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法总论幻灯片资料课件.ppt
63页商法(上)商法(上)第一编第一编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第一章第一章 商法概述商法概述 第一节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一、“商商”的含义的含义1 1、、““商商””的含义的含义 中文意义上的中文意义上的“商商” 即即一般常识上的一般常识上的“商商” ,依不同的社会条件,依不同的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历史条件具有不同的内容上古:上古: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媒介货物直接交换的行为 中古:中古:货币为媒介,实行财货交易货币为媒介,实行财货交易 的行为的行为 近世:近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的行为 英语中的英语中的“商商” 反映了近代以前的社会观念对商品反映了近代以前的社会观念对商品直接交易活动的一般认识直接交易活动的一般认识 《《韦氏新国际辞典韦氏新国际辞典》》::商事系指商品商事系指商品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交换行为或买卖行为 Black法律辞典:法律辞典:商是指货物、生商是指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财物之交易产品或任何种类财物之交易 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商” 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一部分经济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的理论概括。
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的理论概括 经济学的解释经济学的解释:所谓:所谓“商商”是指是指“以营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 经济学上的经济学上的“商商”有着它的局限性,不有着它的局限性,不能完全概括和表示商事关系能完全概括和表示商事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意义上的“商商”或商事或商事, 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活动的总称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活动的总称 2、“商”的范围2、、“商商”的范围(通说)的范围(通说)((1)第一种商)第一种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固有商” ((2)第二种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即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目的的营业活动,即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现的“辅助商辅助商” ((3)第三种商)第三种商——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4)第四种商)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我国目前有关商事法规对商事行业作出的界我国目前有关商事法规对商事行业作出的界定,比现代商法中商事范围的规定要宽。
定,比现代商法中商事范围的规定要宽 ((1)农林牧渔、水利及其服务业、工业、)农林牧渔、水利及其服务业、工业、地质普查和勘探、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地质普查和勘探、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质供销业、仓储业、房业、公共饮食业、物质供销业、仓储业、房地产经营业、居间服务业、咨询服务业、金地产经营业、居间服务业、咨询服务业、金融保险业融保险业 ((2)从事某些公用事业或非营利事业的法)从事某些公用事业或非营利事业的法人,如果实行人,如果实行“企业化管理企业化管理”,也视为从事,也视为从事商事营业商事营业 二、商法的概念二、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规制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活动,调整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活动,调整由其所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由其所产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的总称商法商法形式意义商法形式意义商法实质意义商法实质意义商法是指民商分立国是指民商分立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制定的以“商法商法”命名的法典命名的法典 一切调整商事关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以商法总称,不以商法法典为限法典为限 广义的商法广义的商法 狭义的商法狭义的商法 广义商法广义商法国际商法国际商法国内商法国内商法性质性质内容内容商事商事公法公法商事商事私法私法商事商事组织法组织法商事商事行为法行为法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习惯法国际商事习惯法狭义的商法狭义的商法 民商分立国家民商分立国家民商合一国家民商合一国家商法典商法典 商事特别法商事特别法 商事习惯法商事习惯法 民法中有关商事的规定民法中有关商事的规定 关于商事的民事特别法关于商事的民事特别法 民事习惯法民事习惯法 大陆法系商法大陆法系商法商事普通法商事普通法商事特别法商事特别法商事习惯法商事习惯法对各种类型的商事法对各种类型的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力律关系具有普遍的适用力 对于特定的商事法律关系对于特定的商事法律关系优先于商事普通法适用优先于商事普通法适用 对于成文法而言对于成文法而言仅具有补充适用意义仅具有补充适用意义 我国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只有我国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只有实质意义的商法实质意义的商法。
主要有:主要有: 《《公司法公司法》》 《《票据法票据法》》 《《保险法保险法》》 《《海商法海商法》》 《《破产法破产法》》(二)商法的特征(二)商法的特征 1、兼容性、兼容性 ((1)私法与公法的兼容)私法与公法的兼容 ((2)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兼容)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兼容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兼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兼容 2、营利性、营利性 3、技术性、技术性 4、国际性、国际性 5、整体性、整体性 6、确认企业维持的制度、确认企业维持的制度 ((1)职工的地位)职工的地位 ((2)资本的集中)资本的集中 ((3)确保企业的独立性)确保企业的独立性 ((4)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 ------ 明确规定了企业设立的条件明确规定了企业设立的条件 ------ 规定了企业合并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规定了企业合并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效果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效果 ------ 限定企业解散的原因限定企业解散的原因 ------ 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规定了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规定了“整理整理”制度制度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三、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对商法调整对象的基本认识(一)对商法调整对象的基本认识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商商事关系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按照商事法律的规商事关系,是指商事主体按照商事法律的规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定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产关系 1.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商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2.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 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营运其财产所形成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商事经营关系而营运其财产所形成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商事经营关系这种商事经营关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这种商事经营关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3.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1)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2)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异)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异 第一,财富增长与所有权的分裂第一,财富增长与所有权的分裂 第二,财富增长与权利转让第二,财富增长与权利转让 第三,财富增长与投资者责任第三,财富增长与投资者责任(二)商事关系的分类(二)商事关系的分类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基本性质基本性质主体性质主体性质基本商事关系基本商事关系附助性商事关系附助性商事关系双方商事关系双方商事关系单方商事关系单方商事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1)国家对商事的管理关系)国家对商事的管理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3)商事主体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商事主体内部的经营管理关系四、商法的结构商法商法商事主体法商事主体法商事行为法商事行为法公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票据法票据法保险法保险法破产法破产法海商法海商法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合同法第二节第二节 商法的演进商法的演进 商商法法的的演演进进诸诸法法合合一一 商商 事事习习惯惯法法 商商人人法法独立的商法独立的商法 民商合一民商合一 一、古代商事法概述一、古代商事法概述 古代商法主要是指公元古代商法主要是指公元10世纪以前在人类历世纪以前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史上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一)(一)《《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法典》》 (二)(二)《《赫梯法典赫梯法典》》 (三)(三)《《摩奴法典摩奴法典》》 (四)古希腊商法(四)古希腊商法 (五)古罗马商法(五)古罗马商法 主要特点是:主要特点是:((1)在法律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在法律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2)在内容上主要是以调整对集市的管理为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调整对集市的管理为主 ((3)不可能做到完全的交易自由、契约自由、)不可能做到完全的交易自由、契约自由、公平交易公平交易 ((4)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二、中世纪商事法二、中世纪商事法 中世纪商事法主要是指公元中世纪商事法主要是指公元11世纪至公元世纪至公元16世纪在欧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在地中海沿岸和亚得里亚海沿岸、波罗的海和洲,特别是在地中海沿岸和亚得里亚海沿岸、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北海沿岸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主要特点:主要特点:((1)在价值取向上坚持属人主义,即从商人主义出发,)在价值取向上坚持属人主义,即从商人主义出发,以维护商人利益为中心。
以维护商人利益为中心 ((2)在法律渊源上以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在法律渊源上以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人法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要渊源,以教会法为辅助渊商人法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要渊源,以教会法为辅助渊源3)在内容上主要是调整工商活动,同时还建立了公示)在内容上主要是调整工商活动,同时还建立了公示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营利性、敏捷性、安全性等原则,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营利性、敏捷性、安全性等原则,为以后的商事法律制度塑造了雏形为以后的商事法律制度塑造了雏形4)商人习惯法的非成文性和地域性特征商人习惯法的非成文性和地域性特征5)教会法在调整商事关系方面仍起着一定的作用教会法在调整商事关系方面仍起着一定的作用三、近现代各国商事法三、近现代各国商事法(一)法国商法(一)法国商法 1807年的年的《《法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是现代社会资是现代社会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独立的商法典,本主义国家第一部独立的商法典, 并开创并开创了民商分立的先河了民商分立的先河二)德国商法(二)德国商法 法德商法特点法德商法特点:变动性三)日本商法(三)日本商法(四)英美商法(四)英美商法四、我国的商事立法四、我国的商事立法 1、在我国在我国古代古代律法中,不存在独立的商事律法中,不存在独立的商事法制度。
法制度 2、、清朝末年清朝末年;清政府在新政的名义下于;清政府在新政的名义下于 1908年制定了年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等法但大多尚未颁行即为辛亥革命所废止大多尚未颁行即为辛亥革命所废止 3、、民国政府民国政府成立后,形成旧中国民商法典成立后,形成旧中国民商法典合一与单行商法补充的立法格局合一与单行商法补充的立法格局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始终没有统一后,始终没有统一的商事基本法的商事基本法 五、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五、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一)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1、动态化的趋向、动态化的趋向表现:表现:((1)各国商法典的频繁修改)各国商法典的频繁修改 ((2)通过制定商事单行法来废除商法)通过制定商事单行法来废除商法典中的有关条款典中的有关条款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互相渗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互相渗透典型:典型:公司法领域公司法领域 3、国际化与统一的趋向、国际化与统一的趋向4、商务电子化趋向、商务电子化趋向((1)对公司法的影响)对公司法的影响 ((2)对票据法的影响)对票据法的影响 ((3)对合同法的影响)对合同法的影响 5、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向、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向 6、商法的技术化趋向、商法的技术化趋向 7、商法的社会化趋向、商法的社会化趋向 (二)商事法在理论上的新发展(二)商事法在理论上的新发展 1.由商人本位向商行为本位、折中本位、.由商人本位向商行为本位、折中本位、多元本位发展多元本位发展 2.由国际法向国内法、国际法发展.由国际法向国内法、国际法发展 3.由国家法向新的商人习惯法发展.由国家法向新的商人习惯法发展 4.由以营利为目的向以效益为目标发展.由以营利为目的向以效益为目标发展第三节第三节 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商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一、商法与民法(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三)法律适用(三)法律适用((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2)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3)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二、商法与经济法二、商法与经济法 区别:(区别:(1)理论基础不同。
理论基础不同 ((2)调整方法不同调整方法不同 ((3)法律属性不同)法律属性不同三、商法与劳动法三、商法与劳动法第四节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一、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加以强行法规制,并禁止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类型加以强行法规制,并禁止当事人任意创设非典型性商主体的法律要求当事人任意创设非典型性商主体的法律要求 (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商法对于各种类型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法对于各种类型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加以强行法规制,禁止当事人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加以强行法规制,禁止当事人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的具体商事主体之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的具体商事主体之法律要求法律要求 (三)商主体公示(三)商主体公示 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登记内容设有强制性公示要求商法对于商主体的登记内容设有强制性公示要求 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一)强制主义(一)强制主义 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指国家通过商法公法化手段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施以强行法规则 表现在:表现在: 1、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商法多通过公法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关系 2、商法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商法日益偏重于使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动加以控制 3、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 (二)公示主义(二)公示主义 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上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目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第三人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第三人 (三)外观主义(三)外观主义 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目的:目的:在于谋求交易的安全在于谋求交易的安全 (四)严格责任主义(四)严格责任主义 指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人应承担的责任更为严指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人应承担的责任更为严格 目的目的:更加严格地保障交易安全更加严格地保障交易安全 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三、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一)交易(一)交易 简便性原则简便性原则 法律行为文件的证券化和标准化。
体现了商法重交法律行为文件的证券化和标准化体现了商法重交易迅捷而忽略个别约定的立法宗旨易迅捷而忽略个别约定的立法宗旨二)短期时效主义(二)短期时效主义 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以牺牲债权人的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以牺牲债权人的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了交易迅捷的社会效益,由此体现时效利益为代价换取了交易迅捷的社会效益,由此体现了现代商事法的价值取向了现代商事法的价值取向 (三)交易定型化规则(三)交易定型化规则 1、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形态定型化 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商事交易的方式定型化方式,使商事交易的方式定型化 2、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客体的定型化 指交易对象的商品化与证券化指交易对象的商品化与证券化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一)平等交易原则(一)平等交易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情事变更原则(三)情事变更原则 五、社会责任原则五、社会责任原则 是指在社会本位法律理念基础上,法律是指在社会本位法律理念基础上,法律主体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
主体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 (一)对相关社会集团的社会责任;(一)对相关社会集团的社会责任;(二)保护生态环境;(二)保护生态环境;(三)保护消费者利益三)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二章第二章 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商事法律关系概述商事法律关系概述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内容内容商人商人 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连续性的商行为具有连续性的商行为 具有营利性和连续性的具有营利性和连续性的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 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二、商事法律关系的确立标准 1.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将商行为确定为判断商事将商行为确定为判断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由此商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由此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就被界定为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就被界定为商事法律关系 2.主观标准.主观标准将商人确定为判断商事法将商人确定为判断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标准,凡是商人的商行为所律关系的基本标准,凡是商人的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就可确定为商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关系就可确定为商事法律关系 3.折衷标准。
.折衷标准第二节第二节 商主体商主体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商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商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特征:特征: 1、必须具备商事能力必须具备商事能力 2、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主体资格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主体资格 3、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独立地享有商事、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独立地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权利,承担商事义务 二、商主体的分类二、商主体的分类 以组织机构特征为标准以组织机构特征为标准商主体商主体商个人商个人商法人商法人商合伙商合伙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私人独资企业私人独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企业法人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以是否注册登记为标准以是否注册登记为标准商主体商主体法定商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任意商人以商行为为标准以商行为为标准商主体商主体固定商人固定商人拟制商人拟制商人以主体规模为标准商主体大商人小商人(一)商个人(一)商个人 商个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商个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活动的自然人 条件:条件: 实质意义上实质意义上,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形式意义上形式意义上,须依法经核准登记须依法经核准登记 在我国,商个人有如下三种类型:在我国,商个人有如下三种类型: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自自2000年年1月月1日日起施行该第起施行该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商法人(二)商法人 商法人是指依商事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商法人是指依商事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法人可分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法人可分为以下几类:以下几类: 国有商法人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集体商法人 合营商法人合营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外商投资商法人 (三)商合伙(三)商合伙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一是合伙企业法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一是合伙企业法((1997年年8月月1日实施)。
日实施)商合伙的法律特征:商合伙的法律特征:其一,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组建其一,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组建 其二,合伙协议是设立商合伙的基础条件其二,合伙协议是设立商合伙的基础条件其三,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共有财产,受法律有关共其三,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共有财产,受法律有关共有财产规定的调整有财产规定的调整其四,合伙人享有同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其四,合伙人享有同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其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商事辅助人(四)商事辅助人商事辅助人商事辅助人从属于商人的商业辅助人从属于商人的商业辅助人作为独立商人的作为独立商人的商事辅助人商事辅助人 作为特定商人的作为特定商人的商事辅助人商事辅助人作为不特定多数的作为不特定多数的商事辅助人商事辅助人代理商代理商居间人、行纪居间人、行纪人、运输商等人、运输商等商业使用人商业使用人三、商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三、商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一)自然人商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一)自然人商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丧失(二)法人商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二)法人商主体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失第二节第二节 商行为商行为一、商行为的概念一、商行为的概念二、特征二、特征第一,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第一,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第二,商行为原则上是某种营业性行为第二,商行为原则上是某种营业性行为 第三,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第三,商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三、商行为的分类三、商行为的分类(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二)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二)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三)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三)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四)纯然商行为(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四)纯然商行为(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准商行为)商行为(准商行为)四、商事能力四、商事能力 (一)商事能力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事能力的概念和特征(二)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二)商事能力取得的法律限制 1、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对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2、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的限制、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3、对于外国人的商事能力的限制、对于外国人的商事能力的限制五、商事行为的代理五、商事行为的代理(一)商事代理的概念(一)商事代理的概念(二)商事代理的特征(二)商事代理的特征 1.商事代理就其类种而言只有委托代理。
.商事代理就其类种而言只有委托代理 2.商事代理对其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资格有严格.商事代理对其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资格有严格要求 3.商事代理均属商行为,即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代理均属商行为,即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是一种有偿行为营业行为,是一种有偿行为 4.商事代理可以采取.商事代理可以采取“非显名主义非显名主义”原则 (三)商事代理的分类(三)商事代理的分类商事代理商事代理名义不同名义不同权限大小权限大小缔约权缔约权排他性排他性业务范围业务范围直接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间接代理一般代理一般代理全权代理全权代理全部代理全部代理部分代理部分代理独家代理独家代理多家代理多家代理缔约代理缔约代理媒介代理媒介代理第三章第三章 商业登记商业登记第一节第一节 商业登记概述商业登记概述(一)商事业登记的概念与特征(一)商事业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事登记的社会作用和法律效力(二)商事登记的社会作用和法律效力 1.商业登记的社会作用.商业登记的社会作用 2.商业登记的法律效力.商业登记的法律效力((1)商业登记的一般效力商业登记的一般效力 ((2)商业登记的特殊效力商业登记的特殊效力。
((3)不真实商业登记的效力不真实商业登记的效力 第二节第二节 商业登记的范围和种类商业登记的范围和种类(一)商业登记的范围(一)商业登记的范围(二)商业登记的种类(二)商业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第三节第三节 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和程序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和程序(一)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一)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二)商业登记的程序(二)商业登记的程序 1、申请、申请 2、审查、审查 3、核准、核准 4、公告、公告第四章第四章 商业名称商业名称第一节第一节 商业名称概述商业名称概述(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业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使用的名称第一,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使用的名称 第二,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业行为第二,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业行为时使用的名称时使用的名称 第三,商号是商事主体用以表彰自己的营第三,商号是商事主体用以表彰自己的营业的名称业的名称二)选用商业名称的原则(二)选用商业名称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法律关于企业名称的我国法律关于企业名称的规定规定(一)企业名称的选用(一)企业名称的选用 1、企业名称的构成、企业名称的构成 2、选用企业名称的标准、选用企业名称的标准 3、选用企业名称的限制或禁止、选用企业名称的限制或禁止 (二)企业名称的登记(二)企业名称的登记 1、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及其职权、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及其职权 2、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3、企业名称的预登记、企业名称的预登记 4、企业名称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变更5、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的登记原则、相同或者近似企业名称的登记原则及其纠纷的解决及其纠纷的解决 ((1)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 ((2)受理在先原则)受理在先原则 ((3)注册在先原则)注册在先原则 ((4)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国际条约优先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商业名称权的保护商业名称权的保护(一)商业名称权的性质(一)商业名称权的性质(二)商业名称权的效力(二)商业名称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排他效力 2、救济效力、救济效力 3、转让效力、转让效力 第五章第五章 商业帐簿商业帐簿第一节第一节 商业帐簿的概念和意义商业帐簿的概念和意义商业帐簿商业帐簿实质意义商业帐簿实质意义商业帐簿形式意义商业帐簿形式意义商业帐簿广义商业帐簿广义商业帐簿狭义商业帐簿狭义商业帐簿第二节第二节 商业帐簿种类与内容商业帐簿种类与内容商业帐簿商业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原始凭证原始凭证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序时帐簿序时帐簿备查帐簿备查帐簿分类帐簿分类帐簿内容内容资金运动资金运动时间时间资金报表资金报表成本报表成本报表利润报表利润报表年度报表年度报表月份报表月份报表季度报表季度报表静态报表静态报表动态报表动态报表第三节第三节 商业帐簿的效力和保存商业帐簿的效力和保存 (一)商业账簿的效力(一)商业账簿的效力 A 对交易活动而言对交易活动而言 B 对管理部门而言对管理部门而言 C 对于诉讼活动而言对于诉讼活动而言 (二)商业账簿的保存(二)商业账簿的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