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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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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石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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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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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劫罪教学,1,TEAM:,抢劫罪,!,抢劫是什么?,抢劫罪的刑罚,different,印象中的抢劫罪?,案例分析,是这样 ?,或是,还是,可能还是,关于它,目的,手段,地点:当场!,特点:,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 复杂性(既侵犯财产权,又侵犯人身权) 复行为犯,构成,(一)犯罪客体: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罪的犯罪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二)客观方面: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本罪的客观方面:1、方法行为 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其他行为概而言之,对方不敢或不能反抗的行为2、目的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Both具有当场性),(三)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年龄)本罪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75-,18-75,14-16,14,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四)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罪过(故意&过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三、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四、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为抢劫财物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方法,包括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和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致人重伤、死亡2001年5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之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军警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武警警察和公安民警,不包括一般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七、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认定“军用物资”不包括军用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刑法中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即将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Different,抢夺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找不同,抢夺罪,概念: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抢劫罪&抢夺罪,抢劫罪&抢夺罪,飞车抢夺:(1)如果行为人一下子就抢走了财物,或者未抢走财物就开车逃离,应以抢夺罪论处;(2)驾驶车辆抢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 的认定为抢劫罪(3)如果行为人抢夺财物时被害人不撒手,行为人利用机动车辆行进的力量强行拖拽,而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应认为是抢夺过程中遇反抗而转化为直接以暴力作为手段取得财物,很明显,应认定为抢劫罪4)采取飞车行抢的方式作案,但其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却已超出了抢夺罪的范畴绑架罪,概念: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绑架 目的 支柱 勒索,抢劫罪&绑架罪,抢劫罪 绑架罪强制方法 为了索取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 压制对方反抗 实行绑架行为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 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方提出要求 行为人取得财物 第三方无法反抗而交付财物或达成行为人要求的其他目的 (对象、地点、目的) 行为人取得财物或实现要求的目的,敲诈勒索罪,概念: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寻衅滋事罪,概念: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抢劫罪&寻衅滋事罪,(1)抢劫罪属于侵财类犯罪,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主要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善良社会风俗2)抢劫罪是复行为犯,即包含侵犯人身行为和得财行为案例分析,开始,End,案例,NO.1,2月13日,某公司采购员余若水住在某市银天大酒店,他为采购钢材四处奔波,然而收获甚微。

      同房住着另外两个旅客,一个自称姓方,一个自称姓田余若水和他们闲聊时提到自己四处奔波购买而一无所获的情况,方某和田某马上就表示:“我们是钢铁公司的推销员和财务科长表示愿为朋友尽力过一会,方、田又说:“现在银行已停止营业了,我们随身带的现金支票无法取出现金,现在我们俩准备去吃晚饭,你可以借些钱给我们吗?”余若水满口答应说:“没有问题,我带有三万多元现金,放在保管室提包里余认为这两个人挺够朋友,当晚请他们吃饭、喝酒,以兄弟相称在喝酒时,方、田合谋频频向余若水敬酒,不久余若水不胜酒力醉倒,方、田二人又以“关心朋友”为名,把余若水扶回房间,让他躺在床上,然后借口给余水喝,将安眠药灌入余若水口中,余若水服药后呼呼大睡,方、田二人从余若水身上搜出提包的“号牌”,到寄存处找服务员取出了余的提包,拿走余所带的现金三万元过了四、五个小时,余某慢慢醒来,一看不见了方、田二人,遂马上摸口袋找号牌,发现号牌不见了,到寄存处一问,提包已被人取走,余若水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来方、田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方、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NO.2,关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下列哪些选项的理解是正确的?A.甲为警察身着制服持仿真枪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B.乙入户盗窃被户主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则乙转化为抢劫罪,但不属于入户抢劫加重情节C.丙在公交车扒窃得手,刚下车准备离开,被害人即发现财物丢失,抓丙盘问,丙实施暴力将被害人打倒逃脱。

      丙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加重情节D.丁误以为抢劫某商店,实为商住两用,则丁仍属于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NO.3,甲在16岁生日当天因为约朋友吃饭没钱,而抢夺乙女财物1000元后被路人丙女发现后试图抓住甲,甲将乙、丙儿女打伤后逃跑后鉴定,轻伤,丙轻微伤 试问对甲的行为怎么处理?,NO.4,.某天,张某(19岁)对王某(18岁)和李某(17岁)说有一个富商住在县城的某个旅馆中,可以从富商那里弄些钱来花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犹豫,怕被抓到张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没问题,随后二人也表示赞同,并在张某的带领下“踩点”,察看路线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馆房间外望风,张某、王某二人顺着窗户爬进了富商的房间,将躺在床上睡觉的富商捆绑起来并持刀威胁其不许出声,随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间的各个角落,但是二人没有发现钱和任何值钱的财物张某认为一定是富商将钱财全部藏了起来,但因担心在旅馆房间中逗留时间过长可能会被发现,随即将富商带到了附近闲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点,张某等三人才发现绑的这个人不是富商,而是暂住旅馆的外地打工人员,的确已经身无分文,便将其放回 【问题】 1.张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2.张某等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未遂还是中止? 3.张某等三人各应负何种刑事责任?,THANKS,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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