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论述题.doc
6页六、论述题1.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 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3. 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答: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有:(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专属的管辖权;① 对专屑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② 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③ 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如航行和飞跃、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拿捕海盗、临检和紧迫权等;(4)为行使上述权利、沿海国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有执行法律和规章的权利;包括:① 行使其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法律、法规得以遵守所必要的措施,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② 对被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其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予以释放;③ 对违反专属经济区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协议,不得包括监禁和其他方式的体罚;④ 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况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迅速通知船旗国。
5)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4. 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答: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足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但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但它不属于国家领土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5•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P119-121答: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1)沿海国对其领海中的各种自然资源有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国对其海岸港口之间的贸易运输具有专属的航运权;(3)沿海国对其上空具有领空管辖权;(4)沿海国为保护领海中的经济利益,维护领海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有权采取立法措施制定规章制度,对违反领海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和人员有管辖权领海虽是国家领土,但它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国家须依据国际法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亦即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6. 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答: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可《责任条约》的规定;发射国应对其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国际责任这种国际责任有三种:(1)发射国应对对其空间实体对地面的损害负绝对责任发射或促使空间实体发射的国家,以及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实体的国家,均为该实体发射国,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或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2)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的发射国单独或共同负损害责任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所造成的损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射国家共同或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4)损害赔偿的要求,由受损害的国家或受损害的个人向发射国提出赔偿额应按公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以能恢复到发生前原有状态为原则7. 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答:(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① 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 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③ 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① 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② 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③ 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④ 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⑤ 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⑥ 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8•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P202-203答:外国人在广义上指一切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狭义上仅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该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外国人所在国和外国人本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共同接受的国际习惯以及所在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从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一国境内的外国人既要服从所在国的属地管辖,承受该国法律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又要服从本国(国籍国)的属人管辖,即同时处于双重管辖之下其待遇如下: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9. 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只有安理会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决定。
其职权有:(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3)安理会除上述职权外,还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注意;请增加表决程序P339—340页10. 论联合国的宗旨答:《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的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的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11. 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答: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条约的终止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变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12. 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答: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① 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② 非联合国的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③ 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① 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② 《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③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的一切国际法院可受理的“可裁判的案件”。
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