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三).docx
4页Word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三) 第三节 工会在平安生产工作中的监督职责 《平安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ǘ越ㄉ柘钅康陌踩枋┯胫魈骞こ掏鄙杓啤⑼笔┕ぁ⑼蓖度肷褪褂媒屑喽剑岢鲆饧9せ岫陨ノ晃シ窗踩伞⒎ü妫址复右等嗽焙戏ㄈㄒ娴男形腥ㄒ缶勒?发觉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觉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准时讨论答复;发觉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平安的状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需马上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看法,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从业人员的利益,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在平安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既是平安生产方针所打算的,也是建立平安生产群防群治制度的客观需要因此,本条规定了工会在平安生产方面的监督职责 1、工会对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监督权 平安设施是指直接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安具有保障作用的设施,是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能与主体工程配套,真正发挥作用,本法第24条明确规定,生产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平安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工会有权就平安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进行监督,提出看法工会的监督贯穿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投产使用前的竣工验收阶段对不符合"三同时"要求,无论是设计阶段,还是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工会都可以向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验收单位提出看法有关单位对工会提出的看法,应当仔细讨论、处理,并将讨论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权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订正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无视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严峻如,不向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不照实告知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和防护措施,不参与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等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给平安生产带来严峻威逼工会作为从业人员的群众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这些行为,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并要求其订正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提起交涉的事项要予以处理,实行措施予以解决,并向工会作出明确的答复看法。
3、工会发觉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觉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是直接导致事故的重要缘由,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构成严峻威逼因此,工会在监督过程中,发觉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觉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停止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以及排解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建议,以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平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准时讨论工会的看法,不得推诱,并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4、工会的建议撤离权 工会发觉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平安的状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急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现场指挥人员应当马上作出处理,对确需马上组织从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的,马上组织执行;对尚不需要撤离从业人员,但需要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的,应当准时实行保证平安的措施 5、工会在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权利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平安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在这方面同样享有肯定的监督权利首先,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工会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殊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程序等等其次,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事故处理的看法,并可以在查清事故缘由,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