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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机械租赁合同汇总九篇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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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机械租赁合同汇总九篇机械租赁合同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租赁方):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租赁甲方塔式起重机从年月日起计费,在地点,工地内使用:  1、塔式起重机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号:  2、租赁方式(裸机):月租金(人民币):元;税率按12%另加  3、塔吊独立高度米,安装费用元(为16吨汽吊价增大费由乙方支付)  4、按规定安装扶着架道,每道扶着架安装费用(附着预埋均由乙方承担)元塔吊超过米,每增加一节费用为元,检测费甲方自理  6、基础施工由乙方负责按图纸施工(确保基础地基承载力要求),乙方负责确定塔机安装方向(和拆卸方向),并确保塔机能顺利拆卸;地脚螺栓套费用元,由乙方负责  7、合同签订后,乙方在塔吊进场前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进出场费元,及地脚螺栓款元,维修保养费用800元/月  8、塔吊进入现场后,乙方负责看管吊车,如有零部件丢失,损坏,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  9、塔吊安装完毕后,自动计入台班,乙方预付甲方一个月的租金元,并且乙方在以后提前五日交付下月的租金。

      如违约,甲方有权执行停用或转租,停机期间台班费照付,乙方不得干涉  10、甲方在塔吊安装及拆除过程中,乙方应具备安装拆除的现场条件,并配合甲方做好安装及拆除工作塔吊使用中的吊具,吊物的安全(即吊钩以下部分)由乙方乙方负责设备自身安全由甲方负责(即吊钩以上部分)  11、施工季节(包括雷,雨,风等自然天气)停工,租赁费照收  12、塔吊司机,司索、指挥由乙方配备,同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提供住宿,司机享有与工地管理员同等待遇  13、甲方承担塔吊的日常修理(乙方依照操作规程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损坏)费用,为了不影响购买零部件的时间进程,此种费用可先由乙方垫款购买,经双方确认同意后,该费用从最后一个月的月租金扣除如超出月租金金额,可依价从最后几个月的租金内扣除  14、乙方如不按时交付甲方租赁及乙方责任内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塔吊直至拆除,乙方不得干涉  15、由甲方塔吊自身质量,安装维修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直接负责(塔机经检测合格后设备主吊钢丝绳损坏由乙方负责)其它除上述的塔吊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塔吊的超载、损坏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6、租赁期间塔吊自然损坏,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应在4小时内赶到工地进行检测修,修理费有甲方负责。

      若延时不修,按月租金的三十分之一扣除租金  17、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10%的违约金及全部损失如有异议,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18、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签章):慈溪永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乙方(签章):  代表: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机械租赁合同 篇2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租用乙方机械设备,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在租赁期间甲方租凭的设备如果造成丢失或者毁坏,按原价的 %赔偿  2、机械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装载机、发电机、塔式起重机、挖掘机、平板振捣器、氧气乙炔焊、塔式起重机、移动式柴油空压机、砂浆搅拌机、交流电焊机、钢筋切割机等,具体数量详见租赁清单  3、租凭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施工地点:  5、财务结算方式:  (1)计费方式及单价: 见租赁设备表  (2)甲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如逾期未付,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设备停机费用由甲方照常支付给乙方  6、有关约定:  (1) 乙方负责提供设备操作者,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作业,并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2)设备租凭期间,设备操作者的食宿由甲方负责  (3)设备租凭期间,设备的燃油费、耗电费由甲方负责  7、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为乙方设备的进场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进场条件  (2)甲方必须有专人负责指导设备的施工产生,但不能违章指挥,若由甲方人员违规指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负责设备的安全工作,若由甲方保卫工作不到位造成设备及其零备件的丢失由甲方负责  8、乙方责任:  (1)乙方应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技术性能完好  (2)进入施工现场的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若由乙方提供设备操作者,操作者必须积极配合甲方有关负责人的指挥作业,并遵守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但有权对有关违章指挥提出异议  (3)若乙方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修若由此影响甲方施工三天以上的,经双方签认后,可免签当日台班费  9、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诸法律解决  10、本合同经双手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 年 月 签订日期: 年 月机械租赁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出租人:济宁市吉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公司原则上对使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不租赁承租人凡低于一个月的租赁期,又急需使用的设备,租赁费按整月计算  第二条:收取各种设备租金的计价标准:  物品名称  规 格  单 位  价 格  备 注  租赁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费自提货之日起计收租赁费租赁费按月结算,每月的1日为结算日全部租赁物送还之日为租赁费清之日  第三条:押金  原则上按所租设备成本收取,押金不得低于成本价15%,押金待租赁物全部送还验收抵作租金或作为赔偿结算,先交押金后提货  第四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由承租人出具设备使用清单由出租人负责运送,运费由工地直接结算提取租赁物时当场验收,并办理机械完好手续,送还时应清刷干净,否则应加收清除费用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保管维护与使用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承租人应按赔偿价格表向出租人赔偿  二,承租方所租的物资不得调换,否则按租赁物价格表赔偿  三,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品上打眼焊接,握弯,否则按本条第一款赔偿方式赔偿  第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出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得要求承租方提前交回租赁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赁费,应向出租人缴付租赁费日5‰的违约金,如超过30天不能缴付租赁费,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如承租人不能及时按合同支付租金,造成设备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及时,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2,如承租人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还全部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3,工程完工结算时,对丢失的设备,可暂按赔偿结算,对赔偿金不能在一个月内付清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对丢失的设备连续计收租赁费直至赔偿金和连续计收的租赁费还清为止  第九条:租赁物价格  钢模板丢失每平方160元,模板堵头丢失每个1.5元,模板卡丢失每个0.4元,钢架板丢失每块150元,钢架管丢失每米12元,底座丢失每个5元,扣件丢失每3.80元,螺丝丢失每套0.4元,其他酌情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附件或附注都属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机械租赁合同 篇4  上诉人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云县人民法院(20xx)密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岩、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xx年9月1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文伟、戴军华,被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连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一审起诉称:20xx年8月1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B公司租赁A公司GTZ40型塔吊1台,用于C花园24、25号楼施工A公司塔吊于20xx年10月3日进场,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还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发生塔吊租赁费190 851.45元、进出场费13 000元,B公司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

      现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还,租赁费也未支付,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B公司返还A公司塔吊(登记编号为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支付进场费及租赁费至20xx年3月5日,共计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赁费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计365天,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共计165 465.4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租赁合同、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B公司一审答辩称: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故该工程项下产生的义务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A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无法辨别是否为B公司所盖;A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加盖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以下简称九项目部)章,B公司并无此下属部门,该结算单与B公司无关;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诉租赁费计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没有依据,故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工程承包协议  第三人C公司一审述称:C公司为工程开发商,与本案的租赁合同无关,作为第三人也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承诺书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三方当事人对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三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A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A公司提交此系列证据目的是证明B公司与A公司具有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等内容、租赁合同履行及结算情况B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原件所盖公章不清楚,无法辨认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没有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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