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火宣传课件(10-12).ppt
43页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 一般规定10.2 采暖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1.2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10.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0℃10.2.2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10.2.6 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2 对于其它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10.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与其它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2 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0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10.3.11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它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2 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1 穿越防火分区处;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 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 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3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4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2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3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4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5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的有关规定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6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3.17 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3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11 电 气,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11 电 气,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11 电 气,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11.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11 电 气,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11 电 气,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11 电 气,11.2.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1.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11 电 气,11.2.7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11 电 气,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 电 气,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11 电 气,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11 电 气,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 电 气,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11 电 气,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11 电 气,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