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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航员的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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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10230853
  • 上传时间: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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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航员的职责篇一:引航员平安消费职责A3.3 引航员平安消费职责:3.3.1 认真执行wtt的平安和环境保护方针3.3.2 根据调度指派,对中外籍申请引航的船舶的进出港口和移泊进展平安引航3.3.3 在执行引航任务中,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平安航行的章那么法令、港章、国际海上避碰规那么以及我站引航操作标准等有关规定,保障船舶进出港和移泊的平安3.3.4 在能见度不良和暴风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不得冒险引航遇有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主动向调度汇报,不可盲目行动当消费和平安发生矛盾时,应及时向职能科室领导请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指定人员汇报3.3.5 严格遵守登轮纪律,保守国家机密,穿着规定制服,注意礼貌和风纪,态度大方,并注意尊重被引船的船长3.3.6 登船后,应主动向被引船船长理解船舶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应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并征求船长意见3.3.7 引航员应当慎重引航,按规定向海事部门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引航员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海事部门报告:a〕航道或其他水域水深有变化; b〕有碍航行的障碍物; c〕助航标志移位、漂失、灯光失常或熄灭; d〕海难或海损、污染事故; e〕船舶违背港口法令、规定等事项。

      3.3.8 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平安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b〕尽快向引航站和海事部门报告; c〕承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还应及时向安监科提交引航事故情况报告〔说明〕书3.3.9 为了引航和靠离泊的平安,在使用拖轮、带缆艇等辅助船舶时,应正确指挥其配合工作引航员应当注意拖轮、带缆艇等辅助船舶的平安3.3.10 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3.3.11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平安的情况下方可离船3.3.12 主动发现〔尤其是职责内〕不符合规定情况并报告,纠正相关的不符合规定情况B3.3 站属船舶船长的平安消费职责:3.3.1 船长是全船总负责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平安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那么》〔试行〕的规定,以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和wtt有关的规章制度对本船的平安消费负第一领导责任3.3.2 执行wtt的平安和环境保护方针船长应组织船员熟悉并施行引航平安管理体系相关文件,保持船舶、人员和财产平安以及防止环境造成污染3.3.3 鼓励船员遵守该方针。

      通过教育、培训、考核和奖罚等方法,鼓励和调动船员遵守本站平安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积极性3.3.4 以简明方式发布相应的命令和指令,保证引航平安管理体系在船上正常运行3.3.5 核查详细要求的遵守情况按引航平安管理体系要求检查船员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或发惹事故、险情应向站报告;对事故、险情应施行应急反响措施;对不符合规定情况应组织分析^p 调查和确保施行纠正措施3.3.6 复查引航平安管理体系并向指定人员报告其存在的缺陷,持续改良平安管理体系3.3.7结合本船实际,开好航前会和航次总结会,航前会要布置平安措施,航次总结要讲评,要检查平安,总结经历,表扬好人好事,处理违章行为制订实在可行的平安措施,并做好记录3.3.8 经常对船员进展“三个意识”和章那么法规的宣传教育抓好船舶航行、靠离和吊放艇及人员上下平安,深化现场,检查平安措施落实情况,并催促各级人员严格执行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3.3.9 要亲自催促船员抓好工作艇的吊放设备、工作艇和锚机等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开航前必须检查并进展保养3.3.10 港内停泊期间,要抓好劳动纪律教育根据站有关规定,配足值班人员,保证船舶和人员上下平安。

      3.3.11 抓好防火责任区巡视检查落实工作,杜绝火,并催促抓好巡视防火员每两小时一次对全船的巡视检查工作,每月一次消防演习,同时做好记录3.3.12 抓好季节性平安工作,要对船员进展季节性平安教育,按上级要求,根据不同季节特点,及时制定防范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3.3.13 催促驾驶部、轮机部按规定要求记好日志,发现问题及时更正,但不能随意涂改3.3.14 发惹事故必须及时组织抢救,尽量设法减小损失倘假设船舶和人员发生重大或大事故,如条件答应,应设法保存现场,以便勘查,并按《不符合 事故 险情的报告与纠正预防措施管理程序》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3.3.15 发惹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那么,进展认真分析^p 讨论,查原因,总结经历,汲取教训,制定实在可行的平安措施对违章造成事故的当事人要严肃处理篇二:引航员工作指导书引航员工作指导书为保证长江引航中心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效劳过程中提供标准的引航效劳,特制定本工作指导书,以指导引航员的日常引航工作适用于长江引航中心所属的引航员3.1根据引航中心各级调度的安排,负责执行对船舶进出长江港口的引航和移泊任务3.2执行引航、移泊任务中,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引航员平安操作规程,负责被引船舶的航行平安。

      3.3为确保船舶引航作业平安,必须使用辅助船舶时要正确指挥辅助船舶配合工作,并注意其平安3.4在执行引航任务中,遇有船舶不适航或发生引航平安事故及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海事部门和所属引航站报告3.5严格遵守涉外纪律,保守国家机密,按规定着装整齐,注意礼仪,处理好与被引航船船长的关系3.6每天通过引航中心网站以及其他有效手段及时理解有关平安信息,及时更新电子海图执行和严格遵守引航站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3.8认真填写引航工作日志,做好引航记录,及时执行航次汇报制度3.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联络承受引航任务 登轮后核实被引船舶的有关情况,填写引航员/船长信息交换卡 开启AIS终端 按照《长江引航平安操作规程》 执行引航任务 在引航过程中认真填写引航日志 引领任务完毕后请船长填写引航签证单 向调度汇报本航次执行情况,并交付引航签证单、引航效劳意见反响表、内贸引航收费确认单5.1.1每天0830——1000为在港引航员联络当日工作时间,在港引航员应在此规定时间内按时与引航调度联络当日引航任务;每天1800--1900为引航员联络次日工作时间,引航员不管处于何种工作状态,都必须在此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与引航站调度联络次日引航任务。

      5.1.2假如承受的是“特种船舶、夜航船舶”的引领任务,还必须与调度落实有关“特种船舶/夜航船舶”的平安措施和引航方案5.1.3引航员在联络次日引航任务的同时,还必须与引航调度核实执行引航任务时的交通〔包括交通船、交通车的名称,上车、上船的时间、地点等〕5.1.4 制定引航方案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引航中心制定的《长江引航平安操作规程》,同时必须按规定携带VHF、望远镜、救生衣、AIS终端、引航包、重要航段的海图,着装整齐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候交通车5.2.1出江船舶的引领〔指开航或移泊〕5.2.1.1应仔细核对被引船的有关情况,进一步理解车、舵、锚、缆、通讯助航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船舶操纵性能根据详细情况修订原引航操作方案,向被引船船长和辅助船舶的驾驶员交待清楚,并注意听取他们的建议5.2.1.2引航员登轮后,15分钟内开启AIS终端设备,并保持与监控室通信畅通假设AIS终端出现故障,应主动、及时向监控室及相关部门汇报5.2.1.3假如是“特种船舶/夜航船舶”,还必须进一步核实有关平安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引航日志上5.2.1.4在辅助船舶到位和所有的开航准备工作做好后,开航前引航员还必须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开航动态和方案。

      5.2.1.5船舶按方案开航0.5小时内,引航员应将离泊情况、临时宿夜锚地及抛锚时间、抵达目的地的时间等向始发港引航站或基地或所属内贸站调度汇报5.2.1.6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的过程中,除应按引航中心的《长江引航平安操作规程》、《标准引航调派工作联络规定》和有关指导要求执行外,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引航员登轮后,假设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方案时间开航,必须立即向引航站、基地调度汇报,并简要说明原因2〕引领船舶经过长江15号浮、15号浮以下船舶在开航后,必须主动与宝交调度核实交通船班次、确报抵宝时间,根据交通船方案控制好船速,按时抵达交接区3〕引领船舶过长江#1浮时,必须将准确船位和抵达时间报宝交调度,并根据同一交通船班次的交接情况控制好船速4〕进入宝山水道后,根据宝交交接方案安排,保持好船与船之间的间隔 ,以便交通船按顺序平安交接; 5〕引领船舶过程中,应与周围船舶保持适宜的平安间隔 当本船变换车速时,应及时通知前方他船引起注意6〕引领船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抵达目的地时,应立即向所属引航站调度或交接基地调度报告,并在引航员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5.2.2.1引航员赶车去宝交或江阴基地提早15分钟到达,应在交通船方案开航前抵达并向基地调度报到,提早5分钟登上交通船。

      5.2.2.2引航员在去宝交或澄交的途中因交通延误有可能耽误、不能按预定时间抵达目的地,那么应立即通过有效途径向基地调度〔或所属引航站调度〕汇报5.2.2.3在宝交或澄交待命的引航员必须按调度方案在指定的时间登上交通船; 5.2.2.4引航员登轮后0.5小时内应将临时宿夜锚地及抛锚时间、抵达目的地的时间等向目的港或江阴基地汇报,其他的相关联络和操作参阅5.2.1.1、5.2.1.2、5.2.1.3、5.2.1.4和5.2.1.5条款5.2.2.5引领船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抵达目的地时,应立即向所属引航站〔基地〕调度汇报,并简要说明原因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那么〔203〕》、《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以及其他港航法规受到引航监控室通报或到海事指挥中心承受处理或受到海事部门书面通报的,引航员应及时报告所属引航站,并及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递交所属引航站5.3.1引领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引航员应在船长或其他引航员明确接替前方可终止引航,关闭AIS终端设备5.3.2引领船舶任务完成后,引航员应请船长在《引航签证单》,《引航效劳意见反响表》,内贸引航船舶收费确认单等单证上按要求填写并签名。

      5.3.3引航员应对《引航签证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加以审核,保证单证内容完好、准确5.3.4引航员应执行引航任务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引航签证单》等上交引航站,并做好相应的记录5.4.1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应按照引航日志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做好引航日志记录,并按要求上交引航日志5.4.2引航员在完成引领任务后,应及时向所属引航站汇报本航次的有关平安情况并做好航次汇报记录5.5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如发生引航平安事故,引航员应按《引航险情及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分析^p 和处理程序》处置5.6按《长江引航中心AIS引航系统使用管理规定》使用终端6.相关质量文件、质量记录6.3引航险情及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分析^p 和处理程序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方法〔2022年2月13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方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进步引航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平安,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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