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财务联签制度.doc
4页财务联签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条 根据《区国资委向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机构负责 人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 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财务联签职责的具体化, 明确了公 司资金付款审批程序第三条 公司设立、 合并、 撤消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 由 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第四条 公司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支付的 ,由财务机 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第五条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方面合同,金额在 50 万 元(含) 以上的业务, 由财务机构负责人与总会计师审核后, 由总经理签署或按其相关授权签署第六条 公司备用金支付、 大额费用报销, 不符合 《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规定的,由财务 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第七条 公司办理银行贷款、 委托贷款、 贷款担保, 由财 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和总经理联签第八条 公司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购置生产性固定 资产以和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 计师和总经理联签第九条 公司对外的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 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由财务机构负责人、 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第十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 损失核销、 债务重组和公司 租入或租出资产等,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 联签。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完成后, 由财务机构负 责人、总会计师与总经理联签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完成, 由财务机构 负责人、总会计师和总经理联签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认为需要联签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公司规定联签的事项, 应当在总会计师、 总经 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机构负责人审签第十五条 为保障联签制度的严肃性, 凡属本联签范围内 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在有关部门 和人员签字后必须按程序进行联签,不准逃避或抵制联签第十六条 按公司章程规定, 须经董事会通过的联审联签 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七条 实行联签制度实施细则后,财务机构负责人、 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长要严格履行职责,防止造成失误 或经济损失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在公司总部机关实行, 公司内所属 子公司,根据本实施细则细化各自管控流程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联签事项流程表序号联签事项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总经理1设立、合并、撤消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2银行办理转帐结算、支付———3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合同 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不符合现金使用范围4备用金支付、大额费用报销付和额度规定———5公司办理银行贷款、委托贷款、贷款担保———6公司建设、购置固定资产———7公司对外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捐款或赞助———公司进行资产处置、损失核销、债务重组和租入或租岀8资产———9公司年度财务预算———10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 4联 签 事 项 内北京红冶汇新对外支出联签事项审批单hylq1、 结算单位:2、 结算金额:(大写)(小写)Y 3、 结算方式:□转账 □支票 □现金 □汇票 □承 兑4、 开户行:5、 银行账号:6、 业务内容:(原始单据附件: 张):容报送部门部门负责人经办人计财部部门审核员经办人联签意见财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总 经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