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经典刑法案例25题.docx

16页
  • 卖家[上传人]:ji****81
  • 文档编号:270850658
  • 上传时间:2022-03-27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39.29KB
  • / 1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经典刑法案例25题    1甲与乙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拉扯,打斗时,甲抽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挥舞,准备继续与乙打斗,挥舞的小刀将旁边准备离开的丙手腕割伤,经鉴定,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了何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伤害罪? 答:这就是刑法学理论上所说的典型的“打击错误”或者“行为误差”,即行为人本欲打击甲,却打击了乙对于打击错误,应如何处理,观点上有不同的争议,理论上的学说和分析也很复杂,在此不便展开好在司法考试只说通说通说一般认为,关键看对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有无过失,如果无过失,则构成其本欲造成的结果的未遂犯如果有过失,则与其本欲造成的结果之间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按照上述理论,从本案的案情看,实际上本案并无成立过失伤害罪的可能,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2. 段某举枪射杀站在河边的马某,枪响后,马某应声倒入河中,段某认为马某已经死亡,便转身离开了.经法医鉴定,,马某身亡并无枪伤,而是溺水而死.段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既遂 B.故意杀人未遂答: 这是理论上说的“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人以为某种危害结果是由自己的甲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由自己的乙行为造成的本案中,段某认为马的死亡是自己枪击的结果,但实际上是抛尸的结果。

      对于这种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认为,不影响刑事责任,即段某仍应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问:枪响后,“应声入水”,可以理解为是行为人“抛尸”吗?枪击的必然结果应当是有被枪击中而导致的直接后果现在没有击中,不是所有人在这种情形下都必然会溺水死亡(比如吓得掉到水里,但是会游泳),您认为呢?这个人基本属于胆子太小那伙儿的,吓晕了,才会溺水死亡的,溺水死和枪击死不是等同的,我理解也不是必然的答:不论是打中,抛“尸”入水,还是打中(没有打死)落入水中,或者是象你所说吓晕掉到水里,现在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即行为人欲造成的结果已经达到,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开枪射击的行为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只不过是行为人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发生了错误,即实际情况是开枪射击——落入水中----死亡,但行为人认为是开枪射击----死亡但是这种对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最后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结果已经达到,而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可能是未遂,而且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问:我也一直认为犯罪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溺水)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因为前提是枪击造成被害人落水,然后才有溺水死亡的后果,不能说没有因果关系。

      只是一直觉得这个案子的情形与直接枪击致死的情况应当有所区别,具体怎样区别更能罚当其罪从您的解答中感觉,好象这种区别并没有意义,以结果论就可以了,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答:因果关系错误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对具体刑事责任是没有什么影响,但是不能据此就说研究因果关系错误就没有意义实际上,对于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的争论还是很大的具体案例事实的变化实际上也可能影响刑事责任问题,例如,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行为人误认为行为人已死,而离去,但实际上行为人落水后逃生,就是犯罪未遂;或者行为人认为行为人已死,为了“毁尸”灭迹,放火烧毁乙的“尸体”,结果不仅烧死了乙,还烧毁了乙和邻居的房屋,则前一行为(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一行为构成放火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结果牵连犯 3. 甲欲杀其妻乙,投毒到其乙经常喝的饮料里,当天,乙的朋友丙来访,乙用饮料招待,丙被毒死,问:甲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答: 这实际上仍然是理论上说的“打击错误”,即行为人本欲侵害甲,实际上却侵害了乙对于打击错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如果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而他对所预见的事实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但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却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在本案中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问:对此我看到2003年的白皮书上对2002年一道试题的分析,却说这种情况构成了直接故意杀人既遂,理由为其行为虽然发生了对象错误,但其行为侵害了同一社会关系,因此仍然按故意杀人既遂定罪,且是直接故意对此疑惑不解,能给我们释疑一下吗? 答:这不是对象错误,而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具有明显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弄错了行为对象,如误把乙作为甲而杀害;而打击错误则并未弄错侵害对象,行为人的行为就是直接针对他欲侵害的对象实施的,只是由于失误而对其他对象造成了侵害,如行为人欲杀甲,举枪向甲射击,因枪法不准,误将乙打死由此区别决定,对象错误的实际的犯罪构成只有一个,因而并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打击错误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存在过失,则行为人的犯罪构成可能是两个,当然这两个犯罪构成是不充足的,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所以,打击错误实际上是一个故意犯罪未遂和一个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4. 甲在偏僻乡间小路上运输毒品,乙见状上前实施抢劫,甲用暴力加以反抗致乙死亡,甲的行为 A是故意伤害行为 B是正当防卫 C因为运输毒品属于犯罪行为,甲对乙的侵害加以反抗不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不成立正当防卫 D是紧急避险答: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抢劫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财产权,又侵犯了人身权。

      在本案中,毒品因为属于违禁物品,故财产权无从谈起,但甲的人身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甲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当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问:看了答复后,对比2001年司考指定教材169页,该文明确指出抢劫罪的财物也可以是违禁品“例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抢劫毒品的,也成立抢劫罪与你的说法有出入,请以解答! 答:指定教材关于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论述与我前面的说法没有出入,抢劫违禁品的,当然构成抢劫罪此时,对于抢劫行为实施的防卫行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关键问题是被害人(防卫人)对毒品没有财产权(此时,毒品的所有人是国家),但被害人是毒品的保管人,对财物的保管人实施危及其人身权利的抢劫行为,当然构成抢劫罪,而被害人此时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是正当防卫 5. 请教石老师:一天,甲要杀丙,乙为甲提供一把刀第二天,甲约乙一同去杀丙,乙畏惧惩罚谎称生病未去,结果甲独自一人把丙杀死问:乙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我认为,共同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达到既遂,各共犯人的行为也都构成既遂,所以乙不构成犯罪中止对否?答:你的理解是对的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从1997年以来,这道题已经出现了两次了6. 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有一个推摩托车的人形迹非常可疑,觉得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

      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发动想骑走时,朱某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然后对他说:“你到哪里去?”那人就弃车跑了此时,朱某看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己有刚骑一会儿,朱某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摩托车经估价为3200元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我认为,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且已经既遂从案情上看,朱某首先发现此人形迹可疑,由此产生了敲诈的故意,此后朱某所有的行为都是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最后非法占有了摩托车,达到既遂7. (1),在刑法典中,规定了犯罪的停止形态,即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对预备犯我不是很理解,如:某甲为了杀死某乙,在市场上买了刀,一天他拿着刀向乙家走去杀乙,在路中,由于形色可疑,被警察发现,制止了他的这一行为,这是犯罪预备,可对他该定什么罪?故意杀人吗?而从犯罪的构成来看:需要四个方面,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在此甲的行为的客体是什么?他并没有侵犯乙的生命权 (2),对于教唆犯,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的罪,请问对教唆人该怎么处理?构成犯罪吗?定什么罪?是既遂还是未遂?答:第一题:首先要说明的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而刑法分则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叫做“基本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即以基本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的形式,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基本构成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一般我们所说的某罪的构成要件都是指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你用基本构成要件去套修正构成,就会出现你的困惑例如,你举的例子,故意杀人罪基本构成要求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但在故意杀人预备形态中,行为人的预备行为还未直接指向被害人,但其预备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权造成了威胁,即被害人的生命权因行为人的预备行为处于危险状态,从广义上讲,这不也是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吗?再换一个角度,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刑法为什么要规定从宽处理呢?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讲,不就是因为其行为不符合基本构成吗?第二题: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独立教唆犯”(即此时,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对于独立教唆犯,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已独立教唆犯就按照他的教唆内容定罪,即教唆他人犯何罪就定何罪一般认为,独立教唆犯是教唆未遂8. 甲和乙同时射击丙.但不能查明是谁打死了丙.那么对甲和乙如何定罪呢? 2002年的试题.甲和乙共同打丙,但不知是谁造成了丙的重伤.该怎么定罪呢?答:需要查明甲乙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如果有,就是共同犯罪,不论具体是谁打出的子弹把丙打死,甲乙两人都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共同故意,就是同时犯,还需要查明到底是谁打死的丙,打死的人是故意杀人罪既遂,没有打死的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这主要是一个证据问题 其实上述回答已经把第二道题也答出来了,甲乙两人共同打丙,显然题目暗示甲乙两人是共同犯罪,两人都定故意伤害罪既遂,要知道,共同犯罪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9. 数罪并罚中如A罪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B罪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4年,那么数罪并罚时A罪和B罪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相加7年,对吗?答: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之间的并罚,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司法考试也不会考在实践中,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并罚,一般是采用并科原则即在此案中,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是7年 10. 我国留学生甲在西欧某国留学期间实施盗窃行为, 被所在国判处监禁5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甲即回国回国不到1年时间,甲连续实施盗窃,共盗得价值35000元的财物 甲是否构成累犯?答:按照刑法学理论的一般观点,前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后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是否构成累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前行为根据我国刑罚构成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一行为也是故意犯罪,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后行为发生在前行为刑罚执行完毕后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就构成累犯。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累犯,还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 11. 王某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中20余张卖给他人,后觉得卖增值税发票相当挣钱,其便又伪造了50张卖给别人其行为构成 A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D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答: 你的理解是对的,在目前的理论框架下,不论认为伪造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发票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都应从一重处断 但是,不知你注意了没有,题目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何罪,并非是问王某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根据提问,如果你不选c,你的意思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知道,不论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其构成条件都要求有数行为,且这数行为都单独构成犯罪 12. 我们实践中遇到了这种问题,有人说借你摩托用几天,然后拿去卖了,这是算盗窃还是诈骗?然后有一个案子是两个人设了个骗局骗了一个人的用来打,然后就跑,受害人追。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