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政策讲解(流转税政策).ppt
33页2018/12/23,1,第三篇 税务篇,第五章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第一节 最新流转税政策解读,2,2018/12/23,解读文件:《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应当按本通知和《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注: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 (二)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一、营改增政策解读,3,2018/12/23,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 1.因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提供或接受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都需要划分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范围提供方因销项税额或接受方因进项税额均直接影响自身税负水平以及产生税务风险 2.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采用列举法或者排除法确定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范围,可关注以下问题: (1)基础电信服务范围关键词“提供语音通话服,一、营改增政策解读,4,2018/12/23,务”和“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 。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和互联网语音服务等其他语音通话服务都属于基础电信服务;关注“出租或者出售”的对象,如“出租或者出售”对象属于无实体的“无形”网络元素,应属于基础电信服务; 如“出租或者出售”对象属于实体设备“网络元素”,应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出售货物 (2)增值电信服务范围较基础电信服务范围更宽, 在实务中采用排除法,除了基础电信服务其他都为增值电信服务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和降低,一、营改增政策解读,5,2018/12/23,税负的角度,对于提供一些范围比较模棱两可的电信业服务,企业应尽可能把一些业务都放到增值电信服务范围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如电信设备的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 1.提供既有基础电信服务又有增值电信服务的套餐,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营改增政策解读,6,2018/12/23,如:某资费套餐=话音套餐+流量套餐+数据业务套餐 上述资费套餐,话音套餐属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11%),“流量套餐+数据业务套餐”属于增值电信服务(6%),就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关键问题是如何拆分其销售额 营改增前,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该有套餐拆分规则 ,从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及结算征纳双方的成本来说,应该沿用现有套餐拆分规则,但,一、营改增政策解读,7,2018/12/23,是考虑营改增后,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及税种的变化,企业应该和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2.其他类似月租费等杂费没有对应到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收入也应该分别核算如月保底、月租费、沉淀资金、滞纳金和违约金等,根据财税〔2013〕10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是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但是没有对应具体的服务项目,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类似月保底、月租费、滞纳金和违约金等费,一、营改增政策解读,8,2018/12/23,用,是在提供电信服务同时收取,可以按上述资费套餐销售额拆分方法计算 类似停机保号等费用,收取该类费用没有提供“电信服务”,无法按资费套餐销售额拆分方法计算,考虑收取费用的实质,从应税服务范围上看,不属于基础电信服务,属于提供增值电信服务,应按增值电信服务的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一、营改增政策解读,9,2018/12/23,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与实务操作: 1.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确定有两种可能: (1)根据税法原则规定,可按各自公允价值标准分配电信业服务和货物的销售,即: “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的销售额=总销售额×(货物公允价值÷电信业服务公允价值) (2)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的方法,“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一、营改增政策解读,10,2018/12/23,终端等货物”的销售额可以按“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即成本价确定 对比两种方法,考虑到货物公允价值等于其成本价,一般情况下总销售额低于总公允价值,从企业的税负角度来说,第一种方法更合适,但是从企业的实务操作角度来说,第二种方法更简单 2.如何开具发票? 应按确认的各自销售额收入开票,即入网当期按“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的销售额,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发票,一、营改增政策解读,11,2018/12/23,电信服务预收款项开具收据,实际业务发生时按基础电信服务的销售额,开具税率11%的增值税发票,按增值电信服务的销售额,开具税率6%的增值税发票。
3.需提醒的是,“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中的第8种情形(无偿捐赠),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详见教材[例5-1]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一、营改增政策解读,12,2018/12/23,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需关注免征增值税的适用条件:只要提供电信业服务的接受对象是境外单位,无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提供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只有提供电信业服务的接受对象是境外单位才能免征增值税,如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就不属于免征范围 (六)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一、营改增政策解读,13,2018/12/23,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因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也不征收增值税 因提供电信业服务存在税率差,在不影响消费者获赠的“额度”,从降低企业税负角度上,企业可以积分兑换形式多赠送基础电信服务,尽量不赠送或少赠送增值电信服务 (七)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一、营改增政策解读,14,2018/12/23,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х征收率3% 需关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条件: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媒介是通过“通过卫星”和提供的服务是“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但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需综合判断是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一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就“省税”、“节税”例如:集团下属公司之间提供“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一、营改增政策解读,15,2018/12/23,通话服 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提供服务的一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接受服务的一方也不能抵扣进项税;若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提供服务方能抵扣进项税,虽开出11%或6%税率的专用发票,但是接受服务方能抵扣进项税,整体相互抵消,如以集团整体来算是否“省税”、“节税”,则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更加“省税”、“节税”一、营改增政策解读,16,2018/12/23,解读文件:《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明确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确定了预征率等。
与之相配套,国税总局发了《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营改增政策解读,17,2018/12/23,(二)《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按照《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除了对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进行细化之外,主要明确了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纳税期限、分支机构税款预缴情况如何传递等按月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х预征率,一、营改增政策解读,18,2018/12/23,解读文件:《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 为规范营改增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税总局制定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明确邮政企业的汇总纳税问题 (二)《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一、营改增政策解读,19,2018/12/23,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
(三)预征率确定问题 各省邮政企业业务量有多有少,盈利能力也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预征率的设定符合各省实际情况,《暂行办法》规定,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报务,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一、营改增政策解读,20,2018/12/23,应纳税额=(销售额+预订款)х预征率 (四)其他主要内容 除了对邮政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进行细化之外,《暂行办法》主要明确了总分机构一般纳税人认定、分支机构税款缴纳情况如何传递、总分机构纳税期限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一、营改增政策解读,21,2018/12/23,(一)文件摘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文件主要内容: 1.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解读,22,2018/12/23,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2.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文件具体调整内容见P125表5-1,,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解读,23,2018/12/23,继财税[2014]57号文件之后,国税总局发了2014年第36号公告《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具体调整内容见P126表5-2 (二)公告出台背景 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未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解读,24,2018/12/23,率的调整保持同步,形成了6%、4%、3%等多档征收率并存的现状 多档征收率并存引发了一定的质疑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财税〔2014〕57号文件将财税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