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海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doc
5页— 1 —河 海 大 学 文 件河海校科教〔2011〕74 号 ────────────────────关关于于印印发发《《河河海海大大学学 研研究究生生导导师师管管理理规规定定》》的的通通知知各单位: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明确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职责,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经校务工作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2 —主题词:研究生 教师 管理 规定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29 日印发 录入:于洪军 校对:高雪梅— 3 —附件: 河海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研究生导师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重任 为了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 导教师队伍,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明确职责,特制订 《河海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规定》一、一、总总 则则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要忠诚于党的 教育事业,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国家和学校有关 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与规定。
第二条 导师应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遵循教育教学和科学 研究的基本规律,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诚实守信,反 对和杜绝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中导师包括本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兼职研究 生导师以及研究生培养基地导师二、研究生指二、研究生指导导教教师师第四条 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达到学校对本职岗位 的年度考核要求,并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指导的 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首要责任 第六条 导师应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为研究生制定相应的 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培养计划中各环节的执行情况;指导研究生 完成学位论文,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 4 —第七条 导师应按照学校要求全身心投入研究生指导工作 因各种原因较长时间离开学校,无法正常指导研究生的,应妥善 安排好本人指导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给予相 应处理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十条 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通过,暂停招生: (1)凡经评审通过后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 (2)在学位论文抽检中,对 1 篇论文出现 2 个及以上“不合格” 者; (3)三年内没有科研项目或重要科研成果者; (4)因健康原因不能担负指导研究生工作者; (5)研究生在科研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 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6)因其它情况不适宜担任研究生导师者。
第十一条 恢复招生: 暂停招生的导师恢复招生,应按照相应研究生指导教师遴 选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通过后取得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 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 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 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 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者— 5 —三、兼三、兼职职研究生研究生导师导师第十三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应安排一定的时间(每年不少 于半年)指导研究生 第十四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须由相关学院安排联系老师 联系老师应具有博士学位、讲师以上职称,切实承担起兼职研究 生导师与校内各相关部门及研究生的沟通工作 第十五条 兼职研究生导师的其他方面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四、研究生培养基地四、研究生培养基地导师导师第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基地导师应与学校导师互相配合与 合作,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研究生培养基地期间,基地导师为其 责任导师。
第十八条 研究生培养基地导师的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本 规定及《河海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方案》五、附五、附 则则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