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版互联网金融征信滥用法律规制研究汇编.docx
14页新版互联网金融征信滥用法律规制研究汇编 互联网金融征信滥用法律规制研究 互联网金融征信滥用法律规制研究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征信,规制,滥用,金融互联网金融征信滥用法律规制研究 本文简介:信用是企业和个人立足市场的基础,是现代金融活动有序开展的前提对信用信息需求的增长,促进了现代征信和征信业的发展何平平、车云月认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作为信用交易双方之外的xx第三方,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信息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协助授信互联网金融征信滥用法律规制研究 本文内容:信用是企业和个人立足市场的基础,是现代金融活动有序开展的前提对信用信息需求的增长,促进了现代征信和征信业的发展何平平、车云月认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作为信用交易双方之外的xx第三方,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以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信息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协助授信人或投资人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信息服务活动[1]征信对于传统金融行业十分重要缺乏健全的征信制度和征信体系不利于金融活动的开展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各主体间信息不对称,信息技术存在技术漏洞和安全风险,加之我国监管规则不确定,出现了非法集资及非法经营现象。
因此,互联网金融更需要征信对其进行风险防控[2]目前,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完整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的定义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征信是指通过采集个人和企业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留下的信息,以大数据、云计算等为依托,对金融信息进行整合、深度挖掘和分析,提供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互联网金融征信较之传统征信,数据更具多样性和完整性,方便快捷,使用范围更加广泛,有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但是互联网金融征信过程中易发生滥用征信的行为,侵犯信息提供者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滥用征信行为,主要是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或信息使用者非法获取征信信息①和个人敏感信息②,并且未经信息提供者同意使用这些信息从表面上看,受损主体只是作为个人的信息提供者,考虑到受损主体的不确定性、受损程度的不同以及损害结果的波及范围等因素,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受损主体实质上是不特定的、整体性的社会公众,受损的利益不仅包括单个人、单个组织的利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3]根据日本学者植草益的观点,规制是在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依照一定的规则,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问题为目的的政府干预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规制法的研究思路是从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入手,分析与该行为有关的法律主体,进而探究法律主体的权益结构和责任,最后实现规制法体系下的双重实施[4]。
一、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规制的原则互联网金融征信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扩大了征信业的覆盖范围,使征信数据更加完善同时,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可能发生滥用征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的隐患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法律面对法律不完备的现状,本文拟提出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信息全面合法和事先预防的原则对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为进行规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原则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着力点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等原因,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滥用个人信息等恶性事件频发,损害了参与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乱,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5]因此,需要健全的征信机制对风险进行控制互联网金融征信能够有效地从源头上进行风险识别,同时,动态化的数据管理有利于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控,降低风险积聚的危险信息全面合法原则征信活动依赖于征信信息因此,对征信信息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获取和使用征信信息的方式是合法的二是要求获取的征信信息是全面的较之传统征信机构,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方式更加广泛,信息的内容更加庞杂。
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可以通过社交平台、电商平台和支付平台了解信息提供者的社交记录和消费记录一方面,信息的全面性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对用户进行更加全面精准的评估;另一方面,个人的所有信息几乎都被暴露在阳光下,隐私权保护堪忧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征信活动中既要重视信息的全面性又要注重信息获取的合法性信息的全面性是征信活动的基本要求,获取信息的合法性是征信活动的底线事先预防原则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属于非法盗取他人信息、随意征信、滥用征信信息的违法行为这类行为侵犯了信息提供者的隐私权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由于互联网金融征信自身的特点,以传统法律规制事后追责和赔偿损失不利于对受损主体的保护因此,应注重对互联网金融征信中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事先预防,从源头把控排查风险隐患,并将事后的追究责任和赔偿损失作为惩罚措施二、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规制的多元化主体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从规制法的角度将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关系主体划分为规制者、被规制者和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作用对象规制者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的规制机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征信协会,互联网金融征信缺乏足够的自律监管。
被规制者1.信息提供者信息提供者处于互联网金融征信活动的初端,主要是个人和企业个人向征信机构提供的征信信息包含信用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企业向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2.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征信机构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电商平台和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建的征信机构这类征信机构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建立了范围大、覆盖面广的后台征信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6]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和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这类征信机构主要提供个人征信、企业征信、政府专项评估、公共信息查询认证服务和小微普惠及网络金融征信服务等三是百行征信有限公司这是我国唯一一家经行政许可的持牌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主要提供个人征信业务、数据库管理,征集、利用企业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业务等[7]3.信息使用者互联网金融征信的信息使用者范围广泛,主要是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的放贷机构网贷平台作为中间机构,主要侧重于借贷双方信息匹配、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等业务它们对信用信息有很高的依赖性,自身又不具备进行数据收集、分析的能力,因此成为信用信息的主要需求方。
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作用对象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作用对象包括两类,一是作为直接受损者的个人信息提供者,二是有相互依附关系的企业和作为间接受损者的社会公众从个人层面来看,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侵犯个人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从社会层面来看,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其关联传播性上缺乏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组成社会公众的每个人都将成为“透明人”,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个人隐私权缺乏保护的担忧,更谈不上对作为整体性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的保护[8]由于规制机构没有维护好市场秩序,各个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之间恶性竞争,容易造成互联网金融征信市场的混乱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三、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规制的权义结构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与强制功能,法律规则的权利与义务会对主体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从规制法的角度研究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主体的权义结构对遏制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社会危害性行为非常重要规制者的主要权力1.审批权人民银行拥有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审批的权力人民银行通过行使审批权,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事前预防,防止危害的发生,降低金融风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则的设立条件,并经人民银行批准目前我国只有百行征信拥有个人征信牌照建议人民银行通过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方式,做好个人征信机构的准入工作2.监督权人民银行拥有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监督管理的权力包括对征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对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评估等在具体监督检查措施方面,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被调查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就被调查事件做出说明,也可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事件有关资料等人民银行监督权使用得当,可以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及时止损,减小社会危害的影响范围3.处罚权人民银行拥有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及其人员处罚的权力人民银行经调查后确认征信机构违反了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则,可以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进行处罚,如吊销经营许可证、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制者行使处罚权的目的在于遏制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保护信息提供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权利,同时进一步维护互联网金融征信市场秩序,保障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有序竞争被规制者的权利与义务1.被规制者的权利主要是信息主体查询自身信息的权利、征信机构以合法方式获取信息的权利。
从现有法律来看,存在着被规制者权利设计不够充分的客观情况,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保护当然,被规制者不仅包含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也包含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因此被规制者也拥有作为社会公众的一般权利如,信息提供者利用自己的征信信息申请贷款的权利2.被规制者的义务被规制者负有向规制机构进行申报的义务和防范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发生的自我保护义务如,遵照法律设立、变更与终止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义务,依法申报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高级任职人员任职资格的义务,向规制机构如实申报业务开展情况的义务,以及以合法手段获取信息提供者信息的义务等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作用对象的权利与义务1.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作用对象的主要权利通过申请、检举、告发等方式启动规制机构的内部程序互联网金融征信社会危害性行为可能是特定的受害者,也可能是不特定的受害大众,由于社会危害性行为影响的广泛性,社会公众是社会危害性行为的隐性受害者因此,受害者可以通过申请、检举、告发等方式启动规制机构的内部程序如,信息提供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的,有权向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提出异议。
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提起民事诉讼是指针对被规制者实施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提出的诉讼,可以是个人诉讼,也会产生公益诉讼的要求2.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作用对象的义务受害者和社会公众的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消极义务,如,规制者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受害者和公众应对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进行说明另一种是积极义务,如,信息提供者应向征信机构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及时对变动的信息予以更新四、滥用互联网金融征信的法律责任传统法中对责任的研究集中在事后责任规制法的责任与传统法律责任不同,这里的责任更多地体现为事前责任和事后责任的结合事前责任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提前预设的责任,也称作积极责任事后责任是一种面向过去的应受苛责的责任,也称消极责任规制法的理论前提是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多重损害,至少包括双重损害,即对个体的损害和对社会的损害规制者的法律责任1.积极责任规制者的职权亦是其职责从某种角度来看,规制者的职责就是规制者的责任因此,规制者的职权、职责与责任具有一致性从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来看,规制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审查二是人民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高级任职人员的管理。
三是人民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四是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泄露国家秘密和信息提供者信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消极责任消极责任主要体现在我国《征信业管理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