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单记名背书.docx
7页给大家理理概念,记名提单STRAIGHTB/L啊,指示提单ORDERB/L啊,再加上背书endorsement,肯定大家很头晕,其实很简单:如果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那么这个提单就是记名提单,这份提单记录了收货人的名字,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那么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这份货权就完全是收货人的了.所以通常不赞成这样做,无论对卖方和付款银行都不利.那么有的网友问为啥有些收货人公司的名称前面加了:TOORDEROFxxx公司=ORDEROFxxx公司,或者TOORDEROFXXX银行=ORDEROFXXX银行,这也显示了具体的公司和银行名称啊,为啥不是记名提单呢,这首先要理解TOORDEROFXXX=ORDEROFXXX的意思,这个意思是指凭XXX的指示,凭XXX的指示才能使另外的人使用提单来提货(也就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卖给其他人,使他直接去提货)那么怎么指示呢,发电报打给货代吗?不是的,这个指示是用背书来体现的,我们来看看常用的指示提单各种情况: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背书方式Toorderofshipper凭托运人指示ToorderofXXXBank凭银行指示Toorderof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Toorder=Totheorder凭指示托运人背书银行背书xxx公司背书托运人背书至于背书的方式,可以做成空白背书: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就可以转让提单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可以做成记名背书:还是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然后打印一句话PleasedelivertoXXX公司,这样这个XXX公司就可以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了。
另外补充各种写法:TOORDEROF=TOTHEORDEROF=ORDEROFTOORDER=TOTHEORDER=ORDER如果TT付款,出货前全部付清,当然记名没有问题给客户拿货权又如何?如果TT付款,出货前没有付清,当然记名会有问题给客户拿货权很危险如果DP托收,提单是记名提单,银行白做,有些国家不要正本可以提货的记名提单的货权从出具后就和你们没有关系了,提单=提货单记在客户名下,只有他可以去提货,而且这个提单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所以不存在是否你们掌握货权的问题.托运人背书银行背书xxx公司背书托运人背书不要背书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开了提单货权就是收货人的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背书方式货权转让买方(背书给特定的买方或者空白背书)Toorderof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ToorderofXXXBank凭银行指示Toorderof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Toorder/Totheorder凭指示ToXXX公司或XXX公司提单收货人做成ToorderofXXX,凭XXX指示,那么首先承运人(船公司)只能在接到至少一份正本提单的时候,以XXX的背书指示内容来放货给特定的提货人。
没有XXX的背书,提单就不能转让,这点毋庸置疑其次你们作为托运人(Shipper)虽然拿到的货代提单,但是货代是代表船公司与你们签约出具提单的,这个提单相当于一种海运合同,船公司有妥善保管,运输和交付货物给提单应属占有权人的义务,执行上述义务才算完成合同上述义务没有完成前提单完全是是托运人物权凭证但是我们做惯了出口方,有时也要站在进口方的角度来考虑一下问题如果随随便便都可以修改收货人,通知人等提单内容,那么如果出口人因为市场价格上升不愿意卖给原来的买方行不行?而且提单的修改是有一定条件和时效性的,譬如更改SHIPPER/CONSIGNEE/NOTIFYPARTY等主要内容,如果是错字、地址之更正也许还比较容易,但是修改CONSIGNEE等,一般都需要托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缴回并出具保函后才能更改至于说时效性是要看提单的更改是货在途中还是到港后,到港卸货了没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处理,比较复杂请看原来的帖子最后一种情况的介绍,如果提货人做成ToOrder或者Order,那么这种是指示提单,什么是ToOrder或者Order的意思?意思是“凭指示(放货给某人)”,既然要‘指示放货“,那么就要通过背书来完成指示动作,因为指示提单的转让都是通过背书这种形式来体现的。
谁来背书?当然是Shipper托运人啦,也就是通常的卖方在提单的背面作空白的背书以达到转让提单,使其流通的目的.而且这种提单的流通性最强.如果直接寄给国外客户的话,他凭你空白背书的提单正本(全套中的一份即可)就可以去提货或转卖他人而不需要在作背书.(按照国际海运惯例,全套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卸货港,承运人向提单受让人交付货物,回收一份正本提单后,其交付货物的责任已经履行,其余各份提单均失去效力提单的转让一般有了三种情形:“提单的转让方式(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据此,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背书的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
提单背书尚无法律定义,但其涵义大概指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提单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这一背书形式专指指示提单指示提单的性质决定了指示人背书的必要性非经合法背书,提单持有人不能证明其具有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提单的记名背书指有权指示的人在提单上记载自己和被背书人双方的名称,又称为完全背书空白背书是指指示人只在提单上记载自己的名字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又称为不完全背书有权指示的人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记载的人有的提单收货人一栏只记载“凭指示”而没有记载指示人的名字,这种提单是空白指示提单,有权指示的人为托运人不经背书转让则包括不记名提单与记名提单两种前者表明凭交付该提单可实现转让后者无论是否经过背书,其转让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实现转让或流通的法律效果提单流通,是指其作为物权凭证由合法持有人通过转让提单来转移其项下的货物所有权以及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提单流通转让,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和货物流通过程,这对国际贸易有极大的实践意义不论根据国际法或惯例,还是国内法,提单主要分为三类,即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经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如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惯例上银行在信用证条款中都要求托运人对指示提单作空白背书,因为指示提单一经空白背书就成为不记名提单,可以自由转让这样一旦出现开证申请人资信力下降不能交款赎单的情况,银行可以行使质押权处置提单项下的货物,以维护自己权益如果提单已经由托运人作了空白背书,其后则不必再作背书即可转让;换言之,托运人对提单进行空白背书后其后的受让人再作背书实乃节外生枝您客气了,大家一起交流学习.不怕有问题,就怕没问题,各种各样的问题都解决了,有问题也就不怕了!首先Toorder和Totheorderofshipper相同点在于都是指示提单,两者的区别在于:"Toorder指示"没有说具体由哪个人指示?不像"Totheorderofshipper凭托运人的指示"很清楚的表明只有托运人Shipper的指示才能转让提单.(注:Toorder=Totheorder=Order,应该是一个意思)前一种我们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也有叫"未列名指示提单"),这种提单的背书只能由托运人Shipper做空白的背书,(不做记名背书),这样谁拿到一份正本的提单谁就可以凭以向承运人提货了.这种提单的可转让性最大!后一种我们称为"记名指示提单",(也有叫"列名指示提单"),这种提单的"记名"可以做成TOTHEORDEROFSHIPPER/TOTHEORDEROFXXX公司/TOTHEORDEROFXXX银行,凭"托运人"/XXX公司/XXX银行指示"(注:TotheorderofXXX=toorderofxxx=Orderofxxx,应是一个意思):空白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即可提货由提单"记名",提单可以转:记名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也就是背书时打上转让给,由提单"记名"XXX特定的人,这种提单可以做空白的背书,这样提单就变成了的托运人"/XXX公司/XXX银行进行空白背书让给不特定的人.这种提单可以做记名的背书,这样提单就变成了的托运人"/XXX公司/XXX银行进行记名背书这样只有这个XXX特定的人才能提货.所以,两种提单的可以做的背书方式不同,但是我认为:不记名指示提单(只能空白背书)和空白背书的记名指示提单的Shipper托运人如果是一个人的话,那么我认为提单的可转让方式没有什么不同.而且法律届惯常理解是:指示提单一经空白背书就成为不记名提单,可以自由转让,所以有一定的风险.另外所谓发运人,托运人如果都是指提单上面的委托一方被打印在Shipper一栏,我认为他们两者没有区别.希望可以看到高手的不同意见!首先我想你混淆了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的概念,请回到第三楼仔细阅读.如果明白了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是明确的打印了具体的对象UAEC公司",那么份提单只有ABC公司才可以去提货•既然只有ABC公司才可以去提货,那么就不存在将代表货物的记名提单再转买的概念.也就是通常我们讲的记名提单不可以被转让,也就是说记名提单不需要背书!另外空白背书不是指不背书,而是指背书的人只盖背书章+签字,而不打印指示提单转让的语句.至于一份正本提单提货的问题,一般来讲如果出具全套正本,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会有二份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去提货的时候,只要出具一份足以使他能够提到货的正本提单即可.进口货物,记名提单在国内提货使用的时候,要求收货人在提单的背面盖公章以确定其身份.如果还想深入透彻的了解记名提单,请阅读附件文章,律师的分析很全面透彻.关于货权的问题,历来对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的看法不一,有兴趣请看看26楼的附件分析.我认为如果托运人还是你们公司,那么在所有提单正本没有到达客户手里的时候,你们仍能有条件的控制货物.但是在部分国家(如附件中提到的美国,香港),按当地法律无需出具正本提单,凭合法的收货人身份就可以提货.如果托运人是客户的话,我认为从正本提单出具的那一刻起,你们就没有办法控制货物.由于对记名提单没有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适用不同的当地法律,再加上提单背面注明的适用的国际公约可能不同(如有的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则,有的是汉堡规则,有的注明中国海商法)在这种复杂情况下,我认为如果非要做记名提单,那么:托运人不要做成客户而做出口方尽量在收到余款后再交正本提单注意货物运输目的地和当地法律与货代/船公司约定凭提单放货首先对于“请问如果在L/C的情况下记名提单也有一定的危险吗?”,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看,记名提单虽然提单的正本通过银行转让到客户手里,但在某些地区存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无单放货的情况(请阅26楼i法律分析附件),那么还是有一定危险的。
当然你们作为托运人要注意提单背面的条款,特别是依据的国际公约,如不放心,设法与承运人(船公司)订立不可无正本提单放货的约定作为一张安全而又灵活的提单,我认为将托运人做成“卖方或其出口代理人”,收货人做成“totheorderofShipper”(凭指示),而且正本提单不直接寄送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