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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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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t****50
  • 文档编号:35200397
  • 上传时间: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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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一)申请书; (二)从业律师的名单、简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 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五)资金证明(拟设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以发起人为存款 人的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 ; (六)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租赁或购买合同复印件) ; (七)呈报材料目录; (八)最近的人事档案挂靠证明; (九)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十一)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广东省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登记表》(见附表1)、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见附表2)、《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 (见附表3)、《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见附表4)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 政服务大厅西厅26 号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 (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程序(具体跑一次司法局就清楚了,顺便带回要填报的材 料) 1、首先进行名称检索登记;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请在提交网上申请表后3 日内,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 料交至主管司法局,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审批核准。

      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的, 本系统将不保留网上申请信息 3、对于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 五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查意见书,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上级 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4、申请人收到批准设立的通知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持批准通知书到市司法部 门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并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登录律师事务所登录 后,可以开业 广东**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 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条 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业务,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本所的名称 中文:广东**律师事务所 英文:GuangDong ******** Law Firm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 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 第五条 本所的住所为:************ 第三章 宗旨 第六条 本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 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本着团结、 协作、开拓、 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本所是设立人独立出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 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 本所 系 由 执 业 律 师 周 丽 萍 独 立 设 立 周 丽 萍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 第九条 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后成立 第五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条 本所的设立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立人独立出资, 一次性缴足 第六章 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十一条 本所设立人是本所的负责人, 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二条 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本所的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对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 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 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五)代表本所与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 违规行为的管理责任;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章 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十三条 律师大会为本所的民主议事机构,由本所全体律师参 加。

      第十四条 本所作出以下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讨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 重大开支事项; (四)决定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五)修改本所章程; (六)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七)其他重要事项 (注:以上事项各所自行约定) 第八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并为 其办理失业、养老、医 疗等社会保险聘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所律师的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参加本所的律师大会,参与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 规章、行 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所律师的义务: (一)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维护本所声誉; (四)承担因过错给本所和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依法纳税;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法律、法规、 规章、行 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九章 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所以及本所的执业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 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收案制 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疑 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统 一收费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人 员管理制度、执业过错责任 追究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 本所服务收费执行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由本所 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 托合同,统 一收取费用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 财务管理制度和本所规章; (三)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 则记账; (四)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税务部门监督、 审计; (五)依法纳税;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本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和 实行合理的分配 制度及激励机制。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发放实行*********制 (如:提 成制、固定工 资加奖金制等) 第二十四条 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在支付成本、提成、工资,缴 纳税收,弥 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之后,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 润可分配利润归设立人支配 第二十五条 本所设立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 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章 解散事由、程序及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 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设立人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 报 刊上向社会公告在 15 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 算,依法处 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清理本所的 财产,编制财 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未了结的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三十条 本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本所成员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法定 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 设立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设立人对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受理新的业务未办结的 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 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 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清算报告,由设立人签名并盖章在十五日内, 向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 可证及其它有关材料,由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连 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 办理注销手续 本所被注销后,本所业务档案、财务账簿、印章的移管、 处置,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设立人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要听取聘用 律师的意见,并 报原审核机关批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司法局做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 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 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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