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明及范本模板.docx
10页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明及范本模板 【篇一】 什么是借款合同 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借贷合同、不定期借贷合同、短期借贷合同、中期借贷合同、长期借贷合同按合同的行业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工业借贷合同、商业借贷合同、农业借贷合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本特征 借款合同的根本特征 1.贷款方必需是国家批准的特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立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全部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讨论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别状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夫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需符合国家信贷打算的要求信贷打算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需依据国家批准和信贷打算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需在符合国家信贷打算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打算贷款必需严格掌握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需供应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需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供应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供应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归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治理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归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需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隐秘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1)有权恳求返还本金和利息2)对借款使用状况的监视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根据商定监视检查贷款的使用状况3)停顿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根据商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顿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供应真实状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供应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状况 2.根据商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商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根据商定用途使用借款,承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状况实施的监视检查借款人未根据商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顿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需按商定支付利息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特别规章有: 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商定 2.自然人间的借款未商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 3.自然人间有偿借款,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
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不允许计收复利 内容 借款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展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表达区分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肯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行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打算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视贷款的使用状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进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任何合同都必需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肯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凹凸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商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需详细、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当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实行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纳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归还,假如是分期的状况,应明确详细时间以及详细金额等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担当的法律责任假如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峻的影响借款合同中商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催促当事人准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爱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
【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 乙方:________________(你的根本信息)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置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 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可以商定详细如何归还的期限,比方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 4、还款方式:假如前面有明确商定,则可以不要 5、保证条款:(假如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依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展补充) 6、违约条款:依据详细实际状况写 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假如有什么效劳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 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 一、一般责任主体的认定: 借款合同一般应为要式合同,采纳书面形式,故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借款凭证一般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可以从借款凭证本身直接确定借款合同关系的主体。
本文不再赘述 二、特别状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民事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借款合同上既有企业名称又有自然人(往往为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签名的状况,在归还债务的责任问题上,常常是企业与签名的人员相互推诿其缘由就是相关的直接证据经常不是很足,较难认定借款合同的主体毕竟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自然人针对这一状况,笔者提出如下个人的浅见: (一)以下状况下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1、假如有证据(例如:企业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入帐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借款又确系用于企业建立,贷款人也认可钱是借给企业的,则法院可以由此认定借款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达成了全都的意思表示,出面借贷的自然人是以企业的名义行使的职务行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担当民事责任认定企业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应当担当还款责任 2、假如有证据证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借款又确系用于企业建立,而贷款人庭审中成认钱是借给了企业,但又否认借款合同是对准企业,而是对准个人。
在这种状况下,审判人员首先应当查明借款双方签定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贷款人知道也成认钱是借给了企业,那么又否认借款合同是对准企业,明显自相冲突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其次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缺乏以反对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另外在证据的审查上,假如借款的时间和数额与企业入帐凭证相吻合,存在证据的关联性,可以认定属同一笔借款据此能够认定借款合同的真正借款人应当是企业,而不是个人,企业应当担当还款责任 (二)以下状况下认定自然人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1、假如贷款人有证据(例如:借据、借款时在场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明借款是针对自然人个人,而不是针对企业,借款人也无充分证据予以反对,则即使借款凭证上言明钱是用于企业,也只能认定此笔借款的主体为个人由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供应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状况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贷款人的知情权,也是为了降低贷款人贷出款项的风险性,并不能由于借款合同中对借款用途的单方说明而就此否仔细正的借款人。
由于借款合同一旦成立,钱的全部权就转归借款人,他可以随便支配借款,贷款人仅享有贷款返还恳求权,无权干预钱的用途至于钱借出后借款人又与其他人订立合同关系,则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与原来的借款合同关系无关 2、假如借款合同中署名的自然人并非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而是介绍贷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企业)熟悉的中间人,借款时企业的负责人也一同在场,贷款人也知道钱是借给企业用,但是基于彼此的信任关系,在借款合同订立时,贷款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说明借款只对准介绍人个人,不对准企业,该介绍人也同意自己作为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那么在认定合同关系时就要以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既然订立合同时借款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说明借款只对准介绍人个人,不对准企业,而且介绍人也同意在合同上署名,就可以认定双方达成了全都的意思表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受此借款合同约束的就只能是该自然人,不能是合同以外的企业至于该自然人将款再转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则同样会形成另外的借款合同关系,与原来的借款合同并不是一回事 综上所述,在民事审判过程中。
