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盗窃罪无罪辩护上诉状.doc
11页★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1盗窃罪无罪辩护上诉状盗窃罪无罪辩护上诉状一上诉人:李某,男,1977 年 7 月 7 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苏省某处上诉人李某因涉嫌盗窃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某刑初字第 XXX 号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上诉人李某无罪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某参与合谋,共同窃取他人银行卡内钱款的事实, “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还有被害人的陈述、银行提供的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及帐户明细查询、当庭播放的录像,以及被告人王某、李某供述在案” ,显然证据不足1、一审法院所依据的证据,除被告人供述之外,被害人陈述、银行提供的借记卡明细对帐单及帐户明细查询、当庭播放的录像,只能证明上诉人李某确实去取款机进行取款 50000 元,这一点上诉人在供述中一直承认,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认定上诉人李某是参与预谋,明知犯罪而参与其中,也不能排除上诉人李某是被利用、被蒙蔽代为取款,对事先参与预谋没有任何证明力。
★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12、三被告人的供述反反复复,并在庭审中再次推翻原来供述,确认上诉人李某并没有参与预谋被告人刘某、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一直否认李某取出的 50000 元钱,目的明确,就是希望 50000 元的罪责由李某个人代为承担,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指认李某参与犯罪,因此供述李某在来上海途中参与预谋事实证明,两被告人是不实供述,50000 元李某取款后,就立刻转交因此,两被告人为逃脱罪责,虚假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刘某、王某在法庭调查阶段,都推翻了原有供述,说上诉人李某并不知情,只是帮助取钱,被告人李某也在法庭调查时坚持以往供述:不知道李某是不是参与,也没有听到过被告人刘某、王某和李某说起骗卡取钱的事情而由于被告人刘某、王某庭审反供、主审法官多次以认罪态度不好为由,对三被告人反复批评教育而本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在庭审法庭调查中的陈述是真实可信的,被告人刘某、王某原是心存侥幸,随着案件审理进程,确定 50000 元罪责无法逃脱后,改变了原先嫁祸上诉人李某的供述,也符合第三被告人李某的原有多次供述。
★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1二、本案李某取出款项 50000 元及被告人刘某转帐后取出 3000 元,共计 53000 元,扣除途中花销后,被告人刘某、王某、李某各得赃款 18000 元,而李某没有参与分赃,对于这一节事情,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如果李某参与共同犯罪,犯罪动机必然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冒险参与犯罪,而事实上他并没有因代为取钱,而获取非法所得这一事实和李某参与预谋、实施犯罪的认定,显然自相矛盾从李某介入此案的经过来看,被告人刘某、王某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前往上海,在租车前,就已经和被告人李某达成预谋,李某是在汽车租赁公司的介绍下,为三人开车,共同前往上海被告人李某介入此案,纯属巧合此前,因刘某朋友结婚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由李某驾驶,两人一面之交,但并不相识而李某和被告人王某、李某,都是第一次见面,完全陌生而从被告人刘某、王某选择近亲属李某作为同伙来看,是相当谨慎的,因此,对于三被告人来说,将即将实施的犯罪计划告诉一个陌生的司机,显然不符合常理。
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对一切★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1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一审法院仅凭其他三被告人反反复复的供述,而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草率认定上诉人李某参与预谋、共同实施犯罪,显属错判四、退一步来看,即使如一审法院所认定事实,对上诉人李某明显量刑过重1、如上诉人李某明知而故意代为取款,但上诉人李某并没有事先参与预谋,而是在其他三被告人已经预谋完成后,以租赁司机的身份介入此案,其行为的主观恶意与其他三被告相比,明显较小,没有主动犯罪意识,属被动介入2、上诉人李某在此案中所起作用显著轻微,在犯罪过程中,银行卡一旦被骗成功,且取得密码,由谁去取款,并不是取得钱款的关键问题,且据其他三被告人供述,在之前已经作案几起,李某均没有参与,由其他三被告人共同完成骗卡、取钱的全部过程3、上诉人李某没有参与分赃,没有谋取任何非法利益,也应作为量刑的考虑之内。
4、本案其他三被告人均属社会无业人员,而上诉人李某有正当职业,除从事收购、批发农业品生意之外,兼★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1职为汽车租赁公司作司机,一贯勤劳本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一审法院即使认定李某参与共同犯罪,也应当从事先是否参与预谋、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有没有参与分赃,一贯表现,以及对社会危害性等各方面综合考虑,一审法院对李某的量刑明显过重以上上诉意见,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此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 月 日盗窃罪无罪辩护上诉状二一 、基本案情陈 XX 是一建材城自带车辆送货的一名工人,通过赚取运费及搬运费养家,每月收入万元,日子也过得也逍遥自在20XX 年 7 月的一天,一位建材老板通过让其送建材到昆明融城优郡小区接到活后,驾驶员又另外喊了一名搬运工一同去送货,下货完毕后,小区的一名装修工人让其将一辆电动车拉出小区外,双方约定 20 元的好处费同日,受害者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其电动车当日在★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1小区被盗,派出所即立案侦查,后将陈 XX 及搬运工抓获归案。
二、接受委托案发后,当事人家属通过朋友与本律师取得联系,约定办公室见面,据其讲述,公安机关说事情不大,处理完毕后就可以回家,但是突然接到公安机关的逮捕通知书,所以才想到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通过交谈,律师详细了解了案发经过,向当事人家属讲解了法律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达到逮捕的条件,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等,犯罪嫌疑人享有哪些权利,通过讲解,当事人说:郭律师,我之前也已经多处咨询,但是我相信你能把此案办好,咱们签订委托合同吧,双方即签订了委托合同书三、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即携带委托手续到派出所找到经办的警官了解案情,依法对嫌疑人进行了会见,提出了取保候审的请求,公安机关的办事效率也较高,在三日内就下发了不予取保候审的的决定书,理由是嫌疑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在立案侦查两个月的法定时限内,公安机关将此案移交到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并第一时间通知了本律师此时,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此,本律师及★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1时找到主办检察官交流了案情,并多次到案发现场走访,调取了本案的所有证据,与嫌疑人进行核实,在此阶段,本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但是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后,西山区检察院还是依法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四、确定辩护思路得到案件被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消息后,本律师结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所了解的案情后,依法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材料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五、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合议庭: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 XX 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刑事一审辩护人通过参加法庭调查,庭前查阅本案的案件材料,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西检公诉刑诉 8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 XX 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 《起诉书》指控陈 XX 犯盗窃罪的主要证据由受害★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1人的报案材料、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的辩认笔录等直接证据组成,公诉机关以上述证据证实陈 XX 等三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但遗憾的是,上述证据内容相互矛盾,事实不清刑事证据卷 54 页 20XX 年 7 月 23 日受害人在侦查机关亲自书写的《报案材料》 ,55 页侦查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 ,特别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文书卷第 5 页的昆公(西陆)受案字(20XX)8169 号《受案登记表》均清楚明确的描述了案发经过的情况:20XX 年 7 月 23 日 12 时 30 分,我将一辆枣红色台铃电动车停放在严家地大观幼儿园门口,锁好后离开,电动车上了报警器及 U 型大锁,未开警报器,无人看守,后于 20XX 年 7 月 23 日 13 时 30 分返回时,发现自己停放的电动车被盗。
以上证据充分说明了一个客观事实,那就是受害人没有在案发现场20XX 年 9 月 24 日受害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及《辩认笔录》完全推翻了 7 月 23 的所作《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 ,讲其在案发现场工作,距离三名嫌疑人及作案车辆仅有 5、6 米远,看见三名嫌疑人在抬其电动车,并据此指认被告人陈 XX 涉嫌犯罪受害人在 9 月 24 日所作的《询问笔录》的内容及《辩认笔录》与 7 月 23 日所作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1内容、人数都大相径庭,前后矛盾,且时隔两月之久,明显不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侦查机关正是根据受害人的指认确定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试问一个不在案发现场的人,如何能够指证犯罪嫌疑人?陈 XX 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内含受害人陈述的调试监控的电杆及电杆高度)更是有力的说明受害人讲了谎话,受害人在《辩认笔录》中描述其工作地点距离犯罪嫌疑人之有 5、6 米,且看清了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在发觉电动车被盗后不在第一时间报案却又到物管处查看案发地监控视频?查看的目的无非是看电动车何时被盗,被何人所盗!2、鉴定意见所证明的电动车价格无法证明是本案的被盗电动车的价格。
刑事证据卷 99 页受害人提供的电动车发票付款方为李 XX,李 XX 不是本案的受害人,且未到侦查机关报案,也未在本案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纵观本案证据,无任何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中记载的电动车系被盗车辆,鉴定机构以发票上记载的电动车信息为鉴材作出鉴定价格,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侦查机关以此鉴定意见确定了涉案金额,鉴定意见中载明的电动车价格不能等同于被盗电动车的价格3、被告人陈 XX 的供述系证明陈 XX 有罪的直接证据,前后矛盾,不能与同案犯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当庭供述相★精品文档★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