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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的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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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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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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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审讯实务假设干问题?买卖合同解释?价值取向与重要规则王闯 人民 内容提要:王闯法官在本次中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切入为老师和同学们讲解了?买卖合同解释?中的四个大的重要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维护老实信誉原则保障公平交易秩序王闯法官认为我国目前的老实信誉状况非常堪忧应该大力强调老实信誉原则这一合同法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科学认定合同效力保障经济顺畅运行王闯法官比照了?合同法?制定之前全国合同效力认定状况和制定之后的状况强调了合同法应当鼓励交易这一根本立法准则第三个原则是细化条文适用内容进步法律可操作性毕竟解释最为直接的目的就是使法官可以在审讯中更为准确、清楚地适用法律进展审讯第四个原则是弥补法律破绽空白完善法律适用体系我们知道买卖是经济生活中最根底、最重要、最典型的交易方式买卖合同可以说是有偿合同的典范因此各国的合同法乃至民均将买卖合同置于有名合同的首位我国也不例外例如?合同法?第9章通过46个条文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该章居于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首位彰显了买卖合同的统领地位;特别是?合同法?74条明确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据此很多学者将买卖合同章称为合同法的“小总则〞合同法施行以来的审讯理不断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例如根据研究室的统计数据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长居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第一位;同时理也说明?合同法?第九章规定的46个条文难以涵盖买卖合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别是自?合同法?施行以来人民在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也遭遇了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此在2000年3月份开始立项制定?买卖合同解释?从2000年立项到2021年审委会讨通过?买卖合同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总共经历了12年先后起草12稿严格而言该解释的起草时间没有12年其间主要是等待?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防止与合同法总则的解释冲突2021年?合同法解释二?出台后我们就加快了制定节奏审讯会在2021年3月末讨通过5月30公布同年7月1施行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总计46个条文巧合的是其条条文数量与?合同法?第9章的条文数量一样今天晚上我主要向大家汇报和介绍?买卖合同解释?制定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重要制度规则;同时对于起草过程和该解释施行后存在的一些争议略作一些解释和回应总体而言在?买卖合同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了四个价值取向或者指导原则 一、维护诚信原则保障公平的交易秩序该原则可谓是在起草制定买卖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坚持的最重要的一个价值取向和指导思想。

      我们知道中国目前处于一个特殊的历史开展阶段即从方案经济向经济转型该阶段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既有的规则已被击破而新的规则尚未完全确立因此出现规则模糊现象在利益分配的意义上说社会规则和法律规则的主要功能作用是进展利益分配而假设规则模糊则各利益方或者利益集团便会争夺利益甚至违犯规则、不择手段地争夺利益为此在这个转型时在交易中尤其是作为最根底的买卖合同领域恃强凌弱、欺诈、违犯老实信誉的行为和情形屡见不鲜违犯公平原则甚至损害公序良俗的不断出现为此我认为这个时最为重要的是要坚决保卫民法的规则——老实信誉原则这一思想解释将其作为指导原则确定下来并表达在整个解释起草过程中并且在解释中的许多条文中均表达了该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下面我举几个条文作为例证说明:一〕一物数卖的合同履行顺序?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0条规定了一物数卖或者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规则其中第9条是普通动产的一物数卖合同履行顺序如何确定的规定0条是特殊动产诸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一物数卖合同履行顺序如何确定的规定由于一物数卖最终涉及标的物的归属因此不仅涉及合同法内容也触及物权法的内容尤其是?物权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所以该问题在解释起草和证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出卖人自主说〞该观点也是很多学者所主张的例如假设出卖人将一台电脑出卖给甲、乙、丙三个人该观点认为出卖人应当有权选择最终向谁履行合同从而电脑所有权的归属其根据的民法原理是“债权平等原则〞即主张债权平等原则并不仅仅意味着甲、乙、丙三个买受人之间是平等的而且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也是平等的出卖人不仅仅可以选择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违约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有其他观点诸如以价金支付、提出恳求权、合同成立的先后顺序等确定合同履行顺序经过反复权衡考虑最后审讯会在讨时否认了“出卖人自主选择说〞而是综合了价金支付、合同成立等因素来确定合同履行顺序由于否认了“出卖人自主说〞因此在解释发布后第9条和0条受到了一些民法学者的批评认为公然违犯了民法中著名的债权平等原则是毫无道理的在我内心中这确实一个非常人纠结的问题我在法学院学习民法十余年经历本科、硕士、博士阶段也研读过各位民法学者的文章和著作比方梁慧星老师、崔建远老师、王利明老师、王轶教授还有朱虎教授的书我个人也认为民法根本理非常之重要;但是在审讯理中我也遭遇一些人困惑的问题经常感受到完美的理在理中经常遇到难以完美理的问题而且越是完美的理在理中实现的难度越大;理越完美在理中就越不可行。

      最典型的代表当属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最优〞该理虽然是几乎完美但由于充分的、完全的竞争在理中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是理存在而已当然这仅是我个人的浅见和感觉不一定正确就“出卖人自主说〞而言该观点和债权平等原则在理上都可能是没问题的但是审讯理中就会碰到一些问题我们之所以否认“出卖人自主选择说〞主要是以下几个因素的考量第一通常的一物数卖合同只是一个普通的买卖合同出卖人与甲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理应遵循合同严守原则向甲履行合同并交付标的物但可能由于乙买受人出价更高因此出卖人经过计算而认为卖给乙更划算从而选择向甲承担违约责任这类似于英美法上的效益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是否支持效益违约行为尚待研究和商榷但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在价值判断上无疑是违犯老实信誉原则的行为不应给予正面的肯定评价第二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一物数卖自古有之〞一物数卖的产生原因是呢?通常是有人出价更高大多是由于乙买受人出价较高所以将本来缔约卖给甲买受人的标的物又出卖给乙则为又卖给丙买受人呢?因为丙出的价格更高我认为这种一物数卖行为已经不是通常的普通买卖了而是在本质上类似于拍卖行为因为“价高者得〞是拍卖的规则假设允许将价高者得适用于普通买卖恐怕普通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和规则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所以我个人倾向认为普通买卖合同不宜适用“价高者得〞的规则第三在审讯理中假设支持“价高者得〞、假设采纳“出卖人自主说〞无疑将纵容一物数卖行为并进而在实际操作中将导致放纵恶意串通行为第四否认“出卖人自主选择说〞并不是?买卖合同解释?所确立的规则其实自2000年后的合同法相关解释大都采取这种观点和立场例如2005年第5解释是?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条就综合了登记、交付占有、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确定土地使用权“一物数卖〞情形下的合同履行顺序而未允许出让人自己履行顺序此外?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一房数租的情况也是综合交付占有、登记备案以及合同成立先后等来确定合同履行顺序而未采纳出租人自主说虽然我们在进展价值判断的时候内心比较纠结尤其是民法重要原则存在冲突时更是如此;但我们必须有所取舍在一物数卖情形处理中面临着债权平等原则与老实信誉原则的权衡问题一方面债权平等原则是债权法的原则理应遵从;另一方面一物数卖违犯了民法规则——老实信誉原则在债权法中的原则和民法的规则相冲突的时候我们应当保卫谁?就中国当前经济现实和审讯理情况看在走向法治的进程中目前交易秩序比较混乱老实信誉原则屡遭践踏故应特别强调维护老实信誉原则。

      上述几个因素的考量我们最终倾向于否认“出卖人自主选择说〞此外?买卖合同解释?0条还涉及到?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之间的关系以及交付和登记的效力哪一个优先的问题这也是物权法、合同法中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由于时间有限这个问题我不再展开;假设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一下崔建远教授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其将该问题做了7种类型化的分析非常细致全面透彻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以上就是?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和0条所做的价值考量主要目的就是维护老实信誉原则二〕路货买卖的风险负担问题风险负担可以说是买卖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核心问题合同法通过六个条文规定了这个问题其中三个条文比较重要即42条的交付44条的路货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以及45条的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其中44条规定了路途买卖标的物风险分配规则即出卖人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展买卖风险在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但在理中存在一个问题假设出卖人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毁损或者灭失了则是否还应按照合同法44条的规定风险在合同成立时转移给买受人呢?我们知道我国的合同法大量借鉴了国际商事合同的规则比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结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商?、?欧洲合同法原则?等等。

      我们可以注意到?合同法?44条与?结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的第一句话是根本一致的但是后面的规定则没有借鉴即假设出卖人在出卖之时就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遗失或者损坏而又未将损坏告诉买受人的则这种遗失或者损坏应由出卖人承担而我国?合同法?对此情形并无规定因交易理和审讯理有这种需求所以我们认为尽?结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由于我们是公约的缔约国国内贸易中也存在路货买卖情形因此在相似的情形下我们可以参照适用所以我们借鉴了?结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第2款以解决审讯理需要这就是?买卖合同解释?3条的规定即假设出卖人在出卖之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遗失或者损坏却未将该情形告知买受人的则这种遗失或者损坏要由出卖人承担如此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老实信誉原则防止欺诈三〕过短的检验间的规制?合同法?57条、58条规定了检验间且规定得比较复杂检验间王轶教授专门写过文章印象表在?判解研究?我读过之后感觉很受启发检验间问题是审讯实务中的难题比较复杂因此?买卖合同解释?中有多个条文对检验间和合理间等进展规定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合同约定的检验间过短应该如何处理?例如甲向乙购置一套设备设备实际安装需要15天而合同约定的检验间却只有10天。

      很明显合同约定的检验间过短按照标的物的性质、交易习惯等是无法在检验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为此?买卖合同解释?8条规定人民应当认定该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间据此规定可以认为合同约定的这10天仅是对外观瑕疵的检验间而对于隐蔽瑕疵的检验间应当按照?买卖合同解释?7条款规定由法官根据老实信誉原则结合详细案情裁量该条规定说明我们成认瑕疵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并相应地确定其检验间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的区分在以前的“三足鼎立时〞的与?经济合同法?配套的?工矿购销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尽该随着?经济合同法?被废除而已经废止但是审讯理中仍然认可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的区分通常而言外观瑕疵的检验时间比较短而隐蔽瑕疵的检验时间比较长买卖合同解释?沿袭了审讯理中的做法区分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这种区分在现实的中国具有特别的意义例如在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在有奶粉、矿泉水、胶囊包装上注明检验间为1个月而就消费者的检验程度和才能而言一个月的时间是难以检验出的质量问题的;即便更长的检验间也无法检验其隐蔽瑕疵实际上却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此类情况特别是检验时间约定较短的问题其实已经损害到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

      为此?买卖合同解释?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对检验间过短问题做出规制在审讯理中我们有时感觉到我国合同法的商法色彩过于浓重个别规定在审讯理中需要进一步实现外乡化我印象很深在99年合同法颁行之后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等参与合同法制定的学界大家都不少文章谈新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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