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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出租后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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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2462688
  • 上传时间:20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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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出租后又进行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对外出租后又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当按全新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当按全新开发产品 清算还是按销售旧房清算?清算还是按销售旧房清算? 【【解析解析】】 ((1 1)青地税发)青地税发[2008]100[2008]100 号第十条:号第十条: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和公共配套设施转为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和公共配套设施转为 企业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自用或用于出租的,凡房地产所有权的,凡房地产所有权 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 款清算时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同时按款清算时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同时按 照建筑面积比例确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照建筑面积比例确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不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不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自用或用于出租自用或用于出租””是指是指同时同时满足下列条满足下列条 件:件:(一)(一) 将开发产品将开发产品转作开发企业固定转作开发企业固定 资产资产的;的;(二)(二) 从自用或用于出租之日起从自用或用于出租之日起连续连续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含一年)的。

      ((2 2)青地税发)青地税发[2008]100[2008]100 号第十五条:号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 出租的,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的,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的,出售时依法不列入国家规定的清算范的,出售时依法不列入国家规定的清算范 围,应按围,应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税收规定计的税收规定计 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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