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doc
5页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有关文件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纳入 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公路桥梁改造 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 则第四条 建设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 并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 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 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税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管理单位(以 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六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七条 国家、省、市及县财政拨付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 理,专款专用,实行圭寸闭式运行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统一由项目所在乡(镇)为业主单位, 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工作,通村(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 建筑资质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客运网络项目必须遵守招投 标制、监理管理制。
第九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 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的 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第十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项目投资计划,在确保工 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 划拨建设资金第十一条 规范拨款审批程序,明确拨款流程一) 业主单位向县交通部门提出请款申请,填写《专项资 金拨付审批标》;(二) 县交通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和请款申请进行初步 核实,提出拨款意见;(三) 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拨款意见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一) 计划外工程或实际项目与下达计划项目不一致;(二)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或擅自 变更工程设计的;(三) 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四)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第十三条遇下列情况的暂停下拨建设资金:(一) 招投标不规范,施工单位存在资质挂靠等行为;(二) 监理合同不规范,监理单位及人员不到位;(三) 施工工艺不规范,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四) 检测不规范,不能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的;(五) 建设资料不齐全,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六) 建设资金使用手续不齐全, 资金挤占挪用,账目不清楚 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一) 中央和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 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并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补助资金使用的有 关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二) 车购税资金按照国家有关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三)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 地拆迁费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 业务部门提出拨款意见应根据有关文件和项目投资 计划,按工程进度提出拨款意见,对结算凭证税务发票、工程价 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 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 部门审核二) 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 议,对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 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三) 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 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四) 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第十六条业主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支付业务,凭出具税务发 票,拨付给施工单位,不得转付个人账户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 点检查的内容包括:(一) 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疋;(二) 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三) 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 计划外工程;(四) 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 实、到位是否及时;(五) 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 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六)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经监理工程 师签字同意;(七) 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八) 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白条报账现象;(九) 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 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 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纠正,划 分责任,认真处理对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或擅自变更建设规模的,将按情节给予相应处理:(一)责令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四)停止拨付建设资金;(五)追回已下拨的各级补助资金;(六)核减年度投资计划;(十)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二 O 一四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