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消防法译文.doc
13页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6月26日消防法通过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审议)共包括:9个章程;65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是关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活动建立装备力量及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运用对象任何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上生活的组织和个人必须要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和各种有关的法律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订的国际条约里或者是参加有关本法的别的规定就按照那项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名词解释在本法,下列词语可以有如下理解:1. 火灾可以理解为在发生火灾场合不能检查出可以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以及对环境的影响2. 火灾的危险物,爆炸是液体,气体,固体,或者是容易燃烧的物品3. 基础设施是工厂,企业,仓库,办公室,医院,学校,歌厅,酒店,市场,商贸中心,武装力量驻地和各类工程建筑等的统称4. 基础设施有燃烧爆炸的危险是根据政府规定的在基础中有一定关于火灾爆炸的危险物质5. 居民预防队:就是组织人员参加消防活动,保持地方社会安宁的组织6. 基层消防队伍:就是就工作地点组织并参加消防活动7. 火灾救援地点:就是开展消防救火行动的各种火灾救援工作的地点8. 救火:包括各种活动力量,开展力量,火灾救援行动,切断电源,组织脱险,救人,抢救财产,防止火灾蔓延,消灭火灾和各种有关联的救灾工作。
9. 林场主是指机关,组织,家庭,个人得到有审议权的国家机关交付森林或者是交地种林第四条:消防原则1. 可以指挥全民参加消防活动的综合力量2. 消防活动主要是预防为主,一定要积极预防,把火灾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点3. 要准备好消防人员,工具,方案和提供各种有效、及时的灭火条件4. 每一次消防活动在结束前必须用当地的力量和工具执行并解决第五条:消防责任1. 消防是每一个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上的单位、个人、组织的责任2. 18岁以上的公民,有责任参加基层的消防队3. 机关组织、家庭的领导人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是组织和经常检查消防活动4. 消防警察有指导检查单位消防活动,组织群众参加消防活动第六条:消防的宣传、普及、教育责任1. 通信宣传社有责任组织宣传,全面普及常用的法律意识及消防意识2. 单位、个人组织有责任组织宣传、普及消防意识给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每一个人第七条:越南国家组织和各组织成员的责任越南国家组织和各组织成员有责任组织和配合各个职能机关宣传,动员每一阶层的人民执行和考察并执行本法的各项规定第八条:颁布和运用消防标准1. 国家有权限有责任颁布公安部已经统一通过的关于消防的各项标准2. 机关,组织,家庭和个人在有关联到消防活动中要遵守越南关于消防的各项标准。
实施国外的有关消防的各项标准可以根据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九条:火灾保险机关单位、个人组织对于自己的基础设施财产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一定要实行火灾爆炸保险国家鼓励别的单位、个人参加火灾爆炸保险政府规定关于火灾、爆炸、条件的保险金额,火灾保险的金额和成立经营火灾、爆炸保险的国有企业第十条:对参加消防人员的政策直接参加消防救火的人员被牺牲,受伤,身体健康受到损坏,财产被损坏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享受制度和政策第十一条:全民消防日每年的10月4日是“全民消防日”第十二条:国际合作关系1. 越南国家在消防活动中开放,发展国际合作关系2. 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件,越南国家呼吁各国和各个国际组织的帮助和救援在自己能力条件范围内,各国当有要求火灾救援越南国家时刻准备帮助,救援第十三条:被严禁的行为1. 火爆炸伤害到性命、身体健康及造成损坏2. 妨碍各种消防活动及工作…3. 利用消防活动侵害到个人性命、身体健康、侵害到国家、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财产4. 报假火灾5. 生产、储藏、运输、保管、使用、买卖关于火灾爆炸的危险品严重违反各种管理规定,使用火源、电源和各种关于消防标准已经得到国家规定6. 施工关于火灾爆炸的危险工程并且没有消防设计审定;还未验收进入使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程,并且没有消防安全保证的条件。
7. 随意破坏、更改移动消防宣传牌、指引脱险的指示牌8. 各种违反到本法的行为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四条:防火的基本措施1. 严格管理和安全使用各种火灾物、爆炸物、火源、电源、生火的设备及工具,发电设备;保证消防的各种安全条件2. 经常性的、定期检查发现各种关于预防火灾的缺陷和要有及时的克服措施第十五条:关于防火和救火的设计和设计核准1. 当建立规划,建立新的预案或者时改造都市、居民居住区、经济特区、生产出口加工区、高工艺区一定要有关于保证下列内容关于消防的设计解决方法:a. 建筑地点,布置各区域,各个地方;b. 交通系统,供水系统;c. 安排合理的地点给消防单位在一些最必要的地方;d. 给消防项目预算经费2. 当建立新的预案、设计、改造或者是更换工程的使用性质一定要有解决关于保证以下内容的消防设计方案和措施:a. 建立地点,安全距离b. 脱险系统c. 关于消防的技术安全系统d. 各种服务消防的别的要求e. 给消防项目预算经费3. 在本条款的第一点和第二点的各种预案及设计一定要得到消防局的审核第十六条:机关、组织、个人在投资建设和使用工程建筑的责任1. 主投资执行审议关于消防预案及设计的手续;当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已经得到审核才可以施工;在工程投入使用前组织检查视察施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单。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设计有变动补充设计就必须要再审核确认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主投资商,建筑商一定要保证在自己责任范围内使用工程过程中的 消防安全,机关个人组织要经常检查维持各个消防条件3. 在使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机关,组织,个人一定要经常检查,保持消防用具第十七条:关于居民住房的防火1. 楼房要布置电源系统、厨房、祭祖保证安全,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远离火源、电源;准备各种消防工具以便消防救火2. 村、屯、组、民居地一定要有关于消防的各项规定,关于使用电,使用火,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有制止火灾的措施;有方案,有消防力量;有交通道路,有服务消防的水源第十八条:关于机械交通工具的防火1. 机械交通工具从4座以上的,运输货物的交通工具,关于火灾、爆炸的危险品要按照各项国家消防单位的管理条例保证各个条件2. 机械交通设备有关于消防的特殊要求的单位有够条件登记并已经得到国家消防管理机关的确认;以上登记的交通工具当重新组装或者是改装一定得到认可3. 规定各类有关于保证消防安全特殊要求的各类交通工具4. 国际组织,或者是外国个人的机械交通工具当进入越南领土一定要按照越南法律规定的保证消防安全5. 单位负责人,指挥人,交通工具的指挥人有责任保证在工具活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关于森林防火1. 在管理,保护,发展和开拓森林要向各分类机关以确定消防安全的保护范围;要区分出森林的危险程度和要有针对各类森林关于保证消防安全的措施2. 当制定计划,发展森林的预案要有针对各类森林的消防方案3. 在森林或森林边缘,交通道路边,运输危险物质的管道边,经过森林的电线或是森林旁边的各单位或住房根据法律的规定关于森林消防要保证开阔,安全通畅4. 机关,组织,家庭组织和个人在森林中或者是在森林旁边进行活动要根据本法关于消防安全的各项规定和法律的各项别的有关规定5. 政府有关于森林消防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关于基层防火1. 基层单位在一定的范围内有布置,有管理人员,活动和移动要有独立的消防方案并且要按照以下的要求:a. 有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和内部规定b. 有各种消防的措施c. 有报警系统,救火,灭火要符合本单位的活动性质;d. 有消防人员,工具和各种别的条件满足消防要求;e. 有消防方案,脱险,救人,抢救财产,和防止火灾蔓延;f. 布置给消防活动的经费g. 有明确的档案,管理消防活动2. 对于别的单位就根据在本条款中的关于预防火灾的规定的各项要求执行并且要根据那个单位的模型活动性质要符合。
3. 各个在条款中第21条-28条中规定的对象,本法除根据消防规定在这条条款中的各项要求,还要逐一实行别的消防措施第二十一条:关于经济特区、工业区、进出口加工区和高工艺区的防火1. 在经济特区、工业区、进出口加工区一定要成立专职的消防队;一定要有给全区的消防方案2. 个人、组织有本条例中的基础活动一定要有保证消防安全的方案;一定要成立消防队 第二十二条:在开采、加工、生产、运输、经营、使用、保管开采油、天然气、物资和各类燃烧、爆炸产品中的防火1. 在开采、加工、生产、运输、经营、使用、保管开采油、天然气、物资和各类燃烧、爆炸产品的要有发现气体泄漏的设备;每个工程都要有逐一的消防方案和适合整个相关区域的消防方案2. 在存放仓库,燃油产品的运输系统和各个生产加工燃油、燃气的工程要有警报系统和处理汽油、燃油、天然气的浓度;一定要有保卫方法措施,防止泄漏事件,油池泄漏,管道泄漏3. 在经营燃油,汽油的商店一定要保证相关临近工程的消防安全关于运输、生产、出口燃油、汽油产品一定要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4. 组织生产、经营、服务、供应、运输关于火灾、爆炸的危险货物的个人组织一定要有足够的消防条件;一定要在货物上粘贴技术通数早货物上并且要有越南语版的消防安全知识。
5. 在有关于火灾爆炸危险的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一定要受过训练并且要有消防训练证书6. 使用开采的燃油气体的交通工具或者时设备一定要保证火灾爆炸的安全第二十三条: 关于高层建筑物、水上建筑物、隐蔽处工程、隧道、还有开采矿产工程1. 高层建筑物一定要有防烟设备,引风道和由于火灾排出有毒气体的引烟道;一定要有紧急脱险通道,以便保证解决外部消防灭火的没有办法帮助内部灭火的问题2. 水上建筑物有关于火灾及爆炸危险的一定要有方案及消防灭火人员力量以防止火灾蔓延3. 隧道,开采矿产工程一定要有可以发现气体泄漏的的设备以便发现并处理气体燃烧、毒气,一定要有通风系统和各种保证消防人员,消防工具以便救人和救火第二十四条:在生产、供应电和电气设备的防火1. 在各个电厂,变压站,送变电站要有主动处理火灾的方案2. 当设计安装电源系统和电气设备要保证消防安全的标准3. 可以在有火灾爆炸危险地方使用的电气设备、工具一定是安全的防火的设备及工具4. 机关,组织和个人供应电有责任引导使用电的人关于保证消防安全的措施第二十五条:对于市场、商贸中心和博物馆的防火1. 在规模比较搭的商场和商贸楼一定要把经营用电,生活用电和保卫消防防火分别成立单一的系统;安排各个经营人员,各个商店要能供给消防安全的要求;当有火灾发生的时候要有疏散货物的措施。
2. 在各个工厂厂区要把生产服务和保卫消防的电源系统分开,成立单一的系统;在堆放货物的时候要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必须是专用的仓库第二十六条:关于港口、火车站、汽车站的防火在航空、航海港口、河港口、火车站、车站都有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组织消防人员及消防工具;一定要有脱险方案,一旦发生火灾疏通货车第二十七条:关于医院、学校、酒店、旅店、舞场、卡拉OK、电影院和各种别的娱乐中心在医院、学校、酒店、旅店、舞场、卡拉OK、电影院和各种别的娱乐中心一定要有脱险方案;引导疏通,帮助每个人,特别是一些没有能力自己脱险的人;有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