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docx
9页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行为类别不良行为代码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依据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记分标准企业项目负责人资质管理FWY10100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3分—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3万元的罚款3分—资质管理FWY10100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2万元罚款2分—警告,责令改正,并处2-3万元罚款5分—资质管理FWY101003未按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2分—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5分—资质管理FWY101004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条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责令改正5分—资质管理FWY101005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分—资质管理FWY101006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行为管理FWY10200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改正3分1分行为管理FWY102002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分1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5分2分行为管理FWY102003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3分1分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2分行为管理FWY10200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分1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分2分行为管理FWY10200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分1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2分行为管理FWY102006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分1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分2分行为管理FWY102007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3分1分未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5分3分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5分行为管理FWY102008未按规定如实向评估监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第十一条《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第十一条责令改正 1分1分备案管理FWY103001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1分1分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5分5分现场管理FWY104001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改正1分1分整改后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再次责令改正 3分3分现场管理FWY104002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改正1分1分现场管理FWY104003每年第一季度未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或业主提出质询时,未及时答复《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1分1分现场管理FWY104004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擅自停止物业服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3分1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分1分现场管理FWY104005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未按规定交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交接3分1分逾期不交接的,处3万元罚款21分现场管理FWY104006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撤出3分1分逾期不撤出的,处10万元罚款5分2分现场管理FWY104007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3分1分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罚款5分2分现场管理FWY104008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3分1分现场管理FWY104009未按照业主共同决定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3分1分现场管理FWY104010未将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3分1分现场管理FWY104011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未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发票的或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1分1分现场管理FWY104012以拖欠物业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3分1分安全管理FWY105001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规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1分1分安全管理FWY205001未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检查中发现使用安全问题未向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责令改正3分3分安全管理FWY205002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行为未进行制止、报告、《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责令改正1分1分安全管理FWY205003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责令改正1分1分安全管理FWY205004未依据相关规定对房屋建筑的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和监督《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六条《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六条责令改正1分1分安全管理FWY205005未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未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责令改正,1分1分安全管理FWY205006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未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