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学位法专题讲座课件课件.pptx
22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新学位法专题讲座,汇报人姓名,目录,新法制定背景和过程,01,新法要点一览,02,新法主要内容,03,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新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制定背景和过程,01,新法制定时间轴线,2,018年,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学位法草案(送审稿),于2021年11月提请审议2023年6月,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2023年7月提请审议此后,教育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学位法调研、征求意见和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2023年8月、2024年4月,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4年4月26日,表决通过,新法同日公布新法要求和基本原则,新法,第3条规定,学位工作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同时规定了学位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的原则新法要点内容一览,02,新法要点,新法,共7章45条,全面总结了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学位工作发展的成果和经验,有针对性地破解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强调学位工作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明确学位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新法要点,二是在坚持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基础上,明确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把实践探索的专业学位写入法律,并为未来探索新的学位类型留下制度空间同时,在学位授予条件中,区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明确不同的要求新法要点,三是完善学位工作体制,规定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明确学位委员会在教育行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明确教育部门负责全国学位有关工作、省级教育部门负责本区域学位有关工作新法要点,四是明确学位授予资格取得的条件和审批的主体、程序,并规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同时,强调国家的调控,授权学位委员会对相关学科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突出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服务国家需求的导向。
新法要点,五是规定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授权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强调学位授予单位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时应当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并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在附则中对境外个人申请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在境外授予学位、境外教育机构在境内授予学位等作了相应规定新法要点,六是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突出学位授予单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职责和对研究生的要求加强外部监督,规定教育部门和省级学位会对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的职责明确法律责任,对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有学术不端等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同时,规定学术复核、学位复核等争议解决机制和权益救济途径新法主要内容,03,(一)学位工作体制,一是明确学位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前者在后者设立办事机构二是明确和省级分层管理,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省级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三是明确行政管理和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
在规定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会以及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学位管理的同时,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相关事项二)学位授予资格条件、程序,新法,第3章对学位授予资格审批制度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申请的主体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二是明确申请的条件,第12条规定了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同时授权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会对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明确审批的主体和程序,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会审批,报备案;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学位委员会审批;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由教育部门组织审核,报学位委员会审批二)学位授予资格条件、程序,四是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把实践中的成果法定化,明确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学位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此外,,新法,明确学位会可以根据国家需求和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需要,对相关学位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强化国家在学位授予点布局以及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统筹作用三)学位授予条件,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学位授予条件。
一是规定基本要求明确了学位申请人应当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强调应当达到相应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二是突出分级分类根据学士、硕士、博士三个层级分别明确授予条件;按照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两种类型分别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两类学位的区别与特点,其中学术学位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专业学位突出专业实践能力四)保障学位授予质量,三是鼓励特色发展考虑到我国学位授予单位类型、层次、办学水平和特点各不相同,学位法在规定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给予学位授予单位更多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治权,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时,要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履行学位授予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公开发布实施此外,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四)依法处理学位争议,一是新,法坚持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要求比如,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于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四)依法处理学位争议,二是,学位授予单位要,落实新法,,依法处理学位争议一方面,要加强校内复核建设,让其真正发挥保障权益、化解矛盾的作用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学位法有关规定细化学位授予条件、标准、程序、学术复核、学位复核等有关制度机制,确保制度公正,并向师生公开另一方面,要依法依规处理争议发生学位争议时,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校内规章制度所明确的要求进行处理,学校的申诉委要吸纳校外专家代表参与,确保独立、公正处理争议,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处理公正、救济顺畅,推动学位争议化解谢谢,汇报人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