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强化三轮车管理 汇报.doc
3页强化三轮车管理汇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整顿三轮车的生产、销售、营运秩序,维护广阔消费者及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轮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轮车〞指非机动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非机动三轮车是指以人力驱动 二、生产、销售部门不得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或者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改装机动三轮车以及为非机动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收缴、强制报废等处分 四、凡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已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三轮车并取得核发的机动车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五、不得使用三轮车非法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和占道经营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认可 六、机动三轮车尾气排放必需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复测,经复测仍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复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下达禁止上路决定书,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相关证件 七、非机动三轮车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需靠近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应当在摩托车专用车道内行驶;没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三轮车在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左侧行驶 八、机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内行驶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最高行驶速度不得逾越每小时30公里 九、每日700时至220220时 十、违反本通告第七、八、九条和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内容总结〔1〕强化三轮车管理汇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收缴、强制报废等处分〔3〕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复测,经复测仍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复测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下达禁止上路决定书,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相关证件〔4〕没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三轮车在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5〕十一、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