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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学分析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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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业论文:“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学分析范文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学分析摘 要本文拟通过对“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一谚语中的清官、家务事等进行系统研究,对其中所蕴含的法理知识的探讨,结合具体实例,分析难断的原因同时也着重从制定法的完善、习惯法作用的发挥、创建多元的家务事化解机制等方面,为我们今天如何处理家务事,进而达致社会的有序与和谐提出构想 关键词: 谚语; 清官; 家务事; 习惯法; 制定法; Abstract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carry out systematic research on the upright official and a family quarrel in the proverb of "Even an upright official finds it hard to settle a family quarrel",analysis the reasons of difficulty.but also through the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of the written law,and the displaying of the function of customary law and so on,we would be proposed the idea of how to deal with a family quarrel nowadays and how to reach the ordered and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proverb”;“upright official”;“family quarrel”;“written law”; “customary law”; 目 录前 言1 第一章 清官2 1.1 清官断案能力的不足2 1.2 清官的依附性4 1.3 执法目标的局限5 第二章 家务事7 2.1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7 2.2事实认定的模糊性9 2.3衡量尺度的不确定性10 第三章 法调整家务事的制度构想12 3.1制定法的完善12 3.2 习惯法作用的发挥14 3.3建立家务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18 结 束 语21 致 谢22 参考文献23 前 言 谚语是一种具有口语通俗性、广泛适应性和完整的述谓性的定型语句,也可以说是日常生活中口头流传的一种 造能力、独立思考都被大大限制。

      大部分人以通过科考为读书的唯一目的,读书变成只为做官,光宗耀祖到了清朝,无论在文学创作、或各式技术方面有杰出成就的名家,却多数都失意于科场可以推想,科举制度为政府发掘“人才”的同时,亦埋没了不少人才 同时在十年寒窗中,“两耳不闻天下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使得他们社会生活经验缺乏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他们一无法律经验,又无生活经验,在这些人的手中法律能够健健康康,长命百岁吗? 而百姓们所津津乐道的清官们的审判,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审判呢?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毫无法理意识的‘青天大老爷’动不动就来个‘五经断狱’断得好的,则天理、国法、人情、良心具在其中;断得不好的,则来他个‘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满口革命大道理,事实上连最起码的逻辑也没有了” 他们重结果,而不重推理刑事an件需要做出断然处置,不论案情多么复杂,判决必须毫不含糊,否则地方官就将被视为无能于是他们有时只能依靠情理的推断来代替证据的不足” 清官海瑞曾经说:“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宁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

      上官意向在此,民俗趋之为风俗计,不可不慎也 精神虽然可嘉,方法却也野蛮用这样的精神来执行法律,确实与“四书五经”的训示相符合可这恰恰暴露了封建帝国在制度上长期存在的困难: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人民,他们不可能改进这个司法制度,更谈不上保障人权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离不开传统伦理,组织上也没有对付复杂的因素和多远关系的能力海瑞的一生经历,就是这种制度的产物其结果是,个人道德之长,终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 他们在政治斗争中是一把好手,但在迷惑的家务事面前则可能会无能为力 总之,通过这种途径选拔出来的官员,其断案能力是值得商榷的,对法律的执行也是扭曲的 1.2 清官的依附性 当代审判的独立性已成为司法公正最起码的表征之一,这是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正如丹宁勋爵所言“一名法官想要得到公正,他最好让讼争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假如他超越此限,就等于自卸法官责任,改任律师角色” 法官独立可以界定为“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于何种理由。

      在做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 法官独立要求在断案时法官不受外界干扰,也不受领导的干预只有法官独立,才能实现公正裁判,如果发生冤假错案,让其承担法律责任,才有其理性的基础,否则,无法实现最终的公正裁判法官独立是裁判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整个社会都有重大意义 法官独立具体应该包含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身份独立(personal independence),即法官执行审判职务的任期和条件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以确保法官个人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法官的调迁、薪俸、退休、纪律处分等由一个不受其他机构控制的机构加以管理2、内部独立(internal independence)即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该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的法官3、实质独立(substantire indenpendence),即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判决,处理程序上的申请审查证据的证明力等活动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 然而,在中国古代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国君无所不统,既是最高的行政长官,同时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包括折狱和录囚权、重大案件的最终裁决权、改变各级机关对案件的裁决权、对罪犯的赦免权等。

      在中央,虽设立了掌管司法的职能机构,但是它们必须对最高统治者负责,并受行政权力的制约在地方,秦统一中国后,始终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各级的行政长官同时也是地方司法长官所以,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与行政权相独立的司法权,司法从属于行政意味着地方审判权操纵于行政长官之手 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时代,作为臣子,要服从君主;作为下级,又要审度上级最起码的独立性都值得怀疑,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官独立,上级、同事、当事人对家务事的裁判的影响更是不可避免 1.3 执法目标的局限 帝王重视法律,只是为了弄权,为了实现人治官员只会向皇帝负责,而不会向法律负责他们的忠诚并不是对于国家法律的一种义务,而只是对私人的一种义务—-所以事实上这种忠诚是为偶然机会、反复无常和暴行所左右的 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皇帝是封建制度的法的渊源,是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封建统治阶级为了“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需要,一经建立封建王朝,便开始制订严刑竣法用于治理国家明代顾炎武在谈到封建法制时曾经指出:“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一点小事,都有行为规范,这种无所不在的法律,把人民完全置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统治之下,使人民动辄触犯法网,根本没有自由可言。

      封建统治阶级对人民采取的高压政策,势必激化人民与统治阶级的矛盾,迫使农民揭竿而起,展开武装斗争,以反抗封建统治阶级的残酷压迫封建统治阶级要达到“齐家、治国、天平下”的目的,就必须缓和与人民的矛盾因此,所谓“清官政治”,就是那些忠于皇室的官吏在执政过程中,忠实地维护封建秩序,其出发点就是为了封建统治阶级这座大厦根基牢固出现在清官身上的打击豪强、“为民请命”,并非只是单纯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而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才对败坏封建统治阶级法纪的贪官进行打击从这点意义上讲,“清官政治”是为封建统治阶级最高统治者皇帝及他们的统治集团服务的清官”是封建统治阶级的忠实维护者 第二章 家务事 家务事,是指在婚姻家庭中所产生的各类琐事,有时特指家庭里的矛盾、纠纷、争议等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是社会经济的缩影,有温馨的血缘亲情,也不乏矛盾和冲突 婚姻家庭被界定为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的特定形式,既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又有自身独具的特点和属性这种特性即表现为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内含的自然规律它是在婚姻家庭中客观存在、任何人为因素都不能改变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属性,构成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之一正是在此意义上,婚姻家庭被界定为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及婚姻家庭所包含的社会内容它表明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属于社会范畴,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丰富的社会内容,承担多重社会职能,对社会稳定和发展起着能动的作用基于此,婚姻家庭总是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条件紧密联系,其本质属性在于社会属性,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 应看到,人类从原始社会自发的性禁忌,到文明时代自为的社会规范正好描绘了人类两性血缘关系由自然选择到社会选择、由生物进化到社会进化、由自然属性到社会属性的轨迹在这条轨迹上,社会制度或道德与法律的基本精神不仅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其实质也在于充分发挥社会对人的原始动物本能的引导、调节和控制作用。

      2.1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 婚姻家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其成员之间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等而具有了特定的身份关系婚姻家庭中,以人身关系为主,财产关系是从属的关系,各个成员之间的联系太过复杂了,很难理出一个头绪其特殊性主要有以下三点: 1.当事人之间感情色彩浓重 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在爱情、血缘基础上产生的婚姻家庭关系,有着更浓重的感情色彩夫妻之间历经考验的爱情,父母子女之间与生俱来的亲情使得在面对家务事是往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这主要表象在两个方面:一是家务事都极其复杂,从而造成家务事千头万绪,积怨莫非冰冻三尺,查因访源费时费力,性价比不高,且家务事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当则会引发想象不到的危险后果,必须慎之又慎;二是家务事能否满意解决难以确定,他人在参与家务事的调节、审判时经常不能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内在要求,也不能判断家务事的解决结果是否满足了当事人的要求 2、人身关系的依附性 在家庭内部,由于生活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少、自身能力大小、习惯道德社会舆论的倾向等原因,人身依附关系在客观上是存在的在经济上,由于个体差异,一方面每个成员所能获得的生活生产资料数量不同甚至差距巨大,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生活,彼此之间还有着很强的相互依赖关系。

      正如恩格斯曾指出:“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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