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私法学说派别[1].pdf
3页1 派别作者国家内容评价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意大利(1)把当时的法律冲突概括为两大类:罗马法与城市国家法则之间的冲突,即依城市国家的法则处理(2)简单将各城市国家的法则分为人法和物法,分别具有域内、 域外效力 认罚解决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身份关系;物法解决物的问题无法具有域内效力,属地的,解决物权问题、人的行为方式1)适应了意大利经济交往的需要,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具有开创性, 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的核心问题2) 以法则本分的标准进行分类,将法分为人法和物法, 是机械的划分,意义不确定, 标准不明确, 范围不固定杜摩兰法国(1)吸收了巴托鲁斯的学说,将法则分为人法和物法,认为应该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2)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a 双方当事人在契约关系中明示选择的法律,法官应该优先适用,b 若当事人无明确选择契约关系适用法律,则法官按签订合同时将要履行合同等将要表示出来的行为推定当事人默示的法律优先适用,c 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只能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1)是新兴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在国际私法上的反映,符合新兴资产阶级要求, 代表商人利益和要求,有利于促进法律统一。
2)是处理涉外关系的重要理论之一,至今被世界各国采纳达让特莱法国(1)主张法律应以属地主义为原则,反对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以及介于人法和物法之间的混合法(2)要求扩大物法适用范围,缩小人法的适用范围(1) 是典型的封建属地主义学说,反映了当时封建势力的要求,企图为此闭关自守的状态, 不利于国际贸易往来,阻碍资本主义在法国的发展(2)属地学说对后来的学者影响很大胡伯荷兰胡伯三原则:国际礼让说(1)一国法律只适用于该国领域,并且适用于该领域内的全体国民(2)凡居住在一国境内的人,无论他是经常居住还是暂时居住,都属于他的臣民(3)在他国领域内有效适用的法律,在内国领域内同样可以根据礼让原则准予适用,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的主权及臣民的利益1)将国家主权思想导入学说,将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提到新的高度,考虑到国家利益(2)相对达让特莱的属地原则是一种发展, 强调了国家主权, 认为一个国家没有适用外国法的义务(3)指明了适用外国法是国家主权自身的需要(4)从胡伯开始真正起步研究涉外法律,代表新兴资产阶级要求,有利于保护荷兰主权和经济发展,对以后的发展影响很大,尤其是礼让原则被英美学者所继承。
属斯(1)每个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司法管辖权, 因而每国的法律直接对位于其领域内的财产, 所有居住在其领域内的居民以及所在其领(1)将国际礼让表述为内国法的规定,否定了国际礼让是国际习惯强加给主权国的说法2 既得权说戴西英国(1)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时,首先应该确定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在有管辖权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法律适用问题(2)凡是依外国法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事实,只要不与英国法的规定和英国的公共政策、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一般都应该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3)方式依照其他文明国家的法律所有效取得的权力,一般都应当为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只有在这个权力与英国成文法相抵触的例外4)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确定其债权的法律, 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效(1)是在胡伯第三原则,斯托雷学说基础上抛弃国家礼让思想,继承主权观念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可进可退理论(2)打尊重他国法律所有效取得的权利的法律旗帜, 表面上看很公平, 实际上是让其他国家尊重依英国法而取得的权利 因为英国是最大的殖民国家3)英国还可采用种种理论拒绝适用外国法(4)客观上有进步性,保护了既地学说托雷美国域内缔结的契约和所为的行为都具有约束力和效力(2)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能够约束其境外的人和物。
3)外国法在内国是否适用,应根据内国法的规定决定,若无规定,则法院在不危及本国主权及利益的限度内适用外国法,这样做主要是国际礼让而非法律义务,目的是方便民事交往(2)为了有利于国家间的贸易往来, 斯托雷主张只要外国法与内国法不抵触,则推定外国法被内国法所默认,产生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萌芽(3)斯托雷采用的研究方法是把自己的属地学说建立在分析美国州际法律冲突的判例基础之上,创立了判例分析法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德国(1)提出了“本座”是指法律关系所指的空间或地域,或简称法域(2)他认为国际私法应研究法律关系存在的空间问题,国际法律共同体,各国间存在的相互依赖关系(3)他将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五个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本座(4)对违反内国强制性法的外国法,不能适用本座法(5)内国不承认外国的法律制度,不在内国发生法律效力(1)平等适用外国法、内国法的思想有创新改革的历史进步(2)该学说本身受历史唯心主义支配有缺陷: 不能正确解释使用外国法的原因, 创立“本座” 这种拟制说法, 有自然法的味道, 不能解释其来源3)他认为应平等适用外国法,忽略了当外国法适用违反内国公序良俗时,应排除适用的现象。
国籍主义学说孟西尼意大利(1)国籍原则,认为国籍、国家主权、当事人构成适用法律的基础,国籍是最重要的因素,以国籍为纽带联系法律适用问题2)公共秩序原则,或称属地法原则,主权原则,若外国法的适用违反内国的公法或公共秩序,有碍内国主权的行使,这应当改为内国法;即使适用外国法也是基于对外国法的尊重而不是国际上的礼让3)意思自治原则,或称自由原则,主要是指在债权关系中应当适用当事人各方协商选择法律原则,这是一种例外以国籍原则为核心,主权主义、 自由原则为补充, 强调了国籍以及民族的权利,且把这两者放在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高度, 赋予了属人法新的内容, 突破了原有的框架, 有利于意大利的统一5)为了确定某种既的权力的性质,只能依据产生该权力的外国法为标准得利益,有利于维护涉外民事关系的稳定性,保证了该法律连续性,所以受到帝国主义国家重视本地法学说库克美国(1)原则上他认为法院永远只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法,这是其出发点(2)在考虑自身社会利益及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需要可考虑外国法(3)将考虑的外国法的具体内容转化为与本国法相同或相类似的规范,称其为外国的内国规范,目的在于区别于本地法所适用的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4)所以法院实施的是本地法或依本地法所产生的权利(1)扩大了法律的属地性,将国家主权与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完全对立起来(2)对法院如何确定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他并没有解决方案,因为他根本不承认外国法(3)在批判传统既得权思想方面影响极大,有利于美国按自己需要任意对待外国法政府利益分析说柯里美国(1)主张彻底抛弃整个冲突法制度,改用分析涉外民事案件所体现的政府利益来决定案件应适用何国法律(2)做法:a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的所有国家中只有以国有政府利益或利害冲突的法律b若两国与案件都有合法利益,且其中以国为法院所属国家则使用发源地的法律c 若两国都不是法院地的国家,则法院应比较政府利益,使用政府利益较大的国家队法律。
3)真实冲突:与涉外民事案件有关的各个国家,不仅在法律规定上存在冲突,而且该案件所体现的政府利益也存在冲突虚假冲突:表面上有冲突实际上没有政府利益冲突1)对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进行了严厉批判, 动摇了其基础, 尤其提出了分析真假冲突理论,揭示了冲突本质(2)突破了传统理论局限性,赋予了法律选择方法的灵活性,丰富了国际私法理论(3)但是试图否定传统规则的主张过极端,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扩大了法院地法适用范围,是强权表现最密切联系原则说里斯美国(1)在选择其中一个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2)不赞成激进派完全抛弃法律选择规范的做法,依“重力中心地” 、 “联系聚集地”等见解,通过对大量案件的整理和研究以及对各种学说的比较分析, 提出了一个指导法院审判实践的“最密切联系”的新概念(1)改变了传统的僵硬、机械的法律选择方法, 赋予了冲突规范以及大的灵活性、 适应性, 推动了现代国际司法的发展, 是英美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广泛地运用于契约、侵权、 家庭等法律关系中,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2)标志既得权的终结,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诞生,使近40 年来美国学界吵吵囔囔的混乱局面趋向稳定(3)但对如何确立最密切联系因素规定不明确, 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