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本地区航空简化手续及安全委员会并订定其组成和权限.docx
6页设立本地区航空简化手续及安全委员会,并订定其组成和权限 第36/94/M号法令 七月十八日 澳门直升机机场之启用,以及估计在一九九五年澳门国际机场之投入使用,因两种机场均属用于国际航空运输之基础设施,故应采取有关民航安全之立法措施 因此有必要确保在执行适用于机场、直升机机场及空中导航辅助设施之安全规定方面之本地区之协调,将澳门纳入已建立之国际民航预防及互换信息之系统: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依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简化手续及安全制度) 一、澳门民用航空局(葡文缩写为AACM)主席负责建立航空运输简化手续及民航安全制度,以及制定有关计划 二、澳门民用航空局主席在行使本法规赋予之权限中,应获本地区航空简化手续及安全委员会(葡文缩写为Comiss?oTerritorialFAL/SEC)合作 三、澳门民用航空局主席得指定澳门民用航空局担当检查职务之一名技术员,辅助行使本法规所赋予之权限;该名技术员尤其负责推动、指导及监察对规定、已核准之建议及程序以及所采用之方法之遵守。
第二条(本地区航空简化手续及安全委员会) 一、本地区航空简化手续及安全委员会之权限为透过提出机场及直升机机场合理、有效之经营措施建议,以及透过提出预防危害民航之不法行为之建议,作为民航局主席在简化手续及安全方面之咨询机构 二、本地区航空简化手续及安全委员会之权限亦为在参与订定及适用简化手续及安全之规定、建议、程序之机关及实体之间作协调工作 三、本地区航空简化手续及安全委员会特定权限如下: a)研究并建议制定本地区航空运输简化手续及民航安全之有关计划; b)依据适用于澳门之国际公约及国际协议之规定,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建议之措施,研究并提出适用于机场、直升机机场及空中导航辅助部门之简化手续及安全计划、规定、建议及程序等; c)协助制定机场及直升机机场之紧急计划,以确保实施计划之机关及实体间之协作; d)提出修改现行法律规定,而该等修改必需有利于简化手续及安全; e)确保与其它国家及地区同类实体之交流,以完善及统一简化手续及安全之技术及程序; f)推动与国际民航组织间之信息、意见、通讯及报告之交换; g)参与筹备有关简化手续及安全之国际会议; h)研究并提出适用于建设、安装及重建机场及直升机机场基础设施及设备之简化手续及安全总标准,以及对呈交予委员会审议之有关项目作出意见; i)在一般权限范围内,对呈交予其之任何事宜作出意见。
第三条(委员会之组成) 一、本地区航空简化手续及安全委员会始终由下列成员组成: a)澳门民用航空局主席,由其主持委员会会议并指定民航局另一成员任秘书; b)澳门国际机场董事长; c)澳门直升机机场经营负责人; d)总督办公室一名代表; e)安全协调办公室一名代表; f)澳门治安警察厅总部一名代表; g)澳门治安警察厅移民局一名代表; h)水警稽查队总部一名代表; i)消防队总部一名代表; j)司法警察司一名代表; l)澳门卫生司一名代表; m)邮电司一名代表; n)经济司一名代表; o)旅游司一名代表; p)澳门国际机场专营公司一名代表; q)澳门港务局一名代表; r)航空交通掌握部门一名代表; s)每一住宅设于澳门之空运经营人之一名代表 二、委员会亦有一名具观看员地位之代表,代表住宅非设于澳门而在澳门经营之空运经营人 三、前两款所指之每个实体均得指定一名代表之代任人 四、如委员会认为有需要,得向主席建议委员会内应有未派驻代表之其它机关或公共或私人实体之代表,或建议与该等机关及实体合作。
第四条(委员会之运作规章) 一、委员会依据议程事项之性质,召开全体会议或有限制之会议 二、在不影响前款之规定下,委员会必需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三、会议由主席召集,决议必需获得与事宜有直接利害关系之实体之全都赞成票 四、如例外出现无法对所争论之事宜作出决议之状况,主席应交予总督打算,并提交全部出席者表决通过并签名之会议纪录 五、澳门民用航空局确保委员会内部运作规章之制定,及其运作及文书处理 第五条(在委员会范畴内所制定之计划) 为本法规之效力,所提及之安全、紧急及行动计划之内容如下: a)安全计划:旨在确保机场及直升机机场之安全并规范其运作,构成为保障乘客、空勤组成员、工作人员、航空器、货物、设施及设备之安全而制定之规定、建议及程序之适用手段; b)紧急计划:订立协调本地区机场及直升机机场之保安机关、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之响应之程序,而该等程序有助于解决特定之紧急状况,尤其是航空器紧急状况、破坏活动、偏离航及/或挟持人质、危急货物事故、火灾及自然灾难,以及其它状况; c)行动计划:为降低特定威逼或在详细状况下采取行动,为保安部队或保安部门制定应执行之任务,以及为其制定协调措施,指挥及监督一系列活动。
第六条(制定计划之责任) 一、机场及直升机机场安全计划由组成本地区航空简化手续及安全委员会且由主席指定之实体制定,并应交由总督认可 二、机场及直升机机场之紧急计划由本地区航空简化手续及安全委员会在本法规第三条第一款a项至l项所指成员之有限制会议上制定并通过 三、行动计划,应安全协调办公室代表之具约束力之建议,由本地区航空简化手续及安全委员会主席指定之实体制定并通过 第七条(安全设备) 由本地区航空简化手续及安全委员会主席在考虑其它成员意见后,确定民航安全所需之特定设备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 澳门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