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学习.doc
12页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学习篇一:事业单位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的哪些人员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效劳组织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在我国几乎没有一个完好的标准性法律文件来调整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当前,调整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法律根据主要有:1、《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本法执行”;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所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就是指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不是公务员,但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和权利,履行公务员的义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展管理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2、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但其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当没有特别规定的,那么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没有规定的,那么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目前在我国,仅有《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是调整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特别法律规定,所以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适用《劳动合同法》3、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的局部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如公立的医院、学校等,局部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当前我国事业单位中的以下工作人员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一是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二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三是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林 佩〕篇二: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应适用《劳动法》「案由」申诉人:宋某,女,系某市第四人民医院全民合同制护士被诉人:某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系某市第四人民医院长199年5月25日,申诉人宋某被被诉人以擅自旷工达五个多月之久,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的规定,对宋菜作辞退处理宋某不服,委托律师申诉,申诉认为自己并未旷工,而是尚在停薪留职期间,而且本案同一事实已由被诉人进展除名处理而被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撤销对其所作的除名处理,此次辞退纯属重复处理,应当依法撤销「调查核实情况」「分析^p 意见」本案正式以辞退劳动争议立案后,被诉人就提出其为事业单位,不能适用《劳动法》;而应适用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件处理,仲裁委员会不能立案管理本案其实,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已明文规定t;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本法执行t;,《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亦规定t;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邦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t;,本案中的申诉人是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显然是《劳动法》调整范围,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应届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当无疑问。
由于实际上申诉人于1995年9月7日已经被被诉人先行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终止,在法律上申诉人已与被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诉人已经不能再对其进展处理但此一点未被某某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及,而其裁决书对其后所作除名处理予以撤销,而且裁决已经生效,事隔8个月再对申诉人进展第三次处理——辞退,已属法律上的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的重复处分,应当认定其处分是无效的「仲裁结果」1.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合同于1995年9月7日依法解除,2.被诉人收回对申诉人作出的辞职处理决定;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3056元生活补助费; 4.本案仲裁费680元,由被诉人负担500元,申诉人负担180元「法院调解结果」《劳动法》施行后,不仅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而且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勤人员也应执行,不得违背同时,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虽然用人单位有惩戒权,但应当依法行使,不能对同一事实的同一理由重复处理、否那么将被认定无效篇三:劳动合同法-40个知识点1、《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效劳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本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2、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是否签合同,必须签劳动合同3、有效规章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
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施行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4、有效规章2: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5、劳动者应聘时的知情权: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消费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hide]6、大学应届毕业生提早签订劳动合同:[hide]劳动关系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7、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情况: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那么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下情形除外:〔1〕试用期不符合条件〔1〕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理论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1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款:单位名称、住所和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时间、地点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2、《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展了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3、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假如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14、《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效劳期 只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受训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最少效劳一定年限关于承受培训的职工签订效劳期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没有详细规定,应当理解为效劳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展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效劳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劳动者违背效劳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期尚未履行局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1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
同时,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16、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消费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17 、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无效,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18 、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19、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