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广东养老金并轨方案(总27页).docx
27页最新广东养老金并轨方案20xx年初,广东养老金已实现并轨正式实施,以下是详细内容最新20xx年的相关政策还没出台,详情请关注第一范文网! 广东养老金并轨方案知多少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二、改革的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不含节日补贴)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0xx年10月1日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20xx年10月1日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和延长缴费)不足20xx年,且未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享受条件 本办法实施后退休,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20xx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单位和个人都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且20xx年10月1日(简称改革时)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符合国家和省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规定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其改革前在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1.本办法实施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不含节日补贴,下同),退休补贴按改革前管理权限批准的标准确定 2.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20xx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20xx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4.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待遇其它项目(标准)继续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三)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和工作年限等确定,由省统一制定视同缴费指数表视同缴费指数具体计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印发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印发 (四)关于“中人”待遇过渡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设立20xx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A:20xx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xx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岗位)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xx〕3号文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xx,20xx〕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xx年 20xx年10月1日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退休的“中人”,根据国办发〔20xx〕3号文及其他配套文件规定,相应调整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中人”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六、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七、统筹层次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从县级统筹起步,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适用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有条件的地区,单位缴费可以逐步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一、其他政策 (一)延长缴费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0xx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