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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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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78515794
  • 上传时间: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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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 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 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 便于护士注册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 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六条申请护士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 无精神病史;(二) 未患有甲类、乙类传染病并处于发病期;(三) 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身体残疾。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向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所 在地的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三) 申请人身份证明;(四)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三) 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四) 被处吊销护士执业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 之日止不满2年的;(五) 未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第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卫生 部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 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逾期3年提出护士执 业注册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 格的证明第■■—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 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二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自收到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 当重新申请注册:(一)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 本办法第八条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 请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 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承担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或者经医疗卫生 机构批准的支援、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 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 交下列材料:(一) 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 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 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 卫生机构应当报告原注册主管部门,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执业 注册:(一)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 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 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第十九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国人 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 本办法的规定第二■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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