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法则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ppt
63页一、一、《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的新变化与新影响修订后的新变化与新影响二、新法下的二、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有效控制预案有效控制预案专题一:专题一:专题一:专题一:《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新变化与修订的新变化与修订的新变化与修订的新变化与新新新新影响影响影响影响•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丰富了工伤保险的征缴方式丰富了工伤保险的征缴方式•增设了增设了““亡羊补牢亡羊补牢””规则规则•确立了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确立了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减轻了单位赔付负担减轻了单位赔付负担•加重了违法的法律责任加重了违法的法律责任•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情形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情形一、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一、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n 第 第2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的企业企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社会团体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基金会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个体工商户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纳工伤保险费新条例新条例新条例新条例旧条例旧条例旧条例旧条例第第2 2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的各类企业企业、有雇工的、有雇工的个体个体工商户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二、丰富了工伤保险征缴方式二、丰富了工伤保险征缴方式 第第1010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新条例新条例新条例新条例旧条例旧条例旧条例旧条例第第1010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第3 3条条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第4 4条条 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第5 5条条 小型矿山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第6 6条条 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三、增设了三、增设了““亡羊补牢亡羊补牢””规则规则 第第6 62 2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 第第6060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付费用新条例新条例新条例新条例旧条例旧条例旧条例旧条例四、确立了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四、确立了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五、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五、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补充完善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补充完善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范围伤范围•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1 1、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构成要件对比、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构成要件对比《《试行办法试行办法》》19961996年年条例修订条例修订前前20042004年年条例条例修订后修订后20112011年年车辆因素车辆因素 机动车机动车机动车机动车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火车通行因素通行因素 道路交通道路交通无规定无规定道路交通、轨道交通、道路交通、轨道交通、水路交通等水路交通等责任因素责任因素 无本人责任或非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本人主要责任不考虑责任不考虑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时间因素时间因素 规定时间规定时间无规定无规定无规定无规定路线因素路线因素 必经路线必经路线无规定无规定无规定无规定案例案例•张某下班之后,沿着回家路线走了20分钟后拐到朋友家吃饭,1个小时后从朋友家出来,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刘某在上班途中先去吃早餐,走出小饭店后不幸遭遇机动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李某下班后顺便买菜回家,走出菜场时不幸遭遇机动车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走错路被车撞伤能否被认定工伤? •提早来上班或者迟到上班、早退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无证驾驶或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机动车事故,可否被认定为工伤?2 2、关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对比、关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对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办法19961996年年 已废止已废止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2004.1.12004.1.1新工伤保险新工伤保险条例 条例 2011.1.12011.1.1犯罪或违法犯罪或违法 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伤亡故意犯罪故意犯罪 酗酒酗酒 醉酒醉酒醉酒或吸毒醉酒或吸毒自杀或自残自杀或自残自残或者自杀自残或者自杀自杀或自残自杀或自残斗殴斗殴 蓄意违章蓄意违章六、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六、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 1、工亡补助金标准新旧对比、工亡补助金标准新旧对比修修订订前前 20042004年年修修订订后后 20112011年年工亡工亡补补助金助金标标准准4848个月至个月至6060个月个月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上一年度全国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入的2020倍倍2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级别级别修订前修订前 20042004年年 修订后修订后 20112011年年 备注备注1 1级级2424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2727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 1-41-4级各提高了级各提高了3 3个月工资个月工资2 2级级2222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2525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3 3级级2020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2323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4 4级级1818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2121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5 5级级1616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1818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5-65-6级各提高了级各提高了2 2个月工资个月工资6 6级级1414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1616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7 7级级1212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1313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7-107-10级各提高级各提高了了1 1个月工资个月工资8 8级级1010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1111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9 9级级8 8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9 9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1010级级6 6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7 7个月本人工资个月本人工资七、缩减了工伤处理程序七、缩减了工伤处理程序修订前修订前20042004年年修订后修订后 20112011年年工伤认定时限工伤认定时限一般为一般为6060日日一般为一般为6060日事实清楚、权利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义务明确的1515日日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查鉴定无规定无规定按初次鉴定时限一般为按初次鉴定时限一般为6060日,日,特殊可延长特殊可延长3030日日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前置程序不再是前置程序不再是前置程序八、减轻了企业赔付负担八、减轻了企业赔付负担序序号号赔赔付付项项目目修修订订前前 20042004年年 修修订订后后 201120111 1医医药费药费与康复与康复费费工工伤伤保保险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2 2住院伙食住院伙食补补助助费费用人用人单单位支付位支付工工伤伤保保险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3 3转转外地治外地治疗疗的交通的交通费费、食宿、食宿费费用人用人单单位支付位支付工工伤伤保保险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4 4伤伤残残辅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助器具安装配置费费工工伤伤保保险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5 5停工留薪期工停工留薪期工资资及及护护理理费费用人用人单单位支付位支付6 6经劳动经劳动能力能力鉴鉴定确定确认认的生活的生活护护理理费费工工伤伤保保险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7 7一次性一次性伤伤残残补补助金助金工工伤伤保保险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8 81-41-4级伤级伤残残职职工按月工按月领领取的取的伤伤残残津津贴贴工工伤伤保保险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9 95-65-6级伤级伤残残职职工按月工按月领领取的取的伤伤残残津津贴贴用人用人单单位支付位支付10105-105-10级级的一次性工的一次性工伤伤医医疗补疗补助金助金用人用人单单位支付位支付工工伤伤保保险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11115-105-10级级的一次性的一次性伤伤残就残就业补业补助金助金用人用人单单位支付位支付1212工亡工亡补补助金、助金、丧丧葬葬补补助金、助金、抚抚恤恤金金工工伤伤保保险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1 1、停工留薪期及其待遇、停工留薪期及其待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情程度确定,员的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一般不超过1212个月个月,期间,期间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福利待遇不变,,护理费护理费由单位承担。
由单位承担•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鉴定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员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员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伤保险待遇伤保险待遇2 2、、5-6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支付的条件伤残津贴支付的条件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伤残津贴的标准伤残津贴的标准 5 5级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7070%%/ /月月 6 6级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资××6060%%/ /月月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支付的时间伤残津贴支付的时间 劳动者离职或退休劳动者离职或退休 3 3、浙江省、浙江省5-105-10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工伤级别工伤级别 待遇标准待遇标准一次一次性伤性伤残就残就业补业补助金助金的标的标准准 5级级30个月工资个月工资 6级级25个月工资个月工资 7级级10个月工资个月工资 8级级7个月工资个月工资 9级级4个月工资个月工资 10级级2个月工资个月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时间:工伤职工离职时工伤职工离职时月工资含义月工资含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手续的,不享受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补助金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不足5 5年年的,按照每的,按照每周年递减周年递减20%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加重了违法的法律责任九、加重了违法的法律责任违法情形违法情形修订前修订前 20042004修订后修订后 20112011拒不缴纳拒不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欠缴额欠缴额1 1倍以上倍以上3 3倍以下罚款倍以下罚款骗保责任骗保责任 1 1倍以上倍以上3 3倍以下的倍以下的罚款罚款2 2倍以上倍以上5 5倍以下的罚款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协助拒不协助调查调查无责任无责任责令改正责令改正20002000元以上元以上2 2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十、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的情形十、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的情形修订前(第修订前(第4040条)条)修订后(第修订后(第4242条)条)停止享受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待遇的情形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定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定的拒绝治疗的拒绝治疗的拒绝治疗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专题二:新法下的专题二:新法下的专题二:新法下的专题二: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有效控制预案有效控制预案有效控制预案有效控制预案•工伤事故处理工伤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设计设计•社保纠纷处理社保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设计设计•加班集体诉求加班集体诉求““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设计设计•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设计设计•员工离职员工离职与留人的与留人的 ““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设计设计•核心员工跳槽与商业机密泄露核心员工跳槽与商业机密泄露““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设计设计一、工伤事故处理一、工伤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20112011年之前发生的工伤能否按照新规定执行年之前发生的工伤能否按照新规定执行•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时的处理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时的处理•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工伤风险防范与责任转嫁策略工伤风险防范与责任转嫁策略1 1、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溯及力溯及力•《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本条例施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第第6464条的法条的法律溯及力的请示》的复函律溯及力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国法秘函【20052005】】314314号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既包括按照本条,既包括按照本条例规定的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条例的规,也包括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2 2、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时的处理规则、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时的处理规则•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付后,有权向第三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社会保险法》第4242条条浙江高院浙江高院浙江高院浙江高院: : :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口径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口径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口径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的处理口径•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
工伤待遇•如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如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追偿权。
民事赔偿与工伤赔付项目对照列表民事赔偿与工伤赔付项目对照列表工工 伤伤侵侵 权权原工资福利原工资福利误工费误工费医疗费医疗费医疗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内护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生活护理理费、生活护理费费护理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交通费交通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外省市就医食宿费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费康复治疗费康复治疗费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 丧葬费丧葬费工伤工伤侵权侵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工伤工伤侵权侵权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营养费营养费一次性工伤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残就业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陪护人员住宿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费、伙食费3 3、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劳动关系解除的处理劳动关系解除的处理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 1-101-10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101-10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人员在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停工留薪期内或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用人单位人单位不得不得与其与其解除或者终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1 1--4 4级,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级,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5 5--6 6级,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级,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7 7--1010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4 4、工伤风险防范与责任转嫁方案、工伤风险防范与责任转嫁方案•及时参加工伤保险•把好员工入职审查关•积极向第三方追偿•有效利用商业保险•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创新用工形式转移风险二、社保纠纷处理二、社保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社会保险缴纳的常见误区与风险•社会保险缴纳成本控制策略•7月1日前应该做的工作1 1、社会保险缴纳十大误区与风险、社会保险缴纳十大误区与风险•员工自愿不缴社保•社保折现发给员工•员工材料提交滞后缓缴•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试用期不缴社保•外来人员、农民工,不缴社保•员工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企业报销•员工休长假,停缴社保 •拆分工资降低缴费基数•自定社保的缴费基数2 2、社保缴纳成本控制策略、社保缴纳成本控制策略•细节掌控细节掌控——社保与劳动合同社保与劳动合同——节约社保成本从点滴做节约社保成本从点滴做起起•优化薪酬优化薪酬——社保与薪酬制度社保与薪酬制度——通过薪酬结构优化降低通过薪酬结构优化降低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创新用工创新用工——社保与用工模式社保与用工模式——将工资成本转化为服务将工资成本转化为服务成本成本优化:通过薪酬结构优化降低工资总额优化:通过薪酬结构优化降低工资总额三种节三种节税方法税方法1919项非工项非工资总额资总额§通过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口径进行节税操作通过劳动统计报表制度口径进行节税操作4040种纳种纳税范围税范围§从税法中归纳出四十种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范围规定进行节税操作从税法中归纳出四十种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范围规定进行节税操作统计统计消失消失§将工资成本通过财务运作转化为各类经营管理成本将工资成本通过财务运作转化为各类经营管理成本实质实质减少减少§研究哪些收入可以不划入工资薪金所得,对工资结构进行拆分研究哪些收入可以不划入工资薪金所得,对工资结构进行拆分§分散收入法(分项、分次、均衡),费用转移法,合理转换法分散收入法(分项、分次、均衡),费用转移法,合理转换法创新:通过用工模式创新将工资成本转化为其它创新:通过用工模式创新将工资成本转化为其它创新:通过用工模式创新将工资成本转化为其它创新:通过用工模式创新将工资成本转化为其它用工模式劳动用工外 包劳务用工标准劳动用工非标准劳动用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特殊用工个 人 组 织 人才租赁借调代理雇佣劳务派遣、外包:工资成本转化服务成本劳务派遣、外包:工资成本转化服务成本服务成本服务成本工资成本工资成本劳务派遣行为为将劳动投入转劳务派遣行为为将劳动投入转变为资本投入开辟了一条通道。
变为资本投入开辟了一条通道通过劳务派遣使用劳动力,虽通过劳务派遣使用劳动力,虽然该劳动力使用并未发生根本然该劳动力使用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但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务变化,但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所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向劳动者所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就转化为了服务成本,从而可就转化为了服务成本,从而可以大大降低本单位的工资总额以大大降低本单位的工资总额3 3、、7 7月月1 1日之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日之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如何设计有说服力的报告并得以实施?如何设计有说服力的报告并得以实施? 政策:政策: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政策分析;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政策分析; 方案:方案:现行企业操作方案可行性分析;现行企业操作方案可行性分析; 节点:节点:什么时间段开始进行调整落实;什么时间段开始进行调整落实; 成本:成本:精算企业将要产生的支出成本;精算企业将要产生的支出成本; 培训:培训:给经营管理层做一次社保培训给经营管理层做一次社保培训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方案方案分析分析操作操作实务实务成本成本数据数据时间时间节点节点政策政策说明说明三、加班纠纷处理三、加班纠纷处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加班费争议的仲裁时效•加班费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加班费的计算基数5151万的加班费案(一)万的加班费案(一) 蒋某于蒋某于19951995年进入某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年进入某电力有限公司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至的期限至20092009年。
蒋某称,其在电力公司工作的年蒋某称,其在电力公司工作的1212年期间,经常年期间,经常领到公司发放的加班费,但是节假日、双休日以及日常延时工作领到公司发放的加班费,但是节假日、双休日以及日常延时工作的加班费公司都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他表示,按照自己的加班费公司都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他表示,按照自己1212年的总工资收入和加班时间计算,应当支付其节假日和双休日加年的总工资收入和加班时间计算,应当支付其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费班费41.2341.23万余元,工作日延时加班费万余元,工作日延时加班费1010万元蒋某向法院提供万元蒋某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自己制作的收入表及存折,但是他无法提供自己了一份自己制作的收入表及存折,但是他无法提供自己1212年的考年的考勤记录勤记录 蒋某要求公司提供其蒋某要求公司提供其1212年来的考勤记录,以证实其加年来的考勤记录,以证实其加班时间,但是该公司代理人称公司只保留一年的考勤记录,其余班时间,但是该公司代理人称公司只保留一年的考勤记录,其余的已经不存在的已经不存在5151万加班费案(二)万加班费案(二) 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 双方也存在争议,公司方提交了蒋某近双方也存在争议,公司方提交了蒋某近两年的工资表。
蒋某的工资有记录:其工资每月分两次发放,一两年的工资表蒋某的工资有记录:其工资每月分两次发放,一次发放的是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加各项补贴,另外一次计发的则次发放的是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加各项补贴,另外一次计发的则是考核工资是考核工资0909年年1 1至至7 7月,蒋某每月的两项工资收入之和约月,蒋某每月的两项工资收入之和约40004000元,元,2007-20082007-2008年间则在年间则在60006000元左右以元左右以0909年年5 5月为例,蒋某的基月为例,蒋某的基本工资本工资18341834元,考核工资元,考核工资14761476元,应发工资为元,应发工资为40004000多元,周六日多元,周六日加班加班4 4天,节日加班天,节日加班1 1天,公司向其发放了天,公司向其发放了528528元加班费蒋称这一元加班费蒋称这一数额远远不够,应发数额远远不够,应发20002000多元对此,电力公司表示,加班费应多元对此,电力公司表示,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发放,即按照蒋某今年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发放,即按照蒋某今年的18341834元基本工资计算元基本工资计算蒋某则称,应以应付工资为依据,并指公司还曾以现金形式发放蒋某则称,应以应付工资为依据,并指公司还曾以现金形式发放奖金,遭到公司方否认。
奖金,遭到公司方否认该案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该案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 加班费能否往前追讨加班费能否往前追讨12年?年?•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计算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计算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 1 1、加班费争议的仲裁时效、加班费争议的仲裁时效一般仲裁一般仲裁 时效时效 特殊仲裁特殊仲裁时效时效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不受1 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时效期间为1 1年年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第2727条条n 第第1313条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期间为2 2年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 1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试行) 》》2 2、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 6条: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法解释(三)第最高法解释(三)第9 9条: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浙江省高院意见第浙江省高院意见第3030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用人单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浙江省高院意见第浙江省高院意见第3131条: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有无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有无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发生争议的,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认定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已支付的工资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认定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 (一)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计件工资有劳动定额且定额明显不合理的二)计件工资有劳动定额且定额明显不合理的3 3、浙江省仲裁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口径、浙江省仲裁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口径•38.38.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为基为基数。
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约定的工资为基数;为基数; (2)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为基数; (3)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实得工资的70%70%为基数•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为计发基数4 4、合法有效控制加班费的方案、合法有效控制加班费的方案•运用工时制度,控制加班时间运用工时制度,控制加班时间•科学设计工资结构,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科学设计工资结构,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规范调休制度,节约加班费支出规范调休制度,节约加班费支出•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制约考勤记录的证据作用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制约考勤记录的证据作用•设计完善的工资单,分清工资与加班工资设计完善的工资单,分清工资与加班工资 •保管考勤和工资记录,避免举证不能的风险保管考勤和工资记录,避免举证不能的风险四、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纠纷四、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纠纷““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未签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未签合同额外支付1倍工资的性质•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双倍工资计算基础的确定•避免双倍工资纠纷的方案451 1、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责任示意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责任示意图一个月一年 两倍工资两倍工资视为成立视为成立无固定期无固定期合同合同合法合法补签合同补签合同补签合同补签合同浙江省仲裁意见浙江省仲裁意见::35.35.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超过一个月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二条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二倍工资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应予支持。
2 2、双倍工资的性质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双倍工资的性质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一般仲裁一般仲裁 时效时效 特殊仲裁特殊仲裁时效时效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者申请仲裁不受不受1 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时效期间为1 1年年仲裁时效期间从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第27条3 3、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38.38.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为基为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约定的工资为基数;为基数; (2)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为基数; (3)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实得工资的70%70%为基数。
为基数•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为计发基数4 4、避免双倍工资纠纷的方案、避免双倍工资纠纷的方案•严格执行用工即签书面合同严格执行用工即签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签订遵循限时签、当面签原则劳动合同签订遵循限时签、当面签原则•建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审查机制建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审查机制•避免代签劳动合同的情形避免代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审核比对劳动者的签字情况审核比对劳动者的签字情况•建立劳动合同保管不善的补救机制建立劳动合同保管不善的补救机制◆ ◆ 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招聘的相关法规政策招聘的相关法规政策未成年就业招聘港澳台及外籍员工 照顾特殊 就业群体《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法》第15条 《劳动法》第13条《残疾人保障法》第4章《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3条 《兵役法》第56条《就业促进法》第17、20、27至31条《台湾、香港和澳门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政策法律政策法律◆ ◆ 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1 1 1 1、试用期的误区、试用期的误区、试用期的误区、试用期的误区序号序号存在误区存在误区 可能导致的风险可能导致的风险 正确做法正确做法 1 1试用期过后再签订合同试用期过后再签订合同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签订合同签订合同 2 2试用期的期限随意约定试用期的期限随意约定超期要支付赔偿金超期要支付赔偿金 依法设定依法设定 3 3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视为放弃试用期视为放弃试用期试用期在合同内试用期在合同内 4 4试用期可以不上社保试用期可以不上社保工伤赔付风险工伤赔付风险缴纳社保缴纳社保 5 5试用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试用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补足差额支付赔偿金补足差额支付赔偿金合法合理确定工资合法合理确定工资 6 6试用期不符合条件可再延长试用期不符合条件可再延长视为试用期已过视为试用期已过及时辞退及时辞退 7 7续签合同可以再约定试用期续签合同可以再约定试用期无效无效采取变通做法采取变通做法 8 8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双倍补偿或恢复关系双倍补偿或恢复关系依据录用条件解聘依据录用条件解聘◆ ◆ 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2 2 2 2、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的种类/ /期限期限试用期间试用期间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不得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不得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期限不满不满3 3个月的个月的不得约定不得约定3 3个月以上不满个月以上不满1 1年的年的1 1个月个月以内以内1 1年以上不满年以上不满3 3年的年的2 2个月个月以内以内3年以上3年以上的的6 6个月个月以内以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6 6个月个月以内以内思考:如何替代试用期?--用工模式的改变与第三方培训导入◆ ◆ 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3 3、试用期的工资标准、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80%%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或者试用期工资的双重保底政策试用期工资的双重保底政策◆ ◆ 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4 4 4 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劳动者 有权提前有权提前3 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不符合录用条件件以及具备以及具备过错性解除(第过错性解除(第3939条)条)和和非过错性解除(第非过错性解除(第4040条)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者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思考: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企业要做哪些工作?思考: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企业要做哪些工作?◆ ◆ 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1 1 1 1、薪资结构化、薪资结构化、薪资结构化、薪资结构化一、基本工资(市场通道)一、基本工资(市场通道) 30-50% 30-50%1 1、劳动合同内的签约工资数额、劳动合同内的签约工资数额2 2、出勤工资计算基数标准、出勤工资计算基数标准3 3、未来工资条例中与、未来工资条例中与CPICPI调整上浮的工资基数调整上浮的工资基数二、岗位工资(岗位通道)二、岗位工资(岗位通道) 10-30% 10-30%1 1、易岗易薪的调整基数、易岗易薪的调整基数2 2、不适用于销售业务提成类人员、不适用于销售业务提成类人员三、风纪工资(素质通道)三、风纪工资(素质通道) 10-20% 10-20%1 1、考勤管理的控制、考勤管理的控制2 2、假期、休假的控制、假期、休假的控制3 3、员工作风、纪律的约束,替代违纪罚款、员工作风、纪律的约束,替代违纪罚款四、绩效工资(绩效通道)四、绩效工资(绩效通道) 10-40% 10-40%1 1、员工激励机制的调控、员工激励机制的调控2 2、员工业绩提成的给予、员工业绩提成的给予3 3、绩效类加薪、奖金,股权期权、分红等、绩效类加薪、奖金,股权期权、分红等五、福利工资(福利通道)五、福利工资(福利通道) 10-20% 10-20%1 1、通讯、交通、培训补贴等费用的报销、通讯、交通、培训补贴等费用的报销2 2、各项可进行个人所得税调节的福利给付、各项可进行个人所得税调节的福利给付2 2 2 2、薪资报酬与出勤的对价、薪资报酬与出勤的对价、薪资报酬与出勤的对价、薪资报酬与出勤的对价离职离职也得也得§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况下的经济补偿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种情况下的经济补偿不做不做也得也得§婚、丧、产、探亲、年假、婚、丧、产、探亲、年假、陪产陪产假、节育假、工伤假假、节育假、工伤假少做少做少得少得§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产前假、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停工停工多做多做多得多得§不同用工不同用工形式形式与不同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值班与不同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值班理解政策、掌握公式、优化制度、精确计薪◆ ◆ 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第第第第39393939条解除条件分解条解除条件分解条解除条件分解条解除条件分解类型类型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关键关键程序程序限制限制成本成本试用期内试用期内 1 1、在试用期内、在试用期内2 2、不符合、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录用条件的明确录用条件的明确1 1、通、通知本人知本人2 2、通、通知工会知工会无无不需要不需要支付经支付经济补偿济补偿金金严重违纪严重违纪 1 1、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合法有效2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违纪的界定严重违纪的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 1 1、、严重失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营私舞弊2 2、造成、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重大损害的界定重大损害的界定兼职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单位提出,成严重影响或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 严重影响或提出严重影响或提出异议异议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欺诈行为的认定欺诈行为的认定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范围刑事责任范围◆ ◆ 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 ◆ 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第第第第40404040条解除条件分解条解除条件分解条解除条件分解条解除条件分解类型类型解除条件解除条件程序程序限制限制成本成本医疗期满解医疗期满解除除1 1、医疗期满、医疗期满2 2、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1 1、提前、提前3030日通知本人日通知本人或支付或支付1 1个个月工资代通月工资代通知金知金2 2、通知工、通知工会会第第4242条规条规定的定的6 6种种人不能解人不能解除合同除合同需要支需要支付经济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不能胜任解不能胜任解除除1 1、不能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2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变客观情况变化解除化解除1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使原合同无法履行2 2、无法对变更合同达成协、无法对变更合同达成协议议第第第第44444444条终止条件的分解条终止条件的分解条终止条件的分解条终止条件的分解终止情形终止情形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终止成本终止成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合同可能给经济补偿可能给经济补偿员工已依法领取养老金员工已依法领取养老金所有合同所有合同无需经济补偿无需经济补偿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有合同所有合同无需经济补偿金无需经济补偿金员工死亡,或被法院宣员工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告死亡或失踪 所有合同所有合同无需经济补偿金无需经济补偿金单位被宣告破产单位被宣告破产需给经济补偿金需给经济补偿金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形 无需给经济补偿金无需给经济补偿金◆ ◆ 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经常咨询的几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