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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操作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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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第***
  • 文档编号:68247244
  • 上传时间: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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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顺利有序开展,确保运营资金合规、合法及安全使用,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订本手册第二条 本手册是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必须遵照执行的基本操作规程,是规范单项担保业务流程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手册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本公司接受担保申请人的申请,为其进行投资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工程投标、以及其他融资活动提供的有偿担保服务第四条 本手册所称法人客户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公司将担保业务流程分解为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报备、实施、保后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各部门(岗位)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不同岗位授予不同的担保业务审批权限,项目评审委员会在权限内审批担保业务,报董事会决策,董事会根据业务需要在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后,对担保业务最终决策第六条 公司担保业务流程应遵循审保分离、权限制约、清晰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各部门办理担保业务应按操作流程进行评审、报批第二章 担保业务流程第八条 担保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担保业务调查(评估)→担保业务风险审查→担保评审委员会评审→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评估→董事会担保业务审批→担保业务实施、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业务后续管理→(不良资产处置)→担保责任解除第九条 风险控制部对公司的担保客户建立客户档案,并进行风险信用评级第十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并建立奖罚、绩效考核等激励机制第十一条 客户风险信用评审基本流程业务部门调查并撰写初评报告,风险控制部审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并报备董事会第十二条 公司对客户根据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第十三条 担保额度审批流程业务部门初步调查和初审后报风险控制部审查、担保评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审批后应向风险控制部和财务部备案第十四条 低风险担保业务流程低风险担保业务可由业务部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上报备低风险担保业务可由业务部门调查,风险控制部审查,担保评审委员会审批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各部门风险管理水平和低风险业务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不同的低风险担保业务品种采取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的审保分离形式。

      第十六条 担保业务原则上应按照先调查、再评级、后担保的程序进行在符合制度流程的条件下,调查、评级、担保程序可根据需要合并进行第十七条 担保额度审批时,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担保额度项下单笔担保业务可按担保额度核定流程与担保额度一并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第十八条 变更担保审批方案的流程已审批客户担保额度,需变更审批的担保方案或限制性条款的,业务部门受理并提出调查意见,风险控制部审查并起草签,会同法务审计部,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第三章 主负责人和经办负责人第十九条 担保业务实行主负责人和经办负责任人制度第二十条 办理担保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负责人经办主负责人对担保业务保前调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对调查结论负责;审查主负责人对担保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负责人对担保业务的审批负责第二十一条 主负责人界定如下: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经办主负责人,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负责人,担保评审委员会主任为审批主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席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担保业务部直接进行调查、经办的人员作为经办责任人,风险控制部担保项目具体审查人员为审查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二十四条 风控部在会同业务部门对担保业务共同调查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在共同调查中的具体经办责任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一)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同接手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担保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担保业务负责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办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担保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办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主责任人、接手经办负责人、经办主责任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负责人对接手后的担保业务经营状况负责第四章 担保业务申请与受理第二十六条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向我公司的业务部门提出担保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担保品种、金额、期限、用途、反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第二十七条 担保业务申请的受理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对其担保的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公司资金规模等情况,由业务部受理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担保业务。

      对不同意受理的担保业务,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担保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需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担保业务的,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六)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需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财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本公司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财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八)担保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根据风险管理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十)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如需要留存复印件,应由业务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担保的客户,本公司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第二十九条 业务部门对客户填制的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相应资质的业务经理进行担保业务调查新客户和增量担保业务,业务部门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人员共同调查对集团客户担保或大额担保根据需要可由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第五章 担保业务调查第三十条 业务部门是担保业务的调查部门 ,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担保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一条 担保业务调查应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手段,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实地调查是指担保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实地核查、面谈、核实账务等手段获取客户有关信息;间接调查是指担保调查人员通过有效手段从客户之外的第三方(包括社会征信系统、政府有关部门、金融行业、中介机构、客户上下游企业、公开媒体等)获取客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业务部门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对客户提供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调查核实;对客户历史沿革和关联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客户信用、与公司合作关系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客户所处行业、产品市场、市场占有率、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销率、供销渠道、发展前景等非财务因素进行调查核实;对客户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等财务因素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未来可能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合理预测客户未来的现金流,对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调查分析二)具体担保业务调查固定资产贷款担保应按照有关规定重点对贷款担保项目的合法性、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技术和财务的可行性、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是否足以偿还贷款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和其他担保业务应重点对客户担保合法性手续是否齐备、担保需求是否真实合理、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购销合同是否真实、票据业务和贸易融资业务有无真实交易背景、担保人未来的现金流是否足以偿还信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三)反担保调查主要调查保证反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四)综合效益调查分析包括担保业务带来的直接受益(包括保费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等)以及通过担保业务可能带来的间接收益,以及担保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第三十三条 对按规定进行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担保由业务部门进行项目评估对情况复杂、评估技术要求高、缺乏自身评估能力的项目也可以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或行业专家进行咨询,但应由业务部门负责撰写项目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担保项目评估按照“谁调查,谁评估”和“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风险控制部认为业务部门提交的调查评估报告不能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或存在较不能满足要求的,报总经理批准,可由业务部门重新评估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已评估的,评估报告经业务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可不再进行评估第三十六条 业务部门和风险控制部建立公司内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参数,加强对系统内评估的指导,提高评估质量第三十七条 业务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的信用等级;或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资料输入担保管理系统,进行客户信用等级测评或复测,填制或打印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第三十八条 调查分析结束后,项目经理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制制式客户调查表。

      原则上所有担保业务应撰写调查报告,但对部分低风险担保业务和AA级以上(含)且已与公司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客户,可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和担保管理水平,只要求填制调查表第三十九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客户主体资格、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法人治理结构、主要股东和核心管理人员的背景、品行等情况的评价和分析;(二)客户所处行业属性、行业地位及市场占有率、生产技术和工艺、产品质量及供销渠道、经营发展战略和策略等非财务因素分析;(三)客户近年来及当期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效益、或有负债及现金流分析与预测;(四)客户在本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及担保情况、历史信用记录、合作银行担保条件、与我公司的合作关系;(五)本次申请担保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及还款来源充足性分析与评价,包括本次担保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其他外部监管规定;本次担保申请用途是否反映了客户的真实信用要求;本次担保申请是否与客户的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发展计划和生产周期等因素相一致等,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支付能力;本次担保还款来源是否充足,还款计划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与客户现金流预测相对应等;(六)本次担保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包括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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