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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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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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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法律依据:1、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2、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3、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4、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五条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1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8.2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1.1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2.15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2.1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9.15行政法规7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2006.7.18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1998.1.19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1998.1.110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署1998.1.111印刷业经营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1.11.912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8.11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2003.9.11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2003.9.115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3.9.116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4.8.117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2005.3.118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2005.5.3019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5.12.1部门规章20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2005.12.1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许可(共 5 项)一、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二、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审批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设立印刷企业审批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四、从事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法律依据:《2004 年国务院第 412 号令》第 323 项五、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法律依据:《2004 年国务院第 412 号令》第 322 项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共 112 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种类:没收、罚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六、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二款:“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八、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九、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十、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十一、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十二、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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