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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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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第三章劳动法法务劳动法法务 一、劳动法的概念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1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2 2、劳动就业的有关规定、劳动就业的有关规定3 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4 4、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5 5、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6 6、劳动卫生安全制度、劳动卫生安全制度7 7、职业培训制度、职业培训制度8 8、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法务劳动合同法法务 •狭义劳动法:狭义劳动法:•我国劳动法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代表我国劳动法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1994年年7 7月月5 5日通过,日通过,自自2019201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的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它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的法律. .•广义劳动法:广义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 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总称。

      法律规范总称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1 1、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2 2、劳动管理方面的关系、劳动管理方面的关系•3 3、社会保障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障方面的关系•4 4、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5 5、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 •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1 1、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者•2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劳动法调整对象关联图劳动法调整对象关联图: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劳动关系其他关系劳动争议社保关系监督执行工会关系行政关系劳劳 动动 法法人事关系民事关系劳务关系承包关系不适用不适用《《劳动法劳动法》》调整的对象调整的对象 表现层次表现层次颁布机构颁布机构相关法律相关法律劳动法律人大、常务委员会一般法劳动法特别法劳动合同法行政法规劳动部 关于《劳动法》诺干条文的说明《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行政规章劳动社会保障局《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企业职工奖惩规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吉林省劳动合同条列条列》》《吉林省生育保险办法保险办法》》劳动法的表现形式劳动法的表现形式:第一章第一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定义劳动关系定义:劳动关系: 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一章第一章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的定义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的特征:1 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2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3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等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等4劳动者必须是劳动者必须是16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3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平等与隶属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平等与隶属4 一种有偿合同一种有偿合同 •订立合同法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众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用众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的形式•1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的工资;•3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 4、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的种类•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长期:5 5年以上年以上•中期:中期:3-53-5年年•短期:短期:2 2年以下年以下•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10年的;年的;•2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连续工作满10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10年的;年的;•3 3、连续订立、连续订立2 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1 法定条款(必备条款)法定条款(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劳动条件)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 ((7)违反劳动合同责任)违反劳动合同责任2 协商条款(可备条款)协商条款(可备条款)((1)试用期)试用期((2)服务期)服务期((3)竞业限制)竞业限制((4)违约金)违约金3 劳动法的内容 3 劳动法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一部分:1.双方的名称、法人(合法、财产、机构、独立)、身份证、办公地、住址、联系 2.订立合同的目的、原则(平等、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二部分:合同内容:1.劳动合同期① 有效期限 ② 试用期限2.工作内容①工作岗位 ②工作地点3.工作时间与休假4.报酬①性质 ②工资结构 ③试用期和转正工资(转正标准) ④发放形式 ⑤发放日期 ⑥奖金计算标准与发放办法 ⑦工资调整办法5.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①法定福利②补贴③加班④其他福利6.劳动保护①工作环境和办公用品②危害性工作③职业和安全教育7.劳动纪律①制定规章和遵守规章8.变更与解除条款9.终止与续签条款10.保密与敬业禁止11.违约与赔偿 12.争议处理13.其他①生效日②补充③附件第三部分双方签字盖章.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1 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 3个月以上不满个月以上不满1 1年的,试用期不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得超过1 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 1年以上不满年以上不满3 3年的,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试用期不得超过2 2个月;个月;3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 6个月。

      个月•2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期;•3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动合同期限不满3 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5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80%;;•6 6、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的违约金•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违反竞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持违约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持违约金 •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不一定相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间不一定相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无效•1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理劳动合同的;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理劳动合同的;•2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的;•3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1 1、劳动合同被确订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劳动合同被确订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动报酬确定;•2 2、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任或者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原则,以及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面履行劳动合同原则,以及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履行的原则际履行的原则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履行: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履行:1 1、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履行;2 2、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1 提出申请提出申请2 双方协商双方协商3 修订修订4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签字认可,(原则上报社保部门备案)注意(注意(1 1)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变更理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合同内容(客观) ((2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 4)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1 提出申请、说明理由2 收集情况、确定责任3 审批同意、办理手续4签字认可、履行责任注意(注意(1 1)解除形式:协商、单方)解除形式:协商、单方 ((2 2)解除理由:过)解除理由:过 失:试用期、违纪、失职、刑事失:试用期、违纪、失职、刑事 非过失:非工伤患病、不能胜任、客观环境非过失:非工伤患病、不能胜任、客观环境 经济性裁员:企业经营、市场环境经济性裁员:企业经营、市场环境 ((3 3)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终止可以终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终止不得终止: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 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管理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讨论通过集体合同概念:集体合同概念: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体不同:人主体不同:人= =企业企业/ /代表代表= =企业企业内容不同:个体内容不同:个体/ /群体群体作用不同:维护个体作用不同:维护个体/ /维护整体维护整体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效力不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形式不同:要式、非要式或口头形式不同:要式、非要式或口头/ /书面合同书面合同 劳动关系管理集集体体合合同同的的内内容容20192019年颁布的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第第8 8条条 规定了以下规定了以下1515项内容项内容 ((1 1)劳动报酬()劳动报酬(9 9))((2 2)工作时间()工作时间(1010))((3 3)休息休假()休息休假(1111))((4 4)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1212))((5 5)补充保险和福利()补充保险和福利(1313))((6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414)) (标准条款)(标准条款)((7 7)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1515))((8 8)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1616))((9 9)奖惩()奖惩(1717))((1010)裁员()裁员(1818))((1111)集体合同期限()集体合同期限(3838))((12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36-4136-41)) (程序条款)(程序条款)((13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办法()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办法(49-5449-54))((1414)违反集体合同责任())违反集体合同责任() (目标条款)(目标条款)((15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劳动关系管理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的履行:标准条款:个人标准条款:个人≥集体标准集体标准目标条款:按计划目标条款:按计划 劳动关系管理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 3个月内,任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签要求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签要求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会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会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合(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无法履行的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至使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至使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旅行的旅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三)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劳务派遣•1 1、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的概念•2 2、设定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设定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不少于不少于5050万元的注册资本万元的注册资本•3 3、三方主体的责、权、利、三方主体的责、权、利•4 4、劳务派遣岗位、劳务派遣岗位•5 5、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劳动关系管理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作时间不超过4 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24小时的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1 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2 2、口头协议、口头协议3 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1 1、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2 2、报酬结算不得超过、报酬结算不得超过1515天天 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基准法法务劳动基准法法务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标准工时:标准工时: 《《劳动法劳动法》》3636: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 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737: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3 3:职工每日工作:职工每日工作8 8小时,每周工作小时,每周工作4040小时小时缩短工时:缩短工时: 《《国务院工时规定国务院工时规定》》4 4: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 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矿山、井下、高温、低温、有害有毒、从事矿山、井下、高温、低温、有害有毒、特别繁重或过度特别繁重或过度 紧张紧张的劳动的职工实行每日少于的劳动的职工实行每日少于8 8小时工作。

      一般每日工作不小时工作一般每日工作不 超过超过6 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亦做相应调整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亦做相应调整 从事从事夜班工作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缩短工时的劳动者实行缩短工时, ,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日工作时间比标准工作 日时间缩短日时间缩短1 1小时小时 《《女职工保护条例女职工保护条例》》9 9:正在:正在哺乳哺乳不满不满1 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有两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有两 次哺乳时间,每次次哺乳时间,每次3030分钟,女职工在本单位外哺乳时,往返分钟,女职工在本单位外哺乳时,往返 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7 7::未成年工未成年工(已满(已满1616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818周岁),每日工作时间应少周岁),每日工作时间应少 于于8 8小时小时 《《国务院工时规定国务院工时规定》》4 4: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根据有关规定各单: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根据有关规定各单 位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位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 ,应报有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报有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综合工时:综合工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7 7:: 企业须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一定的企业须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一定的 审批手续。

      审批手续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 日、休息日轮班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企业无需日、休息日轮班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企业无需 履行履行《《劳动法劳动法》》4141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 但在劳动报酬上,法定休假日、节日轮班的应按加班处理但在劳动报酬上,法定休假日、节日轮班的应按加班处理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无论选用何种工时制度,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无论选用何种工时制度,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的工资的工资 不定工时:不定工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4 4::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高级管理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高级管理 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拿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拿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 员集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员集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 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际:弹性工作制实际:弹性工作制 休息时间休息时间间隙时间(工作日内的休息):间隙时间(工作日内的休息): 《《宪法规定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休息: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休息 和修养的设施。

      和修养的设施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工作日内的间隙时间一般不少于:工作日内的间隙时间一般不少于3030分钟,分钟, 夜班不少于夜班不少于2020分钟工作日间的休息:工作日间的休息: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工作日间的休息是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工作日间的休息是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16小时 轮班作业时不得让职工连续工作两班轮班作业时不得让职工连续工作两班常规休假:常规休假: 《《劳动法劳动法》》3838: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专项休假:专项休假: 周休日周休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 >的规定的规定》》:: 每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每周休息日为星期六和星期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统一的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和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统一的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出差人员的每周休息日可以在出差地点享用,如不能享用的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差人员的每周休息日可以在出差地点享用,如不能享用的可以从实际情况 出发给予补休出发给予补休 对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则可以给予更多的休息时间对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则可以给予更多的休息时间 法定日法定日: :《《劳动法劳动法》》4040::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 1、元旦;、元旦;2 2、春节;、春节;3 3、、 3 3、国际劳动节;、国际劳动节;4 4、国庆节;、国庆节;5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休息时间休息时间专项休假:专项休假:《《关于企业休假等相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企业休假等相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丧丧 假假:1.:1.职工申请丧假依习俗分次办理,应自丧亡之日起职工申请丧假依习俗分次办理,应自丧亡之日起2020日内请毕,不得申请补休日内请毕,不得申请补休 或换领现金。

      并且出具相关证明或换领现金并且出具相关证明 2.2.丧假期不包括例假日及国家法定假日丧假期不包括例假日及国家法定假日 3.3.给假标准:(给假标准:(1 1)父母)父母. .子女子女, ,配偶配偶, ,养父母养父母, ,继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丧亡时,给予丧假五天;继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丧亡时,给予丧假五天; ((2 2)外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父母, ,养父母养父母, ,继父母、祖父母)丧亡时,给予丧假四天;继父母、祖父母)丧亡时,给予丧假四天; ((3 3)兄弟姐妹或配偶之外祖父母丧亡时,给予丧假三天兄弟姐妹或配偶之外祖父母丧亡时,给予丧假三天 婚婚 假:假:1.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方可享有新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方可享有新婚, ,且必须出示结婚证书且必须出示结婚证书。

      2.2.婚假期包括例假日,婚假应一次休完,不得申请补休或换领现金婚假期包括例假日,婚假应一次休完,不得申请补休或换领现金 3.3.给假标准:(给假标准:(1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男性)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男性2222周岁,女性周岁,女性2020周岁,可享受婚假三天周岁,可享受婚假三天 ((2 2)按照国家规定,男性)按照国家规定,男性2525周岁初婚,女性周岁初婚,女性2323周岁初婚,为晚婚,晚婚假为十天周岁初婚,为晚婚,晚婚假为十天 ((3 3)再婚假三天再婚假三天 产产 假:假:《《劳动法劳动法》》626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企业女职工保护条例企业女职工保护条例》》 1.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员工,可享受有薪产假,薪资按国家现行规定支付。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员工,可享受有薪产假,薪资按国家现行规定支付 2.2.职工应在得知怀孕时,即通知企业行政部门同时提供医院出示的怀孕证明职工应在得知怀孕时,即通知企业行政部门同时提供医院出示的怀孕证明 3.3.产假期包括例假日及国家法定假日,不得申请补休或换领现金产假期包括例假日及国家法定假日,不得申请补休或换领现金 4.4.给假标准给假标准:(:(1 1))分娩产假分娩产假 a.a.单胎顺产,产假单胎顺产,产假9090天,其中产前天,其中产前1515天 b.b.难产者可在(难产者可在(a a)标准基础上增加)标准基础上增加1515天 c.c.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a))标准上增加标准上增加1515天。

      天 d.d.女性满女性满2424周岁初育者为晚育,在周岁初育者为晚育,在((a))标准上增加标准上增加1515天 ((2 2)流产产假)流产产假 a.a.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产假怀孕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产假3030天 b.b.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产假4545天 c.c.执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员工实施人工流产者,产假执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员工实施人工流产者,产假7 7天 ((3 3)产前检查)产前检查 a.a.怀孕怀孕168168天内,每天内,每2828天产前检查一次,每次半天。

      天产前检查一次,每次半天 b.b.怀孕怀孕168168天以上天以上252252内,每内,每1414天检查一次,每次半天天检查一次,每次半天 c.c.怀孕怀孕252252天以上,每天以上,每7 7天检查一次,每次半天天检查一次,每次半天 休息时间休息时间专项休假:专项休假:《《关于企业休假等相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企业休假等相关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陪产假陪产假: :配偶初育分娩时,可享受陪产假两天,须一次且在婴儿出生日前后一周内休配偶初育分娩时,可享受陪产假两天,须一次且在婴儿出生日前后一周内休 完,不得申请补休或换领现金且应出具相关证明完,不得申请补休或换领现金且应出具相关证明 工伤假:工伤假:1.1.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其认定和所享受的待遇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其认定和所享受的待遇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工伤证明及依据工伤证明及依据: :((1 1))应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劳动局认可的机关诊断证明;应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劳动局认可的机关诊断证明; ((2 2)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附上下班必经路)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附上下班必经路 线图及警方的车祸鉴定证明;线图及警方的车祸鉴定证明; ((3 3)职业工伤的认定按)职业工伤的认定按《《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有关规定进行鉴定为准有关规定进行鉴定为准 3 3《《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实施办法》》3131:停职留薪期不超过:停职留薪期不超过12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 况特殊的,经经区级劳动能力监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况特殊的,经经区级劳动能力监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 长不得超过长不得超过1212个月个月 年休假:年休假:《《劳动法劳动法》》4545: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探亲假:探亲假:1.1.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沪籍职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非沪籍职员 2.2.给假标准给假标准((1 1))探亲假每年度为探亲假每年度为5 5天天 ((2 2)未婚者,父母在上海生活的;或已婚者,配偶在上海生活的;则)未婚者,父母在上海生活的;或已婚者,配偶在上海生活的;则2 2 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年享受一次探亲假 ((3 3)未婚者,父母不在上海生活的;或已婚者,配偶不在上海生活)未婚者,父母不在上海生活的;或已婚者,配偶不在上海生活 的;则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

      的;则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 加班时间加班时间加班条件:加班条件: 《《劳动法劳动法》》414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时间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加班限度:加班限度: 《《劳动法劳动法》》414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 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7 7:企业须实行综:企业须实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轮班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轮班工 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企业无需履行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企业无需履行《《劳动法劳动法》》4141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条规定的延长工作 时间的手续,但在劳动报酬上时间的手续,但在劳动报酬上, ,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 ,节日轮班的应按加班处理节日轮班的应按加班处理无条件加班:无条件加班: 《《劳动法劳动法》》42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 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 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班时间加班时间禁止加班:禁止加班: 《《劳动法劳动法》》4343: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 的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劳动法》》9090: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 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班待遇:加班待遇: 《《劳动法劳动法》》4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 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 工资报酬;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 资报酬。

      资报酬 《《劳动法劳动法》》4545: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9.39.3:: 加班工资基数:月加班工资基数加班工资基数:月加班工资基数= =假期工资基数假期工资基数= =正常月出勤工资正常月出勤工资×70%×70% 工工 资资《《劳动法劳动法》》4646: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劳动法劳动法》》4747: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 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法劳动法》》4848: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劳动法》》4949: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劳动法劳动法》》5050: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劳动法》》515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 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 工资 福福 利利《《劳动法劳动法》》7070: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使劳动使劳动 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劳动法劳动法》》7171: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劳动法劳动法》》7272: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劳动法》》7373: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1.退休;退休;2.2.患病、负伤;患病、负伤;3.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4.失业;失业;5.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法劳动法》》7474: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 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 运营实施监督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 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劳动法劳动法》》7575: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

      立补充保险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劳动法劳动法》》7676: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 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通过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1. 1.施工的一般要求施工的一般要求 2.2.施工现场施工现场 3.3.脚手架、土方工程、机电设备、拆除工程、防护用品脚手架、土方工程、机电设备、拆除工程、防护用品 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 1.厂院、工作场所厂院、工作场所 2.2.机械设备机械设备 3.3.电气设备电气设备 4.4.锅炉和气瓶锅炉和气瓶劳动安全技术规章劳动安全技术规章( (安全技术安全技术) )劳动卫生技术规章劳动卫生技术规章( (卫生技术卫生技术) ) 除国务院通过的除国务院通过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还有以下专门规定:还有以下专门规定: 1.1.《《关于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关于防止沥青中毒办法》》 2. 2.《《关于防止厂矿企业矽尘危险决定关于防止厂矿企业矽尘危险决定》》——防止尘埃危险防止尘埃危险 3.3.《《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 4.4.《《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防止噪声和强光刺激 5.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通风和照明通风和照明 6.6.《《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护条例》》——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 ——个人保护用品和生产辅助设施个人保护用品和生产辅助设施 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 (管理法规管理法规) ) 《《劳动法劳动法》》52:5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劳动法》》53:53: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 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法劳动法》》54:54: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劳动法》》55:55: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法劳动法》》56:56: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 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法劳动法》》57:57: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 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五项规定:责任、措施、教育、定检、调查处理。

      五项规定:责任、措施、教育、定检、调查处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申报:即时逐级:相关申报:即时逐级:相关→→(轻)企业(轻)企业→→(重)区级(重)区级→→ (死)市级(死)市级→→(重死)国务院(重死)国务院 ——调查:伤(企调查:伤(企+ +工),死(企工),死(企+ +工工+ +区区/ /市劳、公、检)市劳、公、检) 重死(区重死(区+ +市市+ +国务院)国务院) ——处理:普通:处理:普通:9090,特别:,特别:180180天天 ——责任:调查组提出、企业处理责任:调查组提出、企业处理 失职、过错、重大过失等,调查组直接对企业责任人,行政失职、过错、重大过失等,调查组直接对企业责任人,行政→刑事刑事 职业安全卫生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劳动保护 《《劳动法劳动法》》54:54: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劳动法》》58:58: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劳动法》》59:59: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劳动法》》60:60: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劳动法》》61:6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 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劳动法》》63:6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 他劳动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劳动法》》64:6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 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劳动法》》65:65: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护条例》》 《《企业女职工保护条例企业女职工保护条例》》 劳动关系管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畴(法律效应):工伤保险的适用范畴(法律效应):《《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 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空效、人效空效、人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6464:: 本条例自本条例自20192019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 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 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的,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时效时效 劳动关系管理工伤的认定(界限界定):工伤的认定(界限界定):时间:工作时间内时间:工作时间内空间:工作区域内空间:工作区域内职务:执行职务时(不限区域)职务:执行职务时(不限区域)主观:非过错和有过失主观:非过错和有过失法定:法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 劳动关系管理工伤认定范围(法定范围):工伤认定范围(法定范围):认定工伤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141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4.患职业病的;患职业病的;      5.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151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 旧伤复发的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职工有前款第1 1项、第项、第2 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 3项情形的项情形的, ,按照本条例按照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无视工伤无视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161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 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2.醉酒导致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关系管理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程序事故申请:事故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3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日起日起30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 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 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 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4 4: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 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病之日起1 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交材料:提交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5 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并提交下列材 ((1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 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 3)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6 6: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 15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材料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7 7: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劳动关系管理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程序受理核查:受理核查: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8 8::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 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 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 况和证明材料况和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9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 实。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101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11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 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121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 .可行使下列职权可行使下列职权 1.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131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1.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2.2.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劳动关系管理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程序企业举证:企业举证: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1414: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 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 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定通知认定通知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1515: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60日内作出工伤认日内作出工伤认 定决定。

      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1616: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 本情况和诊断结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171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 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1818: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20年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1919: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2020: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劳动关系管理工伤等级监定工伤等级监定申请:申请:《《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121:职工发生工伤:职工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能力影响劳动能力,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22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32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受理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424: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监定:监定: 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525: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 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 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 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认定: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626: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 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727: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828: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 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关系管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待遇 医疗费用补贴:医疗费用补贴:《《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929::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 构急救。

      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 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等部门规定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 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3030::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 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停 止止 留留 薪:薪: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313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在 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 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323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劳动关系管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伤残待遇: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3333:残鉴为:残鉴为1-4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24个月,24个月,2=2=22个月,22个月,3=23=20个月0个月4=4=18个月18个月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1=1=90%,90%,2=2=85%,85%,3=3=80%,80%,4=4=75%。

      伤残75%伤残 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残鉴为残鉴为1-4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3434:残鉴为:残鉴为5.65.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5=16个月,16个月,6=6=14个月14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 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5=70%,70%,6=6=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 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 位支位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35:35:残鉴为残鉴为7-07-0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7=12个月,12个月,8=8=10个月10个月,9=,9=8个月,8个月,10=10=6个月;6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36:36: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关系管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死亡待遇(失踪):死亡待遇(失踪):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3737::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 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 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 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 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 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3939::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 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 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 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劳动关系管理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责任职工方:工伤保险待遇丧失:职工方:工伤保险待遇丧失: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4040: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企业方: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企业方:工伤保险责任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414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 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 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 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 待遇费用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4242: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 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 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PHR系列课程——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第一部分 基础概念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第三部分 未雨绸缪 劳动关系管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争争 议议 处处 理理第一章第一章 目前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实践中的问题第二章第二章 争议处理流程争议处理流程第三章第三章 争议调解争议调解第四章第四章 争议仲裁争议仲裁第五章第五章 争议诉讼争议诉讼 劳动关系管理第一章第一章 目前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实践中的问题1 1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涉及的风险与防范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涉及的风险与防范2 2 招聘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招聘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3 3 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 4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风险与防范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风险与防范5 5 试用期的新规定及风险防范试用期的新规定及风险防范6 6 违约金与员工培训及竞业禁止违约金与员工培训及竞业禁止7 7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8 8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8 8 法律赔偿法律赔偿 1 1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涉及的风险与防范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涉及的风险与防范法律环境:法律环境: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履行劳 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 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 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 告知劳动者。

      告知劳动者责任风险:责任风险: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 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 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争议和法律责任法务劳动争议和法律责任法务 2 2 招聘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招聘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法律环境:法律环境: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 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 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 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 收取财物收取财物责任风险:责任风险: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由劳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给予处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 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 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2 招聘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招聘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 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 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 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 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第 六十六十 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 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 2 招聘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招聘过程中的风险与防范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 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 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 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 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第 七十七十 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 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 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 3 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环境:法律环境: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 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实行同 工同酬工同酬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 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责任风险:责任风险: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 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劳 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3 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 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 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 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 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 人单位继续履行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 4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风险与防范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风险与防范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 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 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的; 2.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 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 计算 5 5 试用期的新规定及风险防范试用期的新规定及风险防范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劳动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三年以上固 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 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标准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 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 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 6 违约金与员工培训及竞业禁止(违约责任)违约金与员工培训及竞业禁止(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 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 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 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 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 关的保密事项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 者约者约 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行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行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 的人员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竞业限制的约定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 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约定由劳定由劳 动者承担违约金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 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7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关于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的关于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的1313项理由:项理由: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 (二)劳动者提前提前30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试用期内提前3 3日通知日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 7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1414项理由:项理由: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 7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的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的6 6项:项: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 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 医学观察期间的;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 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 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 以裁减人员以裁减人员 7 7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关于用人单位裁员的事项:关于用人单位裁员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情况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 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 需裁减人员的;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应当通应当通 知被裁减的人员知被裁减的人员, ,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7 7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事项: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 散的;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 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 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8 8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1818项的依据:(项的依据:(4646)) 1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838)) 2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838)) 3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838)) 4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3838)) 5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626)) 6 6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2626)) 7 7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626)) 8 8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626)) 9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2626)) 10 10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 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告知用人单位 ((3838))  11 1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636)) 12 12 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4040))  13 13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4141))      14 14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4646 15 15 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4444))  16 16 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444)) 17 17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4444))  18 1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646)) 8 8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不满 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 的的本地区上年度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按职工月平均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最高 不超过十二年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时效经济补偿时效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 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 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 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 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执行 9 9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关于用人单位承担的关于用人单位承担的19项赔偿责任:项赔偿责任: 1 1 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8181)) 2 2 自用工之日起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二倍的工资。

      ((8282)) 3 3 未按法未按法规与劳动者规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 日起向劳动者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8282)) 4 4 未按法规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按法规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 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 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8383)) 5 5 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 还劳动者本人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8484)) 6 6 以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偿责任 ((8484)) 7 7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 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8484)) 关于用人单位承担的关于用人单位承担的19项赔偿责任:项赔偿责任: 8 8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 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9 9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0 10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11 11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2 12 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 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 13 未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未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4 14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15 15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6 16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17 17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 重损害的重损害的 18 18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 19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 续履行的续履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关系管理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争争 议议 处处 理理第一章第一章 目前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实践中的问题第二章第二章 争议处理流程争议处理流程第三章第三章 争议调解争议调解第四章第四章 争议仲裁争议仲裁第五章第五章 争议诉讼争议诉讼 劳动关系管理争议解决的原则:争议解决的原则: 调解、合法、公正、及时、参与调解、合法、公正、及时、参与争议处理的流程:争议处理的流程: 提出提出 调解(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争议调解委员会) 仲裁(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仲裁委员会) 诉讼(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争议处理的原则: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裁终裁、二审终审一裁终裁、二审终审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 商解决。

      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 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和和解解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争争 议议 处处 理理第一章第一章 目前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实践中的问题第二章第二章 争议处理流程争议处理流程第三章第三章 争议调解争议调解第四章第四章 争议仲裁争议仲裁第五章第五章 争议诉讼争议诉讼 争议调解的前提:建立争议调解委员会争议调解的前提:建立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法劳动法》》8080: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法劳动法》》818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 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 部门代表担任部门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七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有职工代表(职代会)、企业代表(企业法人)、第七条规定:调解委员会有职工代表(职代会)、企业代表(企业法人)、 工会代表(工会)工会代表(工会) 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的1/31/3 第八条规定:调节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第八条规定:调节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第九条规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第九条规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 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 协商决定协商决定 争议调解的流程争议调解的流程 申请: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条例劳动争议调解条例》》规定: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在规定: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在 3030日内,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日内,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 出调解申请,并均应填写出调解申请,并均应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受理:受理:《《劳动争议调解条例劳动争议调解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书起规定: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书起4 4日内作出受理日内作出受理 调解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双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调解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双方,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 要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要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调解: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条例劳动争议调解条例》》规定:调查、核查、讨论、实施、达成、备案、规定:调查、核查、讨论、实施、达成、备案、 执行执行 履行:履行:《《劳动法劳动法》》8080: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010::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 事人申请之日起事人申请之日起3030日内结束,到期未日内结束,到期未 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111: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 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争争 议议 处处 理理第一章第一章 目前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实践中的问题第二章第二章 争议处理流程争议处理流程第三章第三章 争议调解争议调解第四章第四章 争议仲裁争议仲裁第五章第五章 争议诉讼争议诉讼 争议仲裁的前提:争议仲裁机构争议仲裁的前提:争议仲裁机构 争议仲裁委员会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010:组成:工会代表、劳动仲裁机构、:组成:工会代表、劳动仲裁机构、 政府指定经管代表且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政府指定经管代表且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 由劳动仲裁机构的负责人担任由劳动仲裁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争议仲裁办事机构争议仲裁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条例劳动争议仲裁条例》》: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 负责日常、接待、审查、受理、组织、管理、咨询负责日常、接待、审查、受理、组织、管理、咨询 请示、汇报、其他。

      请示、汇报、其他 争议仲裁庭争议仲裁庭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111:简单的:简单的1 1名,一般名,一般3 3名,名, 重大由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重大由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 《《劳动争议仲裁条例劳动争议仲裁条例》》:仲裁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仲裁员必须具备专业资格 申申 请:请: 《《劳动法劳动法》》8282: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323: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 时效的,仲裁机构应当受理时效的,仲裁机构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424:申诉书:职工和企业的名称、职位、地址、姓名:申诉书:职工和企业的名称、职位、地址、姓名受理:受理: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525: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 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 理决定理决定提交:提交: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525: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日内提交答辩书和 有关证据有关证据审理:审理: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626: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 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 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 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 ,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裁决:庭上调解:裁决:庭上调解:《《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727:先调解、后裁决:先调解、后裁决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828:调解达成,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达成,仲裁庭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节为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节为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 当事人返回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返回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开庭裁决:开庭裁决: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3030: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15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不起诉的,裁决书生效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条例》》3232: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60日内结束,经仲裁委员会日内结束,经仲裁委员会 批准可延长不得超过批准可延长不得超过3030天天履行履行: : 《《劳动法劳动法》》8383: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 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争议仲裁的流程争议仲裁的流程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争争 议议 处处 理理第一章第一章 目前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实践中的问题第二章第二章 争议处理流程争议处理流程第三章第三章 争议调解争议调解第四章第四章 争议仲裁争议仲裁第五章第五章 争议诉讼争议诉讼 争议诉讼:争议诉讼: 1 1、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日起裁决书之日起15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 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耽误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耽误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 10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期限顺延,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期限顺延, 但需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但需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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