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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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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427499670
  • 上传时间:2023-10-27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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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谁 首先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位为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连近亲属都没有的,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谁  对于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确定监护人的之前应当首先确认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方式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等,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首先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位为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连近亲属都没有的,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以上几类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3、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二、精神病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  一是法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是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院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

        目前我国就只为两类人设立了监护人,一类是未成年人,另一类就是上文中提到的精神病人了然而,对于年纪比较大的老年人,其实也是很有必要为其设立监护人的作为成年的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一般是其配偶,在没有配偶的情况下,才是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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