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完整ppt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ppt
506页民事诉讼法(第三版)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l一、民事纠纷的概念l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l其特点是:l(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l(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l(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l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l(一)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l(二)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l(三)公力救济:指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点:一是国家强制性;二是严格的规范性l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l是指一个社会中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以及特定的功能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构成的一种满足社会主体多种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既包括非诉讼机制,也包含司法和诉讼机制 l四、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l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事项的权利。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的利益需要而设计的制度民事程序选择权并不追求对当事人权益的全面、充分的保障,与之相反,这种制度追求的是当事人个性化的诉讼需求的满足,由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间权衡并作出相应的选择民事程序选择权的主体是当事人,以存在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功能相当的程序机制为前提,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在充分权衡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来实现 l民事程序选择权直接源于程序主体性原则所谓程序主体性,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过程中应当居于主体而不是客体的地位,诉讼的进程应主要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不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推动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诉讼权等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国民的这些基本权利的实现,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公民在法律上的主体性,赋予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主体地位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利益,不仅包括实体利益,而且也包括程序利益(如劳力、时间、费用等)作为程序主体,当事人应不仅可以请求法院实现其实体利益,而且可以请求法院维护其程序利益就法院而言,法院一方面应当赋予当事人发现真实(追求实体利益)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应当同时赋予当事人促进诉讼(追求程序利益)的机会。
如果法院没有赋予当事人相当的机会,可能造成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受损,有害于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近代以来,各国普遍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第二节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l一、民事诉讼l(一)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l诉讼是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两方面的内容构成的诉讼活动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诉讼关系,而诉讼关系又通过诉讼活动表现出来l(二)特点:l1、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法定性l2、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广泛性l3、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被动性l4、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权威性l5、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l二、民事诉讼模式l(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及意义l(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l所谓当事人主义,是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民事诉讼以当事人双方积极的诉讼活动为核心而展开,依当事人双方的主张举证而进行,法院只就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判l所谓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对象的确定以及证据资料的调查收集等方面均具有主导权。
职权主义侧重法院的职权,法官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控制诉讼的进程,诉讼以法官对案件的调查为主线而展开l(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l三、民事诉讼法l(一)民事诉讼法的制定l(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l(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l(四)民事诉讼法的任务l(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l1、空间效力l2、时间效力l3、对人效力l4、对事效力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l一、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l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极为密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事诉讼法呈现出宪法化的特点: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原则、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和法院的审判权;民事诉讼法严格遵从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是对宪法原则的具体实践在此意义上,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称为“被适用的宪法”l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法中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是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无论是民事诉讼目的的确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构建,还是当事人诉权和程序基本权的保障,都应当贯彻宪法的要求l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实体法的关系l1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l2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和内在生命的表现实体法规范只有通过审判程序,它的内在生命才能得以实现这是由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l三、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l联系:均属于程序法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l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2基本原则不同3审理方式不同4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案件5执行方式不同 l四、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l1、诉讼主体不同l2、举证责任不同l3、审理方式不同l五 与仲裁法的关系l1、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l2、受理的前提不同l3、当事人的选择权限不同l4、具体程序步骤不同l六、与公证法的关系l1公证文书的特殊证明效力l2诉讼前的证据保全l3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l一、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l(一)程序公正l1、法官的中立性l2、当事人的平等性l3、程序的参与性l4、过程的公开性l5、程序的安定性 l(二)诉讼效益l1、科学设置诉讼程序l2、缩短诉讼周期l3、裁判结果正确率l4、诉讼行为的有效性l(三)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l二、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l1、实体公正l2、秩序价值。
l三、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关系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目的l一、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l1、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促进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l2、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修改与完善l3、研究民事诉讼目的,有助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有助于促进司法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准确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从而保证民事诉讼立法意图的充分实现 l二、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l(一)国外的学说l1、私权保护说l2、私法秩序维持说l3、纠纷解决说l4、程序保障说l5、多元说 l(二)我国学界的观点l1、解决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说l2、纠纷解决说l3、民事诉讼目的多元说l4、程序保障说l5、利益保障说 l三、简要的评价l1、既往各学说都存在不足l2、民事诉讼的实际功能是多元的l3、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因案而异、因主体而异的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l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l(一)一面关系说l(二)两面关系说l(三)三面关系说l此外,还有若干种学说l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采纳两面关系说 l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l(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l(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l(三)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间的分立又统一 l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l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三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l(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l1、人民法院l2、诉讼参加人l3、诉讼参与人l4、人民检察院 l(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l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主体不同,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同l(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l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l(一)诉讼上的法律行为l(二)诉讼上的事件第四节诉与诉权l一、诉l(一)诉的概念与构成要素l诉是指原告针对特定被告而向法院提出的、审理其实体法主张的请求诉是由原告以起诉的方式提起的,具有使诉讼程序开始、形成诉讼系属的功能 l诉讼的构成要素l1诉讼当事人原告与被告l2诉讼标的l3诉讼理由案件实体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l(二)诉的种类l1.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l2.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原告所拥有的支配权l3.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形成之诉的实体法基本是原告所享有的形成权l(三)诉的合并、分离与变更l1、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l诉的客观合并的要件: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之外,还须具备的特殊要件有:(1)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2)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3)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权诉的客观合并的类型: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合并 l2、诉的分离l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从案件中分离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并分别进行审理和解决诉的分离的原因在于合并审理会造成审理的复杂化,导致效益低下在我国,诉的分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将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各诉分开审理;将第三人之诉从本诉中分离出来单独审理;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分别进行审理;将反诉与本诉分开审理;等等 l3、诉的变更l包括:诉的主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变更l狭义:指替换变更,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诉的诉讼标的,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l广义:还包括追加变更,即维持原来的诉讼标的而另外增加诉讼标的实际上形成诉的客观合并l诉的客观变更的要件:1变更后的新诉与原诉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3新诉不属于其他法院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l1、反诉的概念l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被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被称为“反诉被告”。
l2、反诉的条件l(1)反诉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l(2)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l(3)反诉的诉讼标的及其防御方法须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其防御方法有牵连l(4)反诉与本诉适用同类诉讼程序l二、诉权l(一)诉权的概念与意义l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l(二)民事诉权论诸学说l1、私法诉权说(亦称实体诉权说)l2、公法诉权说l(1)抽象诉权说l(2)具体诉权说l(3)权利保护请求权说l3、“二元诉权论”l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l(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因为诉权的合法行使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l(2)证明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的目的l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l(1)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证人等l(2)与诉权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而与诉权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等l(3)根据一事不二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权通常仅可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可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l(4)诉权的实体内涵使其有别于诉讼权利l(三)民事诉权的要件l1主体方面要件(主观要件):即有权请求诉讼救济的主体,主要包括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