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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分析研究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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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0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终身监禁的意义 3(一)严惩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 3(二)弥补“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缺陷 4(三)积极响应公众民意 5二、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 5(一)罪质条件 6(二)刑度条件 6(三)司法酌定条件 7三、终身监禁的溯及力与既判力 8(一)终身监禁的溯及力 8(二)终身监禁的既判力 9参考文献 10开题报告表 11中期检查表 15答辩记录表 16成绩评定表 18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摘 要]终身监禁是指对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严惩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和弥补刑罚“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缺陷人民法院在适用终身监禁时应满足罪质条件、刑度条件和司法酌定条件终身监禁的适用符合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能否重返社会也非绝对,保外就医、特赦等制度仍为终身监禁留有余地[关键词] 终身监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溯及力 [Abstract]Life imprisonment refers to the serious corruption and bribery crime, in the execu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suspended for two years while the decision to reduce the death penalty to two years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life imprisonment, life sentence, no commutation, parol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is conducive to severe punishment of serious corruption and bribery crime and to make up the penalty ofdeath penalty is excessive, the live penalty is too light defects. In the application of life imprisonment,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satisfy the conditions of crime, the degree of punishment and the judicial discretion. The application of life imprisonment is consistent with the rule of law from the old and the lesser, whether the offender who has been sentenced to life imprisonment can be reintegrated into society is not absolute, and the system of medical and amnesty is still available for life imprisonment.[Key words]Life imprisonment; Death sentence with a two-year reprieve; Retroactive effect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适用于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

      原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因受贿被检方提起公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白恩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1]该案成为人民法院适用终身监禁的第一案此后,魏鹏远、于铁义、武长顺等高官也被判处终身监禁[2]该制度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例如,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是否足够明确、适用终身监禁是否有违溯及力原则、适用终身监禁的罪犯是否要将“牢底坐穿”等因此,本文主要从终身监禁的意义、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终身监禁的溯及力与既判力这三个方面对终身监禁制度作具体分析一、终身监禁的意义(一)严惩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1.反腐的严峻形势如今的腐败问题已经从以往的经济管理部门蔓延到党政领导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政司法部门等关键部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在受到腐败问题的侵害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案件4.5万件,涉案6.3万人,其中,省部级以上干部35人,厅局级干部240人,依法审理郭伯雄、令计划、苏荣等高官;[3]同时腐败有集团化的现象,上下串通、互相利用,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腐败利益集团;腐败也存在极强的隐蔽性,多借合法的名义为个人或他人牟私利,增加了违法行为认定的难度。

      腐败的危害是巨大的一方面,腐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贪腐官员利用职权侵吞国家财产,侵害人民利益,靠着不公平竞争将社会财富聚集在少数人手中,拉大了社会贫富差距,破坏社会稳定,激化了社会基本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另一方面,腐败之风会损害党政风气,党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党正义性的本质表现,但腐败严重损害了党的正义性,破坏党的形象,逐渐降低了党的社会公信力,社会风气也会随之恶化[4]2.终身监禁的严厉性为严惩腐败犯罪,实现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我国现在将腐败问题法律化,终身监禁应运而生相比于《刑九》出台前法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终身监禁的严厉性主要在于它完全剥夺了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从表面看,与死刑这种以剥夺生命的方式来消除犯罪之恶的极端酷刑相比,以保留人的生命、剥夺人的自由为内容的终身监禁似乎惩罚更轻但事实并非如此,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虽然给予罪犯“生”的权利,却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监狱对他们来说犹如“活死人墓”一般,毫无回归社会的希望根据功利主义原理,自然把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少这一幸福的倾向时,便符合功利原则所以终身监禁的设立给巨贪们敲响了警钟,在他们将要犯罪的时候,就必须衡量贪腐和自由孰轻孰重,是否要为了一时的贪腐而丧失一生的自由,可以说终身监禁带来的痛苦和威慑力并不亚于死刑。

      (二)弥补“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缺陷合理的刑罚体系应是轻重刑罚相互配合,才能减少犯罪的发生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刑罚轻重失衡则会导致刑罚体系不合理,刑罚的整体功效会因为各功能相互抵消而难以发挥[5]1.死刑过重——减少死刑的适用贪污贿赂犯罪是典型的贪利型犯罪,罪犯的犯罪目的在于获取金钱,其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虽然该类犯罪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但较之暴力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更小因此,对这类罪犯通过剥夺其犯罪能力就可达到防止其再犯的目的,这种目的不适用死刑同样可以达到,适用死刑反而不能有效遏制贪污贿赂行为的发生[6]所以,针对死刑过重的问题,主要通过减少死刑的适用来解决一方面,在刑罚量刑阶段,《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共取消了22个死刑罪名,并且提高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入罪数额,从而提高了死刑的适用标准另一方面,在刑罚执行阶段,《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该制度是对于那些原本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但存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处死缓的同时决定适用终身监禁可正确合理评价犯罪,那么就不适用死刑在终身监禁出台前,人民法院在审理严重的贪污受贿案件时,如果认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过轻,则只能选择判处死立即。

      但在该制度出台后,可以在判处死缓的同时决定适用终身监禁来罚当其罪[7]这种制度既尊重了生命,保障了人权,又剥夺了犯罪能力,消灭了再犯的可能性该制度贯彻了减少死刑适用的立法精神,也为司法实践中切实减少死刑的适用创造了条件,有助于刑罚轻缓化改革2.生刑过轻——延长生刑的刑期刑法分则在第八章贪污受贿犯罪中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定有死刑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为了贯彻非暴力犯罪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巨贪们判处死缓的情况居多,巨贪们在死缓两年考验期内,只要没有故意犯罪便可减为无期徒刑所以当死刑立即执行被架空之后,对巨贪们的最高刑罚便是无期徒刑同时,所谓的无期徒刑也并非绝对无期,由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存在,无期徒刑面临着受刑人经过一定服刑期后有可能获得减刑、假释后变为有期徒刑从而较早地重返社会的问题因此,无期徒刑存在威慑力较弱的问题,无法有效预防严重的犯罪终身监禁的设立是对无期徒刑的细分,一种是“绝对的无期徒刑”,它是将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纳入终身监禁,适用于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贿赂犯罪;另一种是“相对的无期徒刑”,它是将可以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纳入有期徒刑,适用于应判处一般死缓的贪污贿赂犯罪。

      这样细分后,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极大延长了生刑的刑期,它将死缓有条件地终身化,大大提高了生刑的严厉程度,用制度杜绝有钱人和有权人通过“提钱出狱”、“花钱买刑”的方式逃脱惩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便不得减刑、假释,这是法律对巨贪们应有的惩罚,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8]刑罚是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工具而非目的,优化刑罚结构,通过弥补“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结构性缺陷才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的功效终身监禁的设立意味着减少死刑的适用,同时无期徒刑的绝对化将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扮演更加重要的作用,一增一减之间,刑罚体系更加合理三)积极响应公众民意 一直以来,社会公众对于贪污腐败分子都是深恶痛绝,巴不得将所有贪官污吏一律枪毙虽然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最高刑为死刑,但是,近年来,我国的贪官即使贪污受贿百万或是上亿也鲜有真正被判死刑,大多是被判死刑缓期执行被判死缓也就意味着活命,通过假释、减刑,即使被判死缓的罪犯也有重获自由的机会一些提前释放的罪犯并不是因为其在监狱里真的立了什么功,符合减刑的标准,而是罪犯通过向监狱的司法干警行贿或通过入狱前的人际关系,伪造立功业绩,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争取减刑和假释,提前出狱。

      因此出现了不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服刑几年就重获自由的案例,使司法公正在民众的心目中大打折扣在民意普遍将反腐作为头条关注的今天,《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终身监禁,不但堵住了巨贪们企图逍遥法外的退路,也是对司法腐败的迎头痛击,更是法律对民意的积极响应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听到部分民众质疑的声音一方面,他们认为终身监禁是巨贪们的“免死金牌”,为这些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罪犯提供了庇护,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另一方面,终身监禁意味着增加了司法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立法机关在增设新规的同时,也应该考虑新规适用过程中社会的质疑,尽快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终身监禁得民心者得天下,顺民意的法律不但是惩治违法犯罪之剑,也是保卫人民之盾当法律与民意有机地结合起来时,我们的社会也就更加和谐稳定二、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为了进一步明确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所以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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