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权责清单.doc
94页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项目子项1行政许可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 设立技工学校 由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1项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3.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2行政许可设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2009年主席令第18号修订)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部门规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规范性文件】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第十条(二) 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宁人劳(培)字〔1994〕3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3.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行政许可职业培训机构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以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为主的民办办学机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3.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的;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的;5.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的;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9.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违法收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1.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人力资源社会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办学项目)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部门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筹建设立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