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保障监察受案条件.doc
7页篇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规范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确保用人单位合法生产经营,根据《劳动法》、《行政处罚 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若干规定》,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实际,制定本程序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 为的材料;5、突发性事件二、受理举报投诉一)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 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 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1、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2、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 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 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 员应当在 7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3、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 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 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 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 主办监察员应 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 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 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三、案件调查1、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对所承 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2、案件受理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主办监察员对所承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承担主要责 任,协办监察员应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开展工作,并对案件负一定 责任;3、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根据需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调查单位应在 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制作《调查笔录》,或采取录音、录像、照相,询问用人单 位相关人员并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收集证据,调查时应听取用人单 位的陈述和申辩4、调查取证程序和要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并认真 遵守下列规定:① 在执行监察任务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 共同执法,应佩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并说明身份。
② 向用人单位讲明调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③了解 案件的起因和相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巡视劳动场所,与劳动者 交谈根据取证需要,如需调阅原始证据材料或采取证据保全的,应给用 人单位开具《证据材料留置清单》并约定退回期限或保全期限;如 提供的是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的,应要求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④现场检查和询问情况由监察员做好笔录一般询问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劳动人事负责人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当事人案件调查取证结果应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对案件事实要进行公正、全面、客观的调查,对案件涉及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取证、核 实,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要相互印证4、对重大案件或突发性时间的调查,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进行处理;5、调查取证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 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个工作日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向监察大队负责人汇报,必要 时监察大队相关人员可集体研究,确定证据是否扎实有效四、案件处理一)销案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由主办监察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 中止(终止)案件审批表》并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答 复当事人撤销立案。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2、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 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6、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5、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 2年的;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二)限期整改三)行政处理或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保障部门限期改正指令,应当改正未改正 的,由主办监察员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经监察大队机构 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批准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在 7 日内送 达相关用人单位处罚建议由主办监察员提出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审批表》,经监 察大队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 书》,在 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 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组织举行听证并做好 答辩的准备工作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 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 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该机关举行公开会议,听取当事人的评价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质证和身边予以 说明、解释和答复的行政法律制度1、组织听证的两个必备条件 一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 1000 元的; 对无违 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 10000元的; 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 30000 元的 二是被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2、听证的程序和要求 第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 日内提出 第二,行政机关应在听证 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 点第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 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 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篇二: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处理,行政处罚的力度要大于仲裁。
依据《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加收滞纳 金、责令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例如,对企业不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按规定补缴,而监察除 责令补缴外,还可以加收滞纳金又如,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企业支付劳 动报酬及相当于劳动报酬 25%的经济补偿金,而监察除责令支付劳 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责令企业按相当于劳动报酬 1 至 5 倍支付赔偿金很显然,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上,劳动行政部门的■ ^1r k-、卜 r • 、 * -rt 、 * a fe-r-t ■ ■ • t > r _kk对于有些用人单位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劳动 者合法权益,且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比如,用人单位 不参加社会保险,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恶意拖欠或克扣职工工 资的集体争议,特别是有些行业的包工头、个体老板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案件,劳动者应选择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为宜因为劳动监察机构在查处时,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外,还可责令支付劳动 者赔偿金、加收滞纳金等,较之仲裁处理更能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
另外,劳动监察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具有主动、快速的优势,有利 于及时解决问题 社会保险争议 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困难因缴费工资基数不实引发的争议中,以养 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不实的争议案件最为突出仲裁在受理这类案 件时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缴费基数的核定问题按照《社会保险稽核 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缴费工资基数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 定,因此,目前仲裁在受理这类案件时,要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发出缴费基数核定函,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才能做出裁决 实际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缴费基数后,有权直接要求企业 或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目前的做法,不仅使简单案件复杂化,增 加了仲裁的工作量,同时拖延了结案时间,增加了成本另外,某 些缴费基数不实的争议,历史背景复杂,问题十分专业,仲裁很难 决断劳动仲裁机构对裁决结果无强制执行的权力,裁决结果的履行要依 靠法院执行由于因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其仲裁处理结果往往是 裁决由企业或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保险费,而社保经办机构在 仲裁活动中又不是当事人,因此,当企业或职工不履行裁决时,人 民法院无法强制执行,难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 稽核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 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如果缴费单位仍拒不缴纳的,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如果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监察直 接受理此类案件,可以避免执行难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