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标準格式编写.docx
4页企业标準格式编写 目次 i 前言 ii 1 範围 1 2 规範性引用档案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1 5 试验方法 1 6 检验规则 1 7 标誌、包装、运输、贮存 2 本标準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0《标準化工导则第1部分:标準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 2-2021《标準化工导则第2部分:标準中规範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格本标準是根据的需要,为而制定 本标準的试验方法採用了相应的国家标準的规定 本标準由公司标準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準起草单位: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準主要起草人 稽核: 批准: 本标準委託负责解释 本标準年月首次释出 1.1 本标準规定了 1.2 本标準适用于 下列档案中的条款通过本标準的引用而成为本标準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档案,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準,然而,鼓励根据本标準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档案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档案,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準 3.14.1 5.16.1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须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準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方可出厂 7.1.2 产品以每为一批次,每批按的规定抽取样品,样品应分份,一份密封备查,另一份作检验样品 7.1.3 所有产品的质量指标均为出厂检验专案 7.2 型式检验 7.2.1 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原料、配方和工艺发生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半的或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 7.2.2 型式检验专案为本标準中规定的全部专案 7.2.3 型式检验应在出产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样品应分份,一份密封贮存备查,另一份作检验样品 7.3 判定: 检验专案中,如有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按的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专案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 8.1 标誌 产品标誌应符合的规定,并标明产品标準编号及产品标準名称。
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的规定 8.3 贮存 产品的运输应符合的规定 8.4 运输 产品的贮存应符合的规定 产品在符合本标準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準规定的专案进行检测,如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