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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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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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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项目目管理文件及管理文件及资资料料汇编汇编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科技处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科技处2010 年年 1 月月 20 日日1目目 录录1.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22.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7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自然科学专著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104.办理 2010 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受理的要求及流程…………………………125.2009 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指南…………………………………136.2009~2012 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157.2010 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B 类)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资助项目名单……………………………………………………………………………………… …398.2010 年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名单………………………………………………402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员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发展北京市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的技术基础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资助北京市属和中央在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第三条 市基金鼓励跨学科、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研究,鼓励中央在京单位与市属单位的合作研究,鼓励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开展研究资助类别第四条第四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市基金委员会定期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每年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 第五条第五条 重大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行多学科交叉、综合,有重要的创新性和基础性研究内容,已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带动作用大、应用前景好、覆盖面广、延伸性强,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利于首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大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 4 年 第六条第六条 重点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创新性和实用性强,已经预研或已有初步研究成果,需进一步深化研究(包括配套关键技术),预期成果将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七条第七条 面上项目是指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自由申请的基础性研究项目面上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八条第八条 预探索项目是指围绕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运用新构思、新3方法、新观点和新途径,进行预研性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预探索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 1.5 年 第九条第九条 市基金优先资助以下基础性研究: 1.科学意义重大、应用前景明确,对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 2.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关键性科技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3.促进首都新兴技术发展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的基础性研究; 4.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能促进首都新兴学科和优势学科发展的基础性研究 申请与评审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市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市基金的资助范围; 2.申请人(即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不具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市基金项目数不超过两项,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申报资料必须齐全; 5.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应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6.申请人承担的市基金在研项目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市基金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博士生);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填报内容应真实,经费预算应合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7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将《申请书》(一式七份)统一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送交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和含《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并按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申报期为每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31 日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项目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确保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学科评审组专家及市基金委员会委员、顾问应遵守评审纪律及回避制度,并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评审结果统一由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结束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和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未通过: 1.不符合市基金资助范围;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 4. 已有同类研究成果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 5.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6. 申请经费过多,市基金无力支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函请不少于 3 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议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被评议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水平、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基础性、创新性、研究条件、经费概算及申请书的真实性等提出具体的意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同行评议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归纳、综合平衡,提出各学科拟资助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限额建议,经市基金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各学科评审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基金委员会聘请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基金工作的专家,成立学科评审组。

      学科评审组对通过同行评议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体评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须在学科评审组上答辩学科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资助重点项8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提出重大项目、需要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和备选项目的建议;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评审意见书》学科评审组专家一年一聘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资助项目的审定,采取全面、全过程审核的方式: 1.听取项目申请情况及评审工作汇报; 2.审阅申报材料、同行评议意见和学科评审组意见及建议; 3.认定学科评审组确定资助的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审定学科评审组建议的备选项目; 4.听取学科评审组建议的重大项目和需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申请人的报告和答辩; 5.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资助重大项目和需由市基金委员会审定资助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审定,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各申报单位及申请人 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须按照审定意见,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不得擅自缩改研究内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还须与市基金委员会签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

      项目承担各方须签定合作协议上述材料须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无故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获准资助项目须认真开展研究每年 10 月 15 日至 10 月 31 日,项目负责人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年度报表》(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获准资助项目的经费,应列入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市基金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其管理规定见《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获准资助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有不低于资助经费 1/3 的匹配资金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获准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定期对本单位承担市基金资助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于每年 10 月 15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送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重大修改,须事先征得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意见 9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因故(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参加研究工作,按项目终止或撤销资助处理。

      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计划,须书面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经市基金会委员办公室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人员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凡有以下情况者,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的基金: 1.项目负责人在获得资助后,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 3.擅自改变或停止研究计划的; 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属 3、4 情况者,除须退还获得资助基金外,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市基金 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按计划完成后两个月内均须办理验收经与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可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成果鉴定等方式 成果鉴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验收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送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2.《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4.科技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创新性、突破点、研究内容及结果、总体研究水平、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首都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5.已发表和待发表的论文、论著。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著作或成果评议鉴定,应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号,并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文、著作和成果文件各一份(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于已验收项目有关的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获得的后续支持及成果推广情况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10室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成果的建档和保密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 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 000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一月发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后期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市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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