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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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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涪区委组[2008J701号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工业园区、街道党工委、各乡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 门党组(党委)、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和中渝驻涪单位党组织:现将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党费收缴、使用 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组发〔 2008〕7号)转发给你们, 请务必将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位党员,严格按照市委组织部 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区委组织部将在9月下旬对各基层党组 织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组织部2008年6月6日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组发〔 2008〕7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 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市属国有重点企 业、在渝普通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部分中央在渝单位、金融单 位组织(干部、人事)处(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 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我 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

      经 市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2008年5月22日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 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 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 下实施办法一、党员交纳党费(一)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 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 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 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按季度或年度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一并 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在当月交纳党费二)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 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 5%; 3000元以上至5000 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 元)者,交纳1. 5%;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 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四)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 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 规定交纳党费五)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 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或养老金总额(包 括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 以下(含5000元)的按0. 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党费组织关系转往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仍应按此标准交纳党费六) 农村中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以每月的定额补 贴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承包集 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以及外出短期务工 经商的农民党员,可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参照第(一)、(二) 条规定交纳党费;长期外出务工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 合同的农民工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 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八)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 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九)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 费十)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 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 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在《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相应栏目注明交纳数额和交纳时间,经流入地党组织加盖公章有 效十一)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 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十二)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 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 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 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十三)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 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 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十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 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 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十五)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 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 费”。

      二、党组织上缴党费(十六)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 碍、渝北、巴南等主城9区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 的30%上缴市委;万州、黔江、涪陵、万盛、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 双桥、棊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等16个区县党委, 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1%上缴市委;梁平、城口、丰都、垫江、武隆、忠县、开县、云阳、奉节、 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15个县(自治县)党 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8%上缴市委;(十七)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 委农工委、市委科技工委、北部新区党工委(经开区党工委、高 新区党工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国 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 外经贸委、市旅游局、市园林局等19个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 单位,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市委市国资委党委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5%上缴市 委十八)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区县(自治县)的分支机构,每 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区县(自治 县)党委上缴党费,中央其他金融机构在我市的省级分支机构党 委,每年按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市委上缴党费, 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市信用 联社)、重庆信托等市属银行业金融机构党组织,根据党组织隶 属关系,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上缴党费十九)上缴市委党费每年分两次进行,分别在当年的7-8 月和次年2月底前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三、 党费使用(二十)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二十一)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 层党组织倾斜二十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 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 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 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 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 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二十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党费管理制度, 明确使用范围,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大额党费的使用和下拨,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二十四)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 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 作他用四、 党费管理(二十五)党费由党(工)委组织部门代党(工)委统一管 理。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 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二十六)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 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工)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 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二十七)党费应当以党(工)委或党(工)委组织部门的 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 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 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 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二十八)党(工)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 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 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二十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 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党委应当在党 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 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 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向区县(自治县) 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 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三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比 例,由区县(自治县)党委和市级部门党内统计归口单位党组(党 委、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区县(自治 县)直属机关党工委留存比例应不低于20%三十一)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和市级部门党内统 计归口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处),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 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 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 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 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三十二)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 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十三)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 处理三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三十五)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主题词:党费管理实廉办法通知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组织部办公室2008年6月10日印(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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