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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分析to沙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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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解析《劳动合同法》解析作者:冷翡宁作者:冷翡宁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几个要点几个要点•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关于经济补偿金•四、竞业限制和服务期•五、关于裁员•六、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七、关于劳务派遣•八、关于法律过渡•九、一些可能的建议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 1、强调了一定要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一年未签订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条文: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相关内容《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比较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a.规范用工的流程,一定要做到先签订合同,后报到工作。

      b.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一定要在合同到期前完成合同的续签!合同到期后续订同样不能超过一个月c.在08年1月31日前彻查合同的签订情况,确保所有员工都签订劳动合同已存在的事实用工关系,在新法实施前进行劳动合同的补签d.不论正使员工还是劳务工的使用,用工单位不能擅自决定,一定要人力资源部进行专业操作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第十条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2、《劳动合同法》较《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增加了法定的合同内容 如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及法人代表等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Ø标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防止产生纠纷时无法送达相关文书Ø强制规定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Ø不强制在合同里约定劳动纪律Ø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除了协商一致之外,其他都为法定解除,合同中不必强制约定。

      返回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注意事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注意事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Ø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Ø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Ø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下违背真实意思)(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现有法律的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现有法律的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做了大大的延伸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发放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责任 返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关系长期化、稳定化强调劳动关系长期化、稳定化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三、关于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有过错或者瑕疵行为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享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2、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订,或者不保持原待遇标准导致劳动者不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3、企业破产、解散等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一页 返回6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第五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返回3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三、关于经济补偿三、关于经济补偿金金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两倍)规定支付赔偿金 返回 三、关于经济补偿三、关于经济补偿金金《劳动合同法》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不满六个月的不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月工资不高于当地月评价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年限不受十二年限制 四、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四、竞业限制和服务期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违约金限定为两种情形:涉及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和专业技术培训的服务期,其他情况不能设定违约金2、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3、竞业限制: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1、除了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外,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设置违约金。

      2、企业提供的专项培训,对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有举证责任,企业内训不能作为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3、竞业限制期为2年,且只能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违约金等约定的比较违约金等约定的比较《劳动合同法》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违约金等约定的比较(二)违约金等约定的比较(二)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最长不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返回 五、关于裁员五、关于裁员 1、新增条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返回 六、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六、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合同法》仍采用《劳动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基本模式 2、劳动者的解除条件放宽(第三十八条)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试用期解除条件限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解除条件) 4、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中取消了约定终止的条件,其他条件基本采纳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劳动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知单位 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解除条件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一页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开始享受基本一定能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返回返回 七、关于劳务派遣七、关于劳务派遣 1、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规制更为严格 2、对实际用工单位的规制更为严格 3、确定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不分户籍,外劳力派遣同样适用法律 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规制更为严格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规制更为严格v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v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v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v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上一页 对实际用工单位的规制更为严格对实际用工单位的规制更为严格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q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q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q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q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q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q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返回7 保护被派遣者的利益保护被派遣者的利益ü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ü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ü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ü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返回7 和两年以上固定期和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冲突限劳动合同相冲突 外劳力派遣不受户籍限制外劳力派遣不受户籍限制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返回 八、关于法律过渡八、关于法律过渡  1、以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订立定期劳动合同的次数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计算。

        3、以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于新法实施后1个月内应订立劳动合同  4、计算新法增加的经济补偿金条款的经济补偿年限按新法实施后的时间计算 九、一些可能的建议九、一些可能的建议  1、把握法律调整的变化,仔细与原操作的劳动法律法规比较,防止操作中由于法律认识失误形成的风险  2、清理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强化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作用  3、清理企业的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准确性,同时注意发挥集体合同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作用 九、一些可能的建议九、一些可能的建议  4、企业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和管理惯例应该跟随《劳动合同法》实施进行清理和调整,形成能够符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内部管理机制  5、可以增加灵活用工在本企业的有效整合和实施,比如增加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用形式等                   返回 谢谢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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