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五”城考指标及其实施细则.doc
18页十一五十一五””城考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环办城考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环办〔2006〕36〔2006〕36 号)号)时间: 2007-8-10 发稿: 科技监测处 点击: 9339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十一五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环办环办〔2006〕36〔2006〕36 号号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 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决定“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在对各重点城市“城考”的基础上,在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全面开展“城考”工作结合国家“十一五”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我局调整了“城考”指标,并进一步规范“城考”工作,制定了有关工作规定 “城考”工作是实行地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对象是各城市人民政府,考核重点是城市环境质量、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工作和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等。
通过“城考”工作,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现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附件:1.“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2.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 城市 考核 细则 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 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环保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附件一:““十一五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总总 则则一、考核范围一、考核范围(一)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和市辖县、县级市二)城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不包括市辖县、县级市三)建成区面积:按建设部建综〔2001〕255 号文件“关于印发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的解释十一五”期间城考考核的建成区面积,是指市区建成区面积建成区面积以考核年度初的数据为准二、考核原则二、考核原则(一)“十一五”期间,国家考核城市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按国家认证的点位进行监测,省级考核城市(不含国家考核的城市)按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监测点进行监测。
二)考核指标中涉及到的有关监测内容,如果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国家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为准,未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涉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文件的,以最新要求为准三)监测方案一经确定,“十一五”期间原则上不作变动,如出现不能按原监测方案进行的情况,由城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方可调整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指标解释指标解释环境质量指标(环境质量指标(44%44%))5 5 项项一、一、APIAPI 指数指数≤100≤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空气污染指数(API)为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二)计分方法(二)计分方法API 指数≤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计分权重为 20 分 API 指数≤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85%时得 20 分;API 指数≤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30%时得 0 分计分公式:20×(X-30)/55式中:X 为 API 指数≤100 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单位:%。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采用自动监测系统的县级市也按 API 优良率统计其他未采用自动监测系统的城市该项指标仍按“十五”城市考核中大气三项指标考核,该项权重为 10 分,PM10、SO2、NO2 各项分权重按 4、4、2 计,相关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见《“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具体计分方法作如下调整: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4 分,年均值≤0.10 毫克/立方米,得 4 分,年均值≥0.15 毫克/立方米,得 0 分计分公式:4×(0.15-P)/0.05式中:P 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4 分,年均值≤0.06 毫克/立方米得 4 分,年均值≥0.10 毫克/立方米得 0 分计分公式:4×(0.10-S)/0.04式中:S 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 2 分,年平均值≤0.04 毫克/立方米得 2 分,年平均值>0.08 毫克/立方米时得 0 分计分公式:2×(0.08-N)/0.04式中:N 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
三)操作解释(三)操作解释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除点位认定时明确的外,清洁对照点监测值不得参与全市平均值的计算2、监测项目和频次监测三项: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进行;采用 24 小时连续监测方式的,各测点每月监测天数不得少于 12 天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执行4、评价方法每日 API 指数按认证点位的均值计算因仪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获得有效日均值的,一律视为 API 超过 100四)数据来源(四)数据来源城市环境监测部门五)相关技术文件(五)相关技术文件1、《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二)计分方法(二)计分方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8 分,达标率为 100%时得 8 分,达标率≤80%时得 0 分计分公式:8×(X-80)/20式中:X 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三)操作解释(三)操作解释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监测项目和采样频次、采样和检验方法按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关于 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执行(评价见 3、评价方法)2、评价标准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评价;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Ⅲ类标准评价3、评价方法水源地达标水量,按达标项次占监测总项次的百分比乘以取水总量计算计算公式: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按各测点平均浓度计算达标项次,再计算该水源的达标水量既有地表水源又有地下水源的城市,分别统计各水源地达标水量后,统一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四)数据来源(四)数据来源城市环境监测部门五)相关技术文件(五)相关技术文件1、《关于 113 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 号,如有变动,按最新文件执行)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沿海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计算公式:由同一功能水体不同断面的水质达标率计算该功能水体的平均水质达标率;再由不同功能水体的达标率计算地表水或近岸海域的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只考核流经城市市区的七大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出入境断面水质变化是否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由各城市自行决定二)计分方法(二)计分方法该项指标计分总权重为 8 分,具体计分方法为:1、非沿海城市且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即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8 分,达标率为 100%时得 8 分,达标率≤60%时得 0 分计分公式:8×(X-60)/40式中:X 为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2、非沿海城市但同时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 6 分,水质变化考核计分权重为 2 分,共计 8 分。
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考核,如果所有考核指标(除溶解氧)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 2 分;任何一项(除溶解氧)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 0 分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6 分,达标率≤60%时得 0 分计分公式:6×(X-60)/40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6×(X-60)/40+Z式中:X 为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Z 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3、对于沿海城市但不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该项指标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5 分,达标率≤60%时得 0 分,计分公式:5×(X-60)/40;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3 分,达标率≤60%时得 0 分,计分公式:3×(Y-60)/40该项目指标总计分公式:5×(X-60)/40+3×(Y-60)/40式中:X 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Y 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4、沿海城市且考核出入境水质变化的,包括三个部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出入境水质变化。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3 分,达标率≤60%时得 0 分计分公式:3×(X-60)/40;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 100%时得 3 分,达标率≤60%时得 0 分计分公式:3×(Y-60)/40;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按照河流入境断面功能考核,如果所有考核指标(除溶解氧)出境断面浓度与入境断面浓度的差值均≤0,则得 2 分;任何一项(除溶解氧)浓度增大,水质变化考核得 0 分该项指标总计分公式:3×(X-60)/40+3×(Y-60)/40+Z式中:X 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Y 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Z 为出入境水质变化考核得分三)操作解释(三)操作解释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点位监测,非重点城市按上级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2)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城市河流全年采样 6 次,隔月采样城市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3 月和 9 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