观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总则中并未将“比例原则”确定为警察执法的基本原则,这种立法上的忽视无疑不利于我国警察更新执法理念。

      20,目前,比例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公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各国均将其作,3、德国虽然也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的典型代表,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传统,其在刑事侦查中仍然较为注重人权保障,尤其是强调基本法(宪法)对某些秘密侦查行为的控制,在这一点上,德国比有的英美法系的国家做得更好在历史上,德国曾遭受放任秘密侦查的危害在20世纪3040年代,最为瞩目的秘密侦查机构是纳粹德国的盖世太保(秘密国家警察)1933年4月26日,盖世太保这一秘密警察机构正式成立21,3、德国虽然也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的典型代表,但是由于,其后,盖世太保逐渐发展壮大,拥有警察国家所必备的一切卡片索引、档案柜、审讯中心、间谍和密探这样一整套工具1933年11月,纳粹政权成功地摒弃了法规盖世太保获权任意拘捕、“保护性拘留”,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盖世太保可能会盯上任何一个人,无论他居何要职,谁也没有豁免权凭借着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以及在整个国家、整个欧洲大力推行秘密侦查,盖世太保成为世界上最令人毛骨悚然的、工作最有效率的警察机构纳粹德国只凭借两万多名秘密警察就保障了纳粹对德国人,以及1939年之后,对欧洲所有被征服了的人们的牢牢控制。

      由于有这样的经历,因此德国对某些秘密侦查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法律控制22,其后,盖世太保逐渐发展壮大,拥有警察国家所必备的一切卡片索引,1998年,德国联邦议会对基本法进行修改,允许政府为有效追踪犯罪行为,可以进行“声音的住宅监视”2004年3月3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做出一项长达150页的判决,宣布“大监听”措施违反宪法法院在判决中写道:对人的尊严的宪法保障实质上就在于对“私生活的核心领域”进行保护,这个核心领域是国家不能以追究刑事犯罪为理由进入的;由于住宅具有核心领域的性质人们的“最后庇护所”,如果公民失去这种空间安全感,那么人们还会相信什么呢?所以,住宅内,特别是卧室内的声音是“绝对受到宪法保护的资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用一纸判决纠正了这种有可能与人权价值相冲突的措施它明确地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恐怖主义虽然可憎且血腥,但它是暂时的,对人权价值的破坏则才是真正可怖的和英国对比),23,1998年,德国联邦议会对基本法进行修改,允许政府为有效追踪,另如,在德国,一般认为,长期监视对当事人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与住宅不受侵犯权,)有重大影响,因此应严守警察法上适当性与必要性原则为此,德国在联邦警察法标准草案及各邦警察法中,以时间长短为标准,划分出长期监视和短期监视两种类型。

      所谓长期监视,系指警察持续二十四小时,或预定或实际执行并有计划逾越二天之监视所谓短期监视,系指警察为达成危害防止任务,得于时间非持续,并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之监视较之短期监视行为的采取,长期监视行为的采取受到的法律限制更为严格24,另如,在德国,一般认为,长期监视对当事人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总体而言,适当性原则强调的是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对应关系,即特定手段适合于实现特定目的;必要性原则强调的是手段与手段之间的对比关系,即当实现同一目标存在多个不同手段时,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相称性原则强调的是行为可能损害的个人权利与其所能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对比关系,即任何职权行为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的损害都不得大于其所能保护的国家和社会公益25,总体而言,适当性原则强调的是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对应关系,即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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