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附加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条款版.doc
6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残疾及烧伤保险条款(2009版) 本条款于2010年6月2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人保财险(备-意外)[2010]附1932号)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 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残疾或烧伤(释义见4.2)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4.3)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2.1.2 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4.4),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 责任免除2.2.1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4.5);(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2.2.2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4.6)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4.7)、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4.8)、攀岩运动(释义见4.9)、探险活动(释义见4.10)、武术比赛(释义见4.11)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4.12)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4.13)期间。
2.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 释义4.1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2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面积以《新九分法》为标准,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4.3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4.4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4.5 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4.6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4.7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4.8 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4.9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4.10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4.11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4.12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4.13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最高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十手指缺失者(注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十足趾缺失者(注8)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50%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30%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两手拇指缺失者一足五趾缺失者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20%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15%第七级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缺失者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10%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