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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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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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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锦复决字?2023?第1号 申 请 人:成都鑫锐机械制造 住址:成都市保和乡团结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李兴秋 委托代理人:吴利军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 勇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 请人:1、成都市国土资局锦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赵 全 地址:成都市一心桥街201号 2、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杜朝伦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龙舟路54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 2023年7月6日向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顿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23年 7 月 9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一、申请人称: 1、申请人是合法获得成都市锦江区三圣街道办事处陈家堰村三组9.526亩集体土地〔下称陈家堰村三组土地〕的使用权人申请人有偿获得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使用权后,由于成都市国土资局锦江分局原因,一直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且申请人对该土地长期使用并连续多1 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此可以证明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行政主管部门事实上已确认申请人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2、由于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发出过有关“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立用地答应证》已经作废的书面通知,应当认为申请人持有的“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立用地答应证》仍然有效。

      3、申请人未在陈家堰村三组所属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后建立过任何建筑物,被申请人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申请人做出限期撤除的决定 4、由于原成都市锦江区国土局1994年12月16日向陈家堰文化活动中心颁发了编号为“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立用地答应证》,该土地的性质自答应证颁发后就发生了改变,不再是原来的耕地性质申请人的后续利用行为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其行政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对“940090” 号《成都市锦江区建立用地答应证》的信赖利益 5、申请人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且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顿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没有告知申请人详细违背的条文,也没有告知申请人不服该《通知》时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背了《行政处分法》 6、申请人所使用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不属于“拆院并院”范围,也不属于国家征地性质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过程中,告知此次执法是因为统一的“拆院并院”需求,行政执法人员所述违背了“拆院并院”采取“坚持依法、自愿的原那么”和2 “不得搞强迫拆迁”。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恳求撤销成都市国土资局锦江分局、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3年7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的《责令停顿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被申请人成都市国土资局锦江分局称: 1、“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立用地答应证》用地位置原土地性质为耕地,是成都市国土资局锦江分局1994年基于农村公益事业为陈家堰村所办理,批准用处是建立村文化中心,因各种原因该工程并未施行,土地利用现状仍为耕地,该答应证与申请人后来的建立行为无关申请人从未获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在该宗土地上进展消费建立的答应,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四川省施行方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在该宗土地消费建立的行为属于非法占地建立 2、成都市国土资局锦江分局根据《四川省施行方法》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向申请人作出《责令停顿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人未依法获得该土地使用权,且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已连续多年缴纳土地使用税 4、“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立用地答应证》并未批准申请人将其作为工厂建立用地,与申请人用地行为无关。

      5、该宗土地原为耕地,调查说明申请人进入时该处仅有一百多平3 方米的房屋,申请人迁入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1581.67平方米非法建筑物,及对3.1亩耕地进展了硬化现场勘丈及询问笔录说明,该宗土地内建筑物均为申请人新建,申请人破坏耕地违法占地建立的事实成立 三、被申请人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施行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用地及建立行为未经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违法建立行为 2、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3年7月6日向申请人发出的《责令停顿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川省施行方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的,该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经查: “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立用地答应证》建立单位为陈家堰文化活动中心,建立工程为文化中心,用地形式为占地该答应证批准用地目前由成都市鑫锐机械制造实际使用,但成都市鑫锐机械制造至今未办理变更手续,无证据说明申请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是由成都市国土资局锦江分局原因造成申请人在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上进展建立、修建房屋、对土地进展硬化等行为未经过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答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展建立,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4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立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立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处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目前由申请人持有的“940090”号《成都市锦江区建立用地答应证》批准的建立单位、用处均发生了变化,但申请人至今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件建立单位或者个人在获得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四川省施行方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已经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必须获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人在陈家堰村三组土地修建房屋、施行土地硬化等行为未获得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根据《四川省施行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顿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时,依法采取以下措5 施:……〔三〕责令当事人停顿正在进展的土地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规定:“有以下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国土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责令停顿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顿使用土地通知书》:〔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被申请人即成都市国土资局锦江分局、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停顿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成都市国土资局锦江分局、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3年7月6日向成都鑫锐机械制造作出的《责令停顿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根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成都市国土资局锦江分局、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3年7月6日作出的《责令停顿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七年九月七日 6 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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