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芯片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案【参考】.docx
41页泓域/芯片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案芯片公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案xxx投资管理公司目录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 3二、 监事会制度 5三、 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 7四、 股东机构股东概述 10五、 产业环境分析 19六、 芯片:大算力智能驾驶芯片规模化装车 21七、 必要性分析 22八、 项目简介 23九、 公司基本情况 27十、 项目风险分析 29十一、 项目风险对策 31十二、 发展规划分析 33十三、 人力资源配置 39劳动定员一览表 40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设立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必设机关在决定监事人数时,一般应考虑到设立监事会的目的在于牵制、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如果监事会的人数众多,力量强大,当然有助于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监督,但监督成本则会过高,从而危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如果监事会的成员太少,力量太弱,则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易使监事会的设置流于形式,毫无意义因此,监事会的组成;既应充分考虑设立监事会的目的,也应注意公司的运营成本《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的成员组成,因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所以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任期的长短,应服从于监事功能的发挥因监事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所以监事的任期应较董事的任期稍长些,以利于监事监督董事会的换届但其任期也不宜过长,以不得少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宜监事每届的任期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可由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通过做出决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记录是监事会实施监督的重要档案资料,也是确认监事在监事会上履行监事义务的重要依据另外,当监事违反监督义务而承担责任时,它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因此,《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会议记录是非常必要的二、 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是根据权力制衡原则由股东选举监事组成专门监督机关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制度在公司组织中,公司股东在通过股东机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同时,要通过董事会(及经理)代表自己对公司活动进行管理和指挥,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股东与董事(及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为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意志差异,促使董事及经理从股东、公司利益出发履行好职责,必须设计一种体现对董事、经理进行监督的制度股东不但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还享有对管理者进行监督的权利在现代公司,特别是规模大、股东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这种监督权不可能完全由股东机构直接行使,股东机构的非常设机关性质也使其难以对董事会及经理的行为进行日常性监督,因而设置专门的监事会来代表股东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设立监事会就成了既符合权力制衡要求又符合效率原则的选择。
监事会作为股东机构产生的专门机构是股东意志的直接体现通过行使监督职能,形成对经营者的直接约束,不断矫正经营者可能出现的偏离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是由股东机构(和职工)选举产生并向股东机构负责,代表股东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关一般情况下,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股东机构负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监督权力其监督具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监事会具有完全独立性监事会一经股东机构授权,就完全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低监事二是监事个人行使监督职权具有平等性所有监事对公司的业务和账册均有平等的无差别的监督权2)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主要监督对象在监督过程中,随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纠正违反公司章程的越权行为为了完成其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必须列席董事会会议,以便及时了解决策情况,同时对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监事会向股东机构报告监督情况,为股东机构行使重大决策权提供必要的信息3)监事会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
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四点:①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规行为在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过程中违反了法律、公司章程以及经营范围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②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④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下提议召开股东会议三、 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对于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进而言之,国有企业集中了国家的意志和国家的经济资源,它既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推动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力量,在吸纳就业、实现国家富强、维护社会稳定、缩小贫富差距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领导核心,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新时代党的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一)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把加强党的建设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包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基于以上要求,为了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国有企业的党组织必须要起到以下三点重要作用1、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①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实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形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②建立健全党建工作的责任制,强化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企业党组织对群众工作的领导3确保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法定地位,以发挥党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领导核心作用④使企业党组织融入企业的组织体系中,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坚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2、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①根据企业改革发展需要,明确选人用人的标准和程序,创新选人用人的方式。
②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承担党组织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管理监督中的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③实施对企业领导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④不断完善企业家队伍建设,发挥企业家的独特作用3、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①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持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主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使其与企业考核等挂钩,实行“一案双查”,③推动国有企业纪律检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④对企业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构筑企业领导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二)股东会职权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行使方式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其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狙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立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 股东机构股东概述(一)股东的含义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据此而拥有所有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据此而享有所有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二)股东的分类和构成(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除发起人外,任何在公司设立时或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同一般股东相比,发起人股东在义务、责任承担及资格限制上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1)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除了要承担办理公司设立事务的义务外,还要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应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为加大发起人责任,防止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损害公司、股东和第三方利益,《公司法》对发起人转让股份的行为作了限制,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发起人要对公司设立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因而其资格限制要严于一般股东①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3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既包括自然人股东,也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出资组建公司或继受取得出资、股份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也可以通过出资设立公司或继受取得其他公司的出资、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在我国,可以成为法人股东的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和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过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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