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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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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第***
  • 文档编号:33657381
  • 上传时间:201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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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9--25 人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秘书 1 名按照陕教位[2012]13 号文件要求,主任聘请母体学校学术造诣高、学风严谨、作风正派的教授担任;委员三分之一来自母体学校,其它委员应由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学生工作院领导,教务处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专业带头人等专家组成;秘书由教务处处长兼任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应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专业教师 5—7 人组成第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最高决策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由主任、副主任、秘书等组成的主任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审定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审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3.审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生名单;4.研究和处理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及其它事项。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属专业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理论课程、综合教育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等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2.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争议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3.处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2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规格与目标,经审核准予毕业; 3.非英语专业、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英语专业学生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4.对于英语水平达不到第六条第 3 款要求者,可用下列条件之一进行抵充:(1)在校期间平均成绩 75 分及以上,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者(计算平均成绩时,重修、补考通过的科目一律以 60 分计算) ;(2)毕业前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科技竞赛奖(以我院确定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科技竞赛项目目录为准,并随着新增省级项目而补充) ;或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正刊(北图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被知网收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报、CSCD 源刊、CSSCI 源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

      由所在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认定(论文及专利须通过学生答辩予以认定) ;(3)毕业当年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被录取;(4)参加国际交流项目(按照《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关于国际交流项目人才培养工作的规定》 ,但不含“赴美带薪实习”项目)的学生,按交流项目培养规定完成学业,成绩合格、按时毕业者,在学士学位授予时不与英语四级成绩挂钩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学士学位条件者;2.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3.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4.毕业设计(论文)经核查有严重剽窃抄袭行为者第八条 结业生离校两年内,返校参加补考补做,成绩合格,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不补授学位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达到第六条第 1、2、3 款条件,但有第七条第 3 款之情形,且仅有一次处分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31.毕业前考取国家机关公务员、硕士研究生,成为国家选调生、西部志愿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者;2.受到处分后,各学期课程正常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在校期间平均成绩在 75分以上者;3. 毕业前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科技竞赛奖(以我院确定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科技竞赛项目目录为准,并随着新增省级项目而补充) ;或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正刊(北图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被知网收录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报、CSCD 源刊、CSSCI 源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

      由所在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核认定(论文及专利须通过学生答辩予以认定)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1.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填写《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学生除提交学位申请表外,须提交符合第九条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学院审核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2.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逐一审核申请者的原始材料,对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填报《***级***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初审) 》及《***级***专业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初审) 》 ,经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3.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所报名单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向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4.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定会,参会人数应达到总人数 2/3 以上,听取教务处的复核公示结果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学位有关问题的说明,表决通过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学生名单,参会人数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5.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6.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具有终审权;7.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教务处整理成册之后,移交学院档4案室归档,并将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申诉与复议第十一条 学生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对申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复议并审查调查核实情况,做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2012 级及以后各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三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情况,经查实并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所获得的学士学位第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附件一:5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  任:李树刚  教  授  西安科技大学副校长副主任:赵建会  副教授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院长 孙龙杰  教  授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常 务副院长成  员 李树刚 教  授  西安科技大学副校 长戴 俊  教  授  西安科技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院 长付周兴  教  授  西安科技大学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院长李朋林  教  授  西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院长王贵荣  教  授  西安科技大学教务处处长赵建会  副教授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院长 孙龙杰  教  授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常 务副院长汪 阳 讲 师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副院长翁连正  副教授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副院长汪 仁  副教授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党委书记冯爱玲  高级工程师  西安科技大学计算机学院党委书记李振富  教  授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院 长助理胥卫平  教  授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负责人姚克勤 教  授  西安科技大学人文与外国语学院龚尚夫 教  授  西安科技大学屈钧利 教  授  西安科技大学张爱明  高级工程师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教务处处长秘 书 :张 爱 明 (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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